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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2 13:13:54

❶ 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分级授权 区别

“一支笔”审批制度:公司所有的财务开支由总裁直接或授权审批。总裁出差期间急办的事项,临时委托指定人员代为审批。
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各分管总监、 总经理、 (以下简称分管领导) 厂长 、 部门经理审签分管范围内的资金审批, 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对所有资金审批监督和管理。

❷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分级授权相关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条 :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2、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该《规范》分总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附则6章6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适用于单位的什么活动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❸ 个人存款证明分级授权制度有哪些内容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建设银行各储蓄业务机构办理,按金额大小分级签发: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二、对业务量较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后,可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按以下方式签发“个人存款证明书”: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可由储
蓄网点负责人代签,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个人存款证明进行审核。
(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均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❹ 下列关于合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建立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B.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C.明确职责分工 D.健

个人意见,CD问题不大,AB视情况值得商榷

❺ 农行网捷贷申请不成功,提示:“ 421:您暂不符合贷款条件”,什么意思

出现“ 421:您暂不符合贷款条件”表明个人负债太多且逾期不还,无法在贷款了,已经列入了银行的黑名单。

信用卡黑名单指的是长时间逾期,屡次催款不还,非法套现,等被相关银行列入拒绝信贷的用户。黑名单数据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里保留五年,破产等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十年。

超过保留期限,负面记录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要想消除,只有等待五年时间,过了五年的追溯期,银行会自动取消黑名单,但是请注意,如果当初行为过于恶劣,银行可以要求继续追溯一次,也就是说还得延续五年。

(5)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征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❻ 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办法

需要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具体制定细则,可以参考大公司成熟的管理模式。以下为一个比较成熟的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制企业、代管企业。
二、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 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拟开通单位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需填制“网银业务申请表”并报资产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现金流中心) 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 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 与效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范畴:根据业务需求,各单位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 以下业务:
(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 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自 助缴费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流程
(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内部申请
本公司各成员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 详细阐述, 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 提交公司现金流中心。现金流中心负责对申请企业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交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银企网银协议的签订
经批准同意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在签订网银协议前,申请单位财务经办人员与财务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协议条款(包括收费标准),尤其是风险提示与责任划分,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相 关资料上签章。银企双方签章结束后,申请单位必须将企业留存联作为重要资料妥善存档保管, 并报现金流中心资金稽核员进行备案。
(三)网上银行的安装要求
为保证网银运行、维护与管理安全,同时明确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责任,网上银行的安装必须由对应银行专业人员上门安装,严禁财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私自安装。在网银使用过程中,因故需重装网银系统,银行出纳必须向单位财务负责人请示,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事宜。 银行出纳需建立相应网银安装日志 (附件2) ,以便日后查询。
(四)网银业务使用要求
1、网银密匙三级管理。
本着高效和强化资金安全审核的原则, 开通了网上银行进行 支付的各成员企业必须按三级权限进行管理,即出纳制单、主办 复核、主管审核模式。
(1)具有基本权限的网银密匙。
银行出纳:配备具有基本权限的网银密匙(设置密码)。持 有此网银密匙可随时上网查询账户状况, 包括当日及历史交易明 细、 时点余额等详细信息, 并且可以提交办理银行收支结算指令。
(2)具有复核权限的网银密匙。
一级复核管理员:配备具有复核权限的网银密匙(设置密 码)。结算管理员必须对网上银行收支结算指令进行复核,查询 网上银行收付记录,做到有效复核和监督。
(3)具有审核权限的网银密匙。
财务负责人:配备审核权限的网银密匙(设置密码)。网上 银行的所有收付指令最后必须经审批授权后才能生效, 即通过二 级审核的方式达到最终防范资金风险的目的。
2、网上银行收付款业务管理。
(1)银行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收付凭据(如结算单) 办理网上银行结算操作。
(2)一级复核管理员根据收付凭据对银行出纳网银指令进 行复核。
(3)财务负责人对网银收支业务进行再次审核,经审核, 完成整个网银结算程序。
3、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
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结算操作,除建立二级复核机制外,还必须强调谨慎性原则。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 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通过与银行联系,确认业务确系未支付,且挂账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并按二级审核方式进行处理。
五、网银业务的维护与管理
(一)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银行出纳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 护。
(二)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匙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持卡人员取卡离岗后未退出网上银行系统的,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退出网上银行 界面但未从读卡器取出密匙的,按100元/次进行处罚;未取密匙且未退出网银系统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三)银行出纳、结算主办、财务负责人所管辖的网银密匙 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其密码与网银密匙分开保管。无论日常临时工作交接还是岗位轮换,其密码必须及时修改。每日 下班前,必须将网银密匙放入保险柜内存放。
(四)不定期地对网上银行的操作、保管情况进行稽核,确 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
(五)对因操作不当,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按公司《员工违 规违纪处罚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制度由集团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❼ 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相关制度

