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审批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申请书格式:
见《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附件1 和附件2,已在环保总局政府网站发布。
办理时限: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结果将在环保总局网站上对社会公开。
❷ 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哪些环保手续
危险废物(下称“危废”)处置的手续不同地区,手续不一样,但总体流程是差不多的,细致的流程有所出入。
大体上的流程可以分为,与环保公司签订危废服务,携带资料到环保局审批(一般审批的资料有:危废转移备案表、危废转移计划表、危废处置服务合同、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信息、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危废处理经营许可证、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及道路安全许可证),审批通过后,环保会出具审批单,再联系签订合同的危废公司,让危废公司把危废拉走处置,再有危废公司处置转移联单。这个就是大体的危废处置流程,具体的细节建议到当地环保局咨询。
❸ 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是不是具有危废处理资质
是的。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扩展阅读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❹ 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注释,这种类型的企业属于环境治理业中的危险废物治理,代码为N7724
❺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可以委托个人开展相关危险废物业务吗
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但是不能转借资质,委托经营,也不能整体转包。管理和运行必须是资质拥有企业自己的团队,承担废物处理合法化责任。
❻ 如何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
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下面是审批需要的条件。
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扩展阅读:
危废经营许可证受理范围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❼ 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扩展阅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审批?
网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❽ 我办理的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在环保局对土地性质有要求。我需要到哪里去变更
如果环保局对土地性质有要求的话,你必须到国土资源局去办理相关手续,你可以到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的窗口咨询办理。
❾ 如何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
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通过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总局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下面是审批需要的条件。
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扩展阅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