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省级许可
A. 省级三级医院是否要设立中药房
这的要看是是什么样的专科医院了,去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
B. 在世界中联中药鉴定专业委员会上获得的奖算什么级别,国家级,省级,还是
估计什么级别都算不上。
C. 确有专长医师考核通过省级认定意味就行了吗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医(专版长)医师权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教育网整理。
D. 成都中医药大学的省部级重点学科有那些
中药学、中医五官科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妇科学
E. 能不能给几个容易发表的医学类省级和核心期刊的投
还是老话,没有容易发表的期刊,相对来说普刊肯定比核心期刊容易太多,具体还是要看各个期刊的编辑部审核流程和力度的!
1.医学信息
和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合作,联合主管主办,杂志级别定位为国家级,可以由国家医学发展中心授予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本刊以广大医学信息学及临床医学工作者为主要读者对象,报道医学信息学及临床医学领域领先的科研...
主管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部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中国电子学会中国医药信息学分会、陕西文博生物信息工程研究所、医学信息杂志编辑委员会
快捷分类:医学医药卫生综合医药卫生科技
出版发行:陕西月刊A6
期刊刊号:1006-1959, 61-1278/R
创刊时间:1987
审稿时间:1个月内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2.口腔医学研究
分别为吉林大学口腔医学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南大学口腔医学院、大连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福建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温州医学院口腔系、海南医学院口腔系、遵义医学院附...
主管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
快捷分类:医学口腔科学医药卫生科技
出版发行:湖北月刊A4
期刊刊号:1671-7651, 42-1682/R
创刊时间:1985年影响因子 0.324
审稿时间:1-3个月
期刊级别:CSCD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
3.实验与检验医学
请尽量使用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情报研究所翻译出版的《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1984年版,英汉对照)》或用《汉语主题词表》中的词。英文关键词应写全称,不得使用缩写字母。英文摘要及参考文献应隔行打印。 第一作...
主管主办:江西省卫生厅中华医学会江西分会
快捷分类:医学临床医学医药卫生科技
出版发行:江西双月刊A4
期刊刊号:1674-1129, 36-1298/R
创刊时间:1983影响因子 0.428
审稿时间:1个月内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4.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
《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主要反映本校医药学等方面研究成果的学术性刊物,刊载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生物医学以及相关学科的文章。登载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
主管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浙江大学
快捷分类:医学医药卫生综合医药卫生科技
出版发行:浙江双月刊A4
期刊刊号:1008-9292, 33-1248/R
创刊时间:1958影响因子 0.543
审稿时间:1-3个月
期刊级别:CSCD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
5.滨州医学院学报
《滨州医学院学报》是经国家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滨州医学院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医学学术期刊。本刊主要刊载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学、中医学、中西医结...
主管主办:山东省教育厅滨州医学院
快捷分类:医学医药卫生综合医药卫生科技
出版发行:山东双月刊A4
期刊刊号:1001-9510, 37-1184/R
创刊时间:1978影响因子 0.147
审稿时间:1个月内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F.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省级医院骗保是怎么回应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回应省级医院骗保:绝不姑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中医系统行风建设,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保障医保等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这样的问题确实要严肃处理,一定要让他们付出代价,记住教训!
G. 请问国家执业药师和省级药师 药剂师 的区别
药剂师是药师的全称,通用称呼是“药师”,也是专业技术职称中的属于低级职称中的一种,一般大学本科毕业工作1年后取得。
中专,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一年的,就可以持单位证明到当地卫生局报考!中专毕业后工作满五年的就可以报考药剂师,大专毕业后三年,本科的一年!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资格考试科目:一本书,包括4个单元考试一天结束4场考试,考试难度,易!