(一)麻醉的分级与分类

1.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病情分级标准:I~Ⅵ级

ASA分级标准:

Ⅰ级:体格健康,各器官功能正常,无精神疾病等。

Ⅱ级:除外科疾病外,有轻度系统性病(如轻度哮喘),功能代偿健全。

Ⅲ级:有明显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体力活动受限,但尚能应付日常活动。

Ⅳ级:严重的系统性疾病,丧失日常活动能力,经常面临生命威胁。

Ⅴ级:无论手术与否,生命难以维持24小时的濒死病人

Ⅵ级:确证为脑死亡,其器官拟用于器官移植手术

急诊手术加“E”表示

2.麻醉分类标准

麻醉分类分为一至四类,详情参考《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

3.特殊手术的麻醉

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心肺脑复苏等。

4.新开展的项目、科研手术的麻醉。

(二)麻醉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任务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任务者。

(三)各级麻醉医师权限

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Ⅰ~Ⅲ级病人的麻醉,一、二级手术的麻醉,部分能力突出的低年资住院医师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Ⅳ级、或三级手术的麻醉。

2.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Ⅰ-Ⅵ级病人的麻醉、一至四级手术麻醉、初步熟悉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心肺脑复苏等。

3.低年资主治医师

可独立展开ASA分级Ⅰ-Ⅳ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一至四级手术麻醉、初步掌握并可独立开展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庞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肾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心肺脑复苏等,并可开展疼痛门诊和麻醉门诊。

4.高年资主治医师

可独立展开ASA分级Ⅰ-Ⅵ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一至四级手术麻醉、熟练掌握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肝、肾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控制性降温麻醉,心肺脑复苏等,并开展疼痛门诊和麻醉门诊。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独立展开ASA分级Ⅰ~Ⅵ级病人的麻醉、四级手术的麻醉,轮转疼痛门诊。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指导下级医师实施疑难病人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导致的麻醉意外、疼痛门诊疑难病人的诊治等。

7.主任医师

指导各级医师实施疑难病人的麻醉及处置各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疼痛门诊疑难病人诊治,展开新项目、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四)麻醉排班安排

1.每日择期手术派班由科主任完成,按医师级别确定每例手术的麻醉医师名单,需要全科会诊的,至少提前2天交科主任组织全科会诊并审批。

2.急诊手术、夜班及节假日手术由科主任安排、协调。

3.病人选择麻醉医师时,应以执行麻醉医师分级的制度为前提。

(五)特殊麻醉的审批权限

1.资格准入麻醉与疼痛的诊治

资格准入麻醉与镇痛是指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专项资格认证或授权的麻醉与镇痛。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向医院以及医师颁发专项麻醉与镇痛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已取得某种类别麻醉与镇痛资格准入的麻醉医师才具有主持相应的麻醉与镇痛的权限。

2.高风险麻醉

高风险麻醉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决议自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由指定的主任医师或高年资副主任医师负责实施。

3.急诊手术麻醉

预期手术的麻醉级别在值班医师麻醉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麻醉。若属高风险或预期麻醉超出自己麻醉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二线值班,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状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麻醉时期,值班医师在不违背医疗原则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需按详细状况主持其以为合理的抢救,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4.新技术、新项目

1)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讨论,同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由医院上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方能在医院实施。

(六)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程序

科室成立麻醉授权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师的麻醉权限管理,管理小组由科主任及(或)2-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科主任任组长,为本科室麻醉权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授权管理小组定期对本科室的麻醉医师进行麻醉权限评估工作,结合每位麻醉医师的实际工作水平与能力明确其具体的麻醉权限。

1.麻醉医师可独立承担麻醉时,或麻醉医师根据前述有关条款需晋级承担高一级的麻醉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资历、实际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等情况,填写“麻醉医师资格准入申请表”,交本科室主任;

2.凡申报高年资经治或低年资经治级别的,科主任根据科室晋级考核指标签批,科内公示。

3.凡申报低年资主治级别或以上的,符合科室晋级考核指标,科主任组织科内专家小组对其技术能力讨论评价后,提交医务科签批,医务科备案,院内公示。

(七)监督管理

1.医务科履行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2.按照本制度与程序对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进行准入和动态管理;

3.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其检查结果将纳入医疗质量考核项目中;

4.对违反本规范超权限麻醉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违规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❽ 利率市场化的历史改革进程

