门诊部许可证
① 想开个医疗门诊需要哪些证件
申办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验证后交复印件);
5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门槛一]具有资格证书,一级医院5年临床经验
根据 最新出台的《 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其中对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门槛二]注册资金20万,业务用房80平方米
政府规定, 开办诊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普通诊所(非专科诊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至少有1名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至少有相应的检验和药剂技术人员各1名。诊所的医疗用房要与生活用房分开,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0.5公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诊所须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门槛三]诊所须设定经营范围
政府明文规定,诊所、医务室不得开展性病诊疗服务。同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戒毒、精神病等服务也不准诊所、医务室包揽、涉足,也不得开展任何手术治疗。门诊部要开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生服务、医疗美容、性病、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② 如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在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同专业工作五年;
4、同时具备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污水、污物处理报告;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及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单位申请的提供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相应诊室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属于退休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应技术操作规程;
10、医疗机构外观图片。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一、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
2、《医师注册身体健康体检表》一份;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医师聘用证明》二份;
6、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份;
7、近期二寸彩照一张。
二、医师执业注册办理程序
1、受理注册申请材料;
2、审核申请材料,提交领导审核签字;
3、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制证、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证。
护士执业注册由省卫生厅肾审验办理,一年办理一次。
一、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
2、《山西省护理、助产专业学生临床实习证明》二份;
3、毕业证、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免冠二寸彩照二张;
6、属于外省就读的毕业生,还需提供网络下载的学历证明或本人学籍档案。
二、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程序
1、集中办理、受理申请材料;
2、网络填报,整理装订;
3、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制证、发证。
三、办理时限
由省卫生厅下发证书时间为准。
③ 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开
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专或者个人,未属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门诊部许可证扩展阅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④ 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年检
1、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或不受理,7个工作日内答复;
3、受理后,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资料;
4、经审查资料合格后(资料不齐或不合格限期补正),1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复验);
5、验收合格监督员签字,领导签字备案(复验不合格,领导签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6、5个工作日内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新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材料明细: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单独装订成册);
5、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6、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7、选址报告;
8、门诊部提交所在卫生局初审意见,医院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股份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发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数(牙椅数)、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占地和建筑面积、业务用房面积;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入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等(提供银行存款或资产评估证明)。
注: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省去(2)、(3)、(4)、(7)项内容。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提供医院选址方位图;
(4)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土地产权或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5)拟设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医疗、卫生要求。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和立体效果图。
(二)申请设置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
4、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5、资信证明(个体体诊所不需要提供):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7、选址方位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8、执业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每个人要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等。
9、所在卫生局初审意见。
(三)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需提交材料
填写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申请书。根据申请书内容提供以下附件:
1、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事业单位:提供政府批文、机构登记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任命文件等。
3、在编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或调令等。
4、聘用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
5、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7、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四)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4、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6、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7、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单位医院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9、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0、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1、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2、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13、市区内门诊部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各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
14、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协议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五)诊所和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4、医疗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科室布局平面图;
6、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企事业内部医务室);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诊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内部医务室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9、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0、所在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交材料
1、诊所变更为门诊部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门诊部和医院所需全部材料。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2、门诊部变更为医院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医院所需全部材料。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3、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增诊疗科目的房屋和设备情况;
(5)新增诊疗科目增加医务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个体诊所需提交原负责人和新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5、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5)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6、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选址报告(包括选址方位图和建筑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5)新地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7、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含企业医院剥离)
改制前必须事先取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改制过程中接受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改制完成后卫生行政部门对执业事项进行重新核定。除需提交变更事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改制的文件、相关协议和章程等;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审验需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
(4)校验年度内的评审结论;
(5)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注: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1)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纸张:A4纸;填写内容须电脑打印;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其它。
(2)资格证明证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均为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资信证明、非在职证明等须提交原件。
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9)注册资金达到1万元以上。
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与初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 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 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 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 《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14)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
15)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
16) 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
17)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
⑥ 想开私人诊所,怎样才能办行医许可证
《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首先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才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满五年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还需要医疗机构构执业许可证。在经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规定: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 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⑦ 开诊所需要什么证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专书
(二)属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7)门诊部许可证扩展阅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⑧ 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这些手续都分别在什么部门办理。
一、开诊所需要的手续条件:
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办理部门:
1、这些条件具备后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当然,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因为向药监局申请填表时要有工商部门预准药店的名称手续。
2、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被批准的药店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药监局再对已经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4、药店的开办一般程序大致是以上所说。有的地方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请到你所在地的药监局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个体行医必需注册后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开诊所。注册条件是必需取得《执业医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