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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专有部分共有物业

发布时间: 2021-01-16 04:17:08

㈠ 物业专有部分的验收是否需要物业参与

你说的我理解应该是交房的时候。你购买的物业是和房产公司发生的购买关系,房产公司应对他售出的产品负责。在产品交付的时候需要对产品进行交付验收。那么就应该由房产公司交付给你。但是一般房产公司都是把这个工作委托给了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所以验收是需要物业公司参加的。验收的时候将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提出,再问题得到解决后才于接收。

㈡ <物业管理条例中>中的专有部分是指那些

如果是物业用房, 他们的办公室之类 ,就属于物业专有部分。

物业管理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共用照明、供配电系统、供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共用设施(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自行车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如何区分专有部分共有物业扩展阅读:

确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明确是业主出钱还是物业公司出钱,是利用维修资金还是业主自付资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业主不用承担,属于物业的开支,如果是业主专有部分,只能业主来承担。如果都分不清楚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则需要业主共同自筹资金来支付;

2、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

3、有利于明确业主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便于后期管理;

4、有利于创建和谐物业管理格局和和谐社区建设,减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的和谐生活和办公环境。

㈢ 确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明确是来业主出自钱还是物业公司出钱,是利用维修资金还是业主自付资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业主不用承担,属于物业的开支,如果是业主专有部分,只能业主来承担。如果都分不清楚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则需要业主共同自筹资金来支付;
2、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
3、有利于明确业主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便于后期管理;
4、有利于创建和谐物业管理格局和和谐社区建设,减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的和谐生活和办公环境;

㈣ 物业管理内域区专有部分啥意思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只的就是业主的私属部分。

㈤ 与物业管理中的专有权有关,楼顶属于全社区居民的公有部分还是本栋楼的居民,PPT里的题该如何答呢

一个最简单的判定标准,就是随意到底这个区域的可能性和方式。
也就是说,如果1栋的顶楼,只有王某自己家能到达,且到达的方式只能通过其入户门以内的楼梯,那么这部分就是其个人专有,他拥有顶楼的使用权,但没有处置权;但如果,通往顶楼的门在楼道里,整个小区的业主都可以通过这个门到顶楼一游,那么这个就是共有区域,共有区域大家都有使用权,但某些人的使用途径得不到其它使用人的认可或者被认为侵犯他人利益,就是不可行的,被侵犯的一方就有权要求其修正停止侵害,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问题1,见不到房屋图纸无法判断,依据以上标准请自行判断吧,另外,法院起诉前可以找物业帮忙协调,也可以要求物业代为起诉。

㈥ 如何确定“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

答: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版法〉做好权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计票主要依据为产证。 《通知》规定,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或者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其“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停车库、配电房、垃圾房以及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㈦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有”部分,共用部分,专有部分,分别指的是什么

电梯 楼梯间 配电室 设备间 园林 这些部分的用水用电 等费用就属于公共部分 全体业主分摊
如果是物业用房 他们的办公室之类 就属于物业专有部分 这部分不能分摊

㈧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如何认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抄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里“专有部分”与房屋销售中的“套内面积”基本上是同一概念。与通常所说的建筑面积相差了公摊面积。
本人认为: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换句话说:已交付给业主房屋的套内面积超过本建筑物总面积50%时,......。因为,在一个物业区域中,每套房屋公摊面积是根据相关设施与其房屋的关联程度来确定的,具体的分摊也就不尽相同。在确定是否超过50%管理份额上,有可能按建筑面积计算达到50%,但按套内面积计算则不足50%。若按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来计算,一般都会达到或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回答不知是否合理,可共同探讨。

㈨ 物权法里提到的业主专有部位指的是什么

不是专有部位,是专有部分,定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9)如何区分专有部分共有物业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㈩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 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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