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早期的改革侧重于理顺商品价格。90 年代后期以来,开始强调生产要素价格的合理化与市场化。资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市场化是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重要方面。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是在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是先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
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先行放开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整个金融市场利率的基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同业拆借利率为突破口。
(一)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尝试 1986 年1 月7 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资金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此后,同业拆借业务在全国迅速展开。针对同业拆借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1990 年3 月出台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系统地制订了同业拆借市场运行规则,并确定了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的原则,对规范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银行间拆借利率正式放开 1995 年11 月30 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金融市场建设的指示4精神,人民银行撤销了各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中心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从1996 年1 月1 日起,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均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生成了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至此,银行间拆借利率放开的制度、技术条件基本具备。
1996 年6 月1 日,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正式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为此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放开债券市场利率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开债券市场利率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步骤。
(一)国债发行的市场化尝试 1991 年,国债发行开始采用承购包销这种具有市场因素的发行方式。1996 年,财政部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平台实现了国债的市场化发行,既提高了国债发行效率,也降低了国债发行成本,全年共市场化发行国债1952 亿元。发行采取了利率招标、收益率招标、划款期招标等多种方式。同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发行数量,采取了单一价格招标或多种价格招标。这是中国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的开端,为以后的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积累了经验。
(二)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7 年6 月5 日,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利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借鉴拆借利率市场化的经验,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同步放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这一改革措施,提高了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了金融机构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积极性;随着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现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短期头寸融资的特性日益明显,短期回购利率成为中央银行判断存款类金融机构头寸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奠定了基础;银行间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利率的放开,增强了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为进一步放开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创造了条件。
(三)放开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 1998 年以前,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以行政方式确定,由于在定价方面难以同时满足发行人、投资人双方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购买政策性金融债的积极性不高。1998 年,鉴于银行间拆借、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已实现市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的条件已经成熟。同年9 月,国家开发银行首次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以市场化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
1999 年,财政部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有力地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为金融机构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照标准,是长期利率和市场收益率曲线逐步形成的良好开端,也为货币政策间接调控体系建设奠定了市场基础:一是提高了金融机构调节资产结构的主动性,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占比逐步提高,超额准备率趋于下降,对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敏感度增强;二是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种类随之不断丰富,操作方式和力度也日趋灵活。
银行间市场建设与利率市场化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市场建设对于利率市场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利率的资源配置作用;其次,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条件,金融产品创新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手段;再次,金融市场发展使利率市场化与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金融机构产品定价能力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的协调发展成为可能,是完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和提高金融机构经营能力的重要条件。
有价证券及投资/(有价证券及投资+贷款) 平均超额准备率7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注重加强银行间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法规体系,为各项业务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先后发布了关于同业拆借管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管理等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银行间市场运行的规则基础。银行间市场成员范围不断扩大。
其中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范围已扩大到存款类金融机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市场化发行债券的政策性银行等绝大部分金融机构,成员总数由1997 年末的96 家增加到2004 年末的656 家。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范围也已由1997 年市场启动时的商业银行,扩大到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机构数已由1997 年的16 家增加到2004 年末的3983 家。
在银行间市场成员不断增加的同时,市场品种和交易方式也不断丰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自1998 年、1999 年先后实现政策性金融债、国债的市场化发行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券种形式日益多样化,出现了贴现债、附息债、本息拆离债、附选择权债券等新品种;在招标方式上,不仅采取数量招标方式,还采取利率招标方式;2004 年4 月12 日,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债券回购的业务形式,增加了回购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多种功能。
随着交易主体的增加和金融产品的丰富,银行间市场交易量逐年递增。据统计,银行间拆借市场2004 年实现总拆借额1.46 万亿元,比1998 年增长6 倍;2004 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额为2.52 万亿元,比1998 年交易额增长758倍;债券回购交易额9.31 万亿元,比1998 年增长90 倍。
银行间市场的发展对中国的金融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银行间市场的发展为形成完整的市场化的基准收益率曲线奠定了基础。银行间拆借市场和回购市场利率已成为短期金融产品定价的重要参照指标,银行间市场国债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收益率也为中长期利率产品定价提供了参照系。
第二,银行间市场成为实施货币政策间接调控的重要场所。1998 年以来,依托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市场业务已经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日常 性操作的最重要工具。市场交易主体对货币政策信号的灵敏度不断增强,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更加顺畅市场化是实现中国利率改革目标的关键。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一)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1996 年以来,随着商业银行外币业务的开展,各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外币利率的定价制度,加之境内外币资金供求相对宽松,外币利率市场化的时机日渐成熟。2000 年9 月21 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了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项外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市场的利率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二是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 万(含300 万)
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它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一直是中国金融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2000年以来广受人们关注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出了第1步: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中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首先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结息方式。
2002 年3 月,人民银行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统一纳入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
2003 年7 月,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7 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 种。
2003 年11 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赋予商业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浮权,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益探索。
2004 年11 月,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 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
随着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逐步放开,中资商业银行均制定了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建立了外币利率定价机制。各行还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了外币贷款利率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如在国际市场利率基础上,各商业银行总行规定了其分行的外币贷款利率的最低加点幅度和浮动权限,做到了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意识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不断加强。
(二)稳步推进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1、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初步推进1987 年1 月,人民银行首次进行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尝试。
在《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
2、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2003 年以来,人民银行在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三步:第一步是2003 年8 月,人民银行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 倍。
第二步是2004 年1 月1 日,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11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 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不变。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第三步是2004 年10 月29 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
2013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一、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二、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四、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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