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分三级:
初级:药士、药师
中级:主管药师
高级: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药师是属于职称考试,是初级,以后还可以接着考主管药剂师是中级职称,主任药剂师(是高级职称)。
执业药师是执业资格准入证, 是执业资格,需要通过全国统考,比较难环球网校整理。
考药剂师去卫生局报名,你得从药士考起考执业药师去当地市属人事局人才中心报名。
药士在卫生局报名每年11月份报,次年4月份考试,还有药监局也有类似的考试,具体咨询药监局人事教育科!大概是8月份报名,10月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4本书6门课,分4场2天考完。知识点难度大!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H. 中药企业可以兼营吗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办中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包括兼产或兼营〈批发〉中药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一律适用本规定;
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申请审批的暂行规定
19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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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6-3
执行日期:1996-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确保中药生产、经营的合理布局,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及时、安全、有效。根据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受理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证照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家中医药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先向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再向卫生、工商部门领取相关证照,“三证”齐全后方可正式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包括: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办中药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包括兼产或兼营〈批发〉中药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一律适用本规定;
(二)现有中药企业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公司外另设的车间、经销公司、分公司等中药生产经营机构。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开办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审批及办理《合格证》的程序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批复、建设、验收、发证。
第六条 申请与受理:申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并附全部申报资料一式8份,经报所在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审查与批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开办资格审查后,作出批复,通知所在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及申办单位。
第八条 建设:申办单位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筹建的批复文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各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组织建设。
第九条 验收:申办单位按批复要求建成后,通过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顿后再申请验收,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1年之内将不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十条 发证: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通知所在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向验收合格的企业发放《合格证》。
第三章 开办中药生产企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与建设该规模相应的资金。
第十二条 生产品种符合中药行业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十三条 必须具有新药或者是国家重点发展的中药品种。
第十四条 开办中药生产企业的主要申报材料有:
(一)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开办、中药生产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总平面布置图(标明厂区周围环境);
(四)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
(五)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六)资金来源及相应佐证材料;
(七)企业所在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中药商业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具有与所经营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施、场所和资金。
第十七条 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部分)所列品种,以及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特定地区和单位供应中药品种的能力。
第十八条 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申报材料有:
(一)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开办中药批发经营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四)企业的主要检验仪器品种数量表;
(五)企业(包括仓库)平面布置图;
(六)资金来源及相应佐证材料。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开办或承包经营中药的生产和批发企业(依法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除外)。
第二十条 暂不受理开办“三资”性质的中药批发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开办中药零售企业的申请受理与批准,由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药生产、经营企业设在异地的各种机构,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全部证照后方可直接从事中药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中国开办的办事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销中药,其销售业务必须通过中国已取得中药经营企业《合格证》的代理商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企业,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等,按原发证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内持有《合格证》的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经常性监督和年度验证制度。持证企业不得擅自复印《合格证》及副本,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含复印份数),经批准复印并加盖印章后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复议;对验收过程中违反工作人员守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级以上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均有权责令限期整顿。
(一)生产、经营劣质中药或劣质中医药保健品;
(二)超范围生产、经营中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异地生产或经营中药的;
(四)借用国有、集体名义开办而实为个人开办或承包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的;
(五)出租、转让发票及其它合法票证的;
(六)以内部协议等方式与违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户进行各种形式联营、合作的;
(七)向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违法药品经营企业和未获执照许可的医疗机构、游医药贩销售药品的;
(八)为个体或其它非药品经营单位提供场所,出租柜台、生产批准文号、企业名称等便利条件进行药品批发和所谓加工生产业务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现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采用行贿、索贿等不正当手段的;
(十一)不讲社会效益,只片面经营单一或少数品种,或拒不承担灾情疫情急救用药供应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吊销其《合格证》:
(一)生产、经营假药或假中医药保健品的;
(二)转让、出租《合格证》(含副本)及其复印件的;
(三)擅自生产、经营国家实行专项管理或限制生产、经营范围的特定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的;
(四)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企业变更或终止而未按程序注销《合格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发各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级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指定的负责管理中医药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I. 哪里能找到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谢谢了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部 长 高 强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J. 环球中医药属于省级期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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