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Ⅰ 行政许可是一种什么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版从事特权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的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Ⅱ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Ⅲ 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详见国发〔2016〕10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
1、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
2、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3、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4、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5、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7、商业银行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审核
8、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9、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10、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1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12、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13、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Ⅳ 什么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Ⅳ 行政许可的定义
2005-03-07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学习贯彻好行政许可法,提高干部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特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务员网上课堂”栏目中开设“行政许可法”专栏,主要内容一是对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释解;二是有关专家的专题辅导。以帮助大家学习和深刻理解、领会行政许可法的实质,欢迎浏览参阅。 行政许可法释解 第一课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分类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所称的行政许可采取了狭义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免除义务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对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领域的“一般禁止”,大多是基于行政管理、公益维护以及社会秩序维护或财政上的理由而暂且设定的禁止。 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依法审查。 第四,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可以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第五,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因此,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乱收费。 第六,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即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 行政许可的分类 1、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从事某种活动,采取某种行为的许可形式。目的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如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资格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证件持有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资格许可主要存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和领域,实际上是对任职及从业的一种标准限制。 2、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 权利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行使该许可所赋予的权利,而他本人并不需要为此而承担某些法律责任和后果。如出国护照、驾驶执照、律师执照等,申请人获得以上许可后,有权随时放弃从事该项许可所允许的活动,行政许可机关不会因此追究他的责任。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指行政许可的持有人在获得该许可的同时,便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如果他在此期限内没有从事该项活动,他便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分类 分类 适用范围 一般决定方式 特许 适用于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并且数量限制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中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等事项。 招标 拍卖 许可 适用于行政机关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即应准予许可或依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 认可 适用于行政机关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确定为公公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事项 考试 核准 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据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审核、认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运营,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等事项 符合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予以核准 登记 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确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事项 登记
Ⅵ 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版,其本质主权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这种“准予”,不是对相对人的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施舍。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一种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 行政许可的功能:一是控制危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二是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对有限资源进行配置。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Ⅶ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的特征一般是: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
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