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账许可证
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有要求,如果自己家不够的话,也许我能帮助到你,我和宿舍的姐妹都有初中级会计
❷ 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❸ 如何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
是要开财务公司吧,代账机构许可证需要这些条件。
一、申请的前提条件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要含有“代理记账”业务,没有的可以先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添加经营范围;
2、应该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从业人员(有3名及以上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的步骤
1、网上申请: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选择代理记账机构入口
2、进入系统后选择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菜单,按实际情况录入代理记账总部机构的相关信息
3、录入完成点击上方“保存”按钮,相关信息输入完毕后,还需上传相关附件,点击上方,在弹出框中,先在上方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类型,然后点击中间上传附件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文件类型支持doc,pdf,jpg格式),如上传后发现上传文件有误,可以点击文件后面的删除按钮,如下图
4、根据附件上传选项上传相对应的文件,因为还需要上传办公室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原件、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这些文件可以上传到其他材料选项,所有附件拍照上传即可。
5、信息录入完毕,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可以点击 。提交后,信息就不允许再修改了。提交后,耐心等待当地财政局审核,如审核通过后等通知就可以去拿证了。如果审核不通过,可以点击“查看原因”按钮 ,修改信息后,再次点击提交。
6、温馨提示: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选择代理记账机构做账报税前请查询其是否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
❹ 如何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具体其他情况,请咨询当地财政局主管科室。
❺ 如何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中投世纪办一个代理记账公司的许可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中投世纪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从事代理记账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
(2)申请事由;
(3)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中投世纪受理方式:
1、受理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说明书。
2、申请程序: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程序:
(1)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❻ 请问如何办理代理记账经营许可证
审批条件:
①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注:所有材料请用A4纸准备并请用拉杆夹装订成册)
(1)机构协议或章程一份;
(2)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每个人都必须取得各年度(含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单;
(4)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在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份;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相关材料需签名、盖章。
❼ 开代理记账公司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7)代账许可证扩展阅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❽ 个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要有什么条件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❾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申请对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申请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四、申请资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期限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后,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每年报备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