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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1-09 13:58:27

Ⅰ 《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公开原则的相关法律条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确立的立法体制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都应当公开。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Ⅱ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是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还是要除了涉及国家机密那啥的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行政许可中的听证一律应当公开举行。

(2)许可决定公开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Ⅲ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嫌国家机密的,均应一律公开"这句话为什么错了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Ⅳ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哪些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4)许可决定公开扩展阅读:

案例:公众可免费查阅质检准予的非涉密行政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2月6日公布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质检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规定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核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Ⅳ 行政许可程序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规定。

Ⅵ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专

根据《中华人属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许可决定公开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Ⅶ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对吗

应当公开

Ⅷ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公开吗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Ⅸ 行政许可获批后都要公开吗还是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才公开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内当公开。行政机关作出的准容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关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Ⅹ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什么外,应当公开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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