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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 2020-11-22 14:31:18

Ⅰ 非煤矿山类企业到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找哪个部门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非煤矿山类企业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办理,窗口工作人员会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会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申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1、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评价报告;
1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补充表。

Ⅱ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释义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 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 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 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五)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九、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十、收费: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参考资料:不知道你是不是北京的

Ⅲ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包含什么内容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三、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专业生产企业审批。

六、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批。

七、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八、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

十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十五、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十六、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十七、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十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九、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

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 企业申请 两级发证,是哪两级

区级和省级。

Ⅳ 明年取消的463个行政许可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吗

这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14/content_9749.htm

Ⅵ 行政许可证与生产许可证区别

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政审批,它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要创办企业,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证只是行政许可的一种表现形式。 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产品经检验达到质量标准合格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生产条件经检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时,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Ⅶ 危险品生产储存的行政许可包括哪些方面

1.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储存危险品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符合生产或者储存的需要。

(4)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安全条件的审查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品的港口和车站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车站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且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港口建设的,应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生产安全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危险品生产和储存许可证件的办理和颁发要求

(1)危险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负责颁发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资料有哪些内容(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提交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Ⅸ 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吗

这个属于两种不同的种类。施工资质属于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属于安全部门管辖颁发。

Ⅹ 一般企业(加工行业)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吗

一般企业不需要,特种行业才需要,譬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时需要向安监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要看所属哪个行业,做什么,每个行业的主管部门都有相应行政审批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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