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㈠ 进口化妆品(没有卫生许可证),如何从韩国发到中国
化妆品正常进口清关需要在进口之前办理相关的批文,需要很多的相关资料单证,所以没有批文的化妆品进口,大部分都是通过香港的渠道进口到国内,这种方式非常的简单便捷
㈡ 如何办理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进口产品需要到药监局申报,产品评审通过才会有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然后才能开始进口。
办理批件需要先去CFDA受理中心办理在华申报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然后拿样品去检验,检验完成需要提供很多资料。递交到受理中心。程序复杂呀。
㈢ 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回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答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㈣ 请问办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主要是面膜眼霜和卸妆油之类的!我们是贸易公司是销售卖化妆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内督条例》容 (二)《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三、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 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
㈤ 保税区 韩国化妆品 备案 卫生许可证
保税区韩国抄化妆袭品备案卫生许可证
韩国的正规化妆品公司,想进入中国市场,走一般贸易是需要卫生许可证
需要卫生许可证,就是进口化妆品备案
卫生许可证CFDA需要消耗太多时间了,这次参加上海进口博览会的时候国内跨境电商公司说他们在保税区有注册有仓库有资质,可以不用卫生许可证,只需要进口化妆品备案即可
这个卫生许可证应该是药监局备案有可能是,不懂请继续追问
㈥ 进口商品如何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进口产品需要到药监局申报,产品评审通过才会有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然后才专能开始属进口。
办理批件需要先去cfda受理中心办理在华申报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然后拿样品去检验,检验完成需要提供很多资料。递交到受理中心。程序复杂呀。
㈦ 自贸区 化妆品 备案 卫生许可证
自贸区 化妆品 备案 卫生许可证
1、我们是韩国化妆品公司,如果和国内的自贸区内注册跨境电商公司合作,我们向其供货,是否要像正规出口那样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才能进行向国内市场的销售呢?
中国法规规定,化妆品进入国内上市销售需要在药监局备案,取得相关的证件才可以进行销售,这个是必要条件
2、另外参加首届中国进口博览会的时候,上海的跨境电商公司负责人说他们是自贸区注册的,进口的化妆品只需要进行备案即可,不用卫生许可证也可以,效力是等同的,而且比卫生许可证要出来的快,是不是这样的?
这次中国首届进口博览会,跨境电商,有的公司注册在上海自贸区,有政策扶持,相比不在自贸区的公司备案快一半的时间,你说描述的这个什么卫生许可证就是需要在药监局备案后拿到的证件,一个意思,几十种叫法,概念要搞清楚,不要搞混淆了,具体特殊类备案后叫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非特殊类的叫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7)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扩展阅读:
国家食药监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公告明确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凡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浦东新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据了解,实施备案管理后,相关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较以往的审批周期大大压缩。这将为企业节约更多的时间成本,国内消费者也有望同步体验国际最新款的非特化妆品。
作为国内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目前上海自贸区保税片区的化妆品进口量占全国进口总量的30.4%,包括欧莱雅、雅诗兰黛和爱茉莉太平洋等一批国外化妆品巨头均落户上海。备案管理的实施,既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也为上海集聚化妆品企业提供了支持。
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自贸区浦东新区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公告
㈧ 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 / 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8)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扩展阅读: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 / 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 4 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 / 重量、生产批号 / 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进口化妆品的配方申报要求 :
1. 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 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 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 INCI* 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 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 CI 号;
5. 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 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㈨ 进口化妆品如何办理国内零售许可证
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七条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9)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SPF值或PA值标识的,须提供SPF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国产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5、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㈩ 韩国化妆品在中国怎么办卫生许可证
韩国化妆品在中国怎么办卫生许可证?
韩国化妆品进口中国以前叫卫生许可证,现在进口的化妆品需要在药监局备案,行政许可改备案,以前在卫生局,所以叫卫生许可证,现在备案制,进口化妆品分为特殊类和非特殊类,特殊类化妆品需要在药监备案取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行许可批件,非特殊类是取得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以下是两个的申请资料和流程: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受理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四、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五、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3)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原件1份。
六、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七、首次申请办理程序和工作时限
受理:5工作日;批准:20工作日。
以上就是,韩国化妆品在中国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方法。供参考!
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