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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口许可

发布时间: 2021-03-16 15:25:00

A. 文物出境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出境有明确规定,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B. 什么是出口许可证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C. 如何办理、在哪里办理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D. 关于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 Licence)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目前,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办法。

参考资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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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基本程序是:
申请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审核、填表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输入电脑

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发证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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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须知

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1996年9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出口申领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属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批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配额审批文件

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

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重水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三) 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 应列明承包工程需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四) 进料加工复出口,属占用出口额度的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配额文件和进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配额和进料加工的文件。非占用额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钢材、生铁、锌、食糖等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五)非贸易项下出口,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出运样品。

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运展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

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

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 系的可以不一致。

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贷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

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

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口岸:

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记帐和免费等。

(十) 运输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一) 商品名称和编码: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二) 规格等级:

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 标号、钢材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出口物资 ”也应按此填写

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口品种、规格或等级相一致。

(十三) 单位: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十四) 数量、单价及总值:

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 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出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按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不得更改任何证面内容;如确需更改某一项目,出口单位应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 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单位可申请延期,并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许可证做换证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可延期到次年的二月底。

(二) 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未报关证明和遗失报告,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许伪造、变造、买卖出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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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

E. 请问如何办理出口许可证

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请。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
二、审核、填表。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电脑。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
四、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F. 古董文物出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需要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才能出关。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6)文物出口许可扩展阅读:

《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2、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3、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G. 什么是出口许可证制

特种进口许可证 见“进口许可证制”。 输入许可证制 见“进口许可证制”。 “自动”出口限额制 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或自动出口配额制。是20世纪60年代开始流行的一种出口限制措施。由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对某些商品实施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额制一般有两种情况,即单方面无协定的出口限额制和双方面有协定的出口限额制。“无协定”的是指并无成文的协定约束,而由出口国政府规定对有关国家的出口限额出口商须申请获准后方可出口,或者在政府督导下,出口厂商“自动”控制出口。如1975年,在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下日本6家大钢铁企业,将1976年对西欧的钢材出口量“自动”限制在120万吨以内;1977年对西欧钢材出口量“自动”限制在122万吨。“有协定”的是通过进出口国家双方谈判达成协议,由出口国“自动”限制对进口国的供应量。如1969年美国与日本达成钢铁输美的《自动限制协定》,规定日本对美国出口钢铁年增长率不得超过5%。1972年该协定再延长3年,并把出口增长率降低到2.5%。这种“自动”出口限额制,实际上是由于进口国施加的政治、经济压力的结果。

H. 什么样的文物可以合法出口

1、一九一一年以后可出口文物包括:不具备重大历史事件,有特殊意义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不涉及重大历史事件的或著名人物撰写的重要文件、电报、信函、题词、代表性著作的手稿等;不具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没有产生广泛社会影响雕塑人像、佛像、动植物造型及摆件;无重大事件、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档案;中国自制的各种枪炮;非已故著名艺人使用过乐器包括舞乐用具;非名家制座的扇子(包括扇骨、扇面);非名家、名作坊或有名人款识的漆器;古钞宝钞、银票、钱票、私钞、仪仗、度量衡、法器(包括乐器、幡、旗等)、明器、金属器青铜器、钟表、笔包括笔杆、戏剧曲艺用品(包括戏衣、皮影、木偶以及各种与戏剧曲艺有关的道具)、车船舆轿(包括零部件、车具)、马具(包括零部件)、鞋帽、服装、首饰、佩饰、珐琅器掐丝珐琅、画珐琅、玻璃器、木雕、藤竹器各种藤竹制品、草编制品、火画(包括通草画、纸织画)、等。
2、一九一一年至一九四九年可出口文物:中国画及书法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肖像、影像、画像;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一般来往函件的名人书札;存量较多的木板书及石印、铅印非大部丛书;不具备重要历史、学术价值的报刊、教材、图册;无领袖人物重要批注手迹的地方志、家谱、族谱;非名人使用过的及无纪年纪事铭文的兵器;无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近现代钞票;非官窑器、民窑堂名款器,无纪年、纪事或无历史事件标志性的器物及残件;非成匹的各种绸、缎、绫、罗、纱、绢、锦、棉、麻、呢、绒等织物;无重要艺术价值的 年画、神马、剪纸、泥人等各种类型的民间艺术作品;非腊笺、金花笺、印花笺、暗花笺的素纸(包括信笺及手卷、册页所附的素纸);非名家制砚、非名人用砚;非名家制品、非名人用品的笔筒、笔架、镇纸、臂格、墨床、墨盒等文具;非珍稀材质,工艺水平一般,无历史价值和其他特殊意义的玉石器(包括翡翠、玛瑙、水晶、孔雀石、碧玺、绿松石、青金石等各种玉石及琥珀、雄精、珊瑚等)制品;非珍贵的邮票、实寄封、明信片、邮简。
3、一九四九年以后可以出口文物包括:非著名人物使用过的有代表性的个人印章;建筑模型、图样建筑的木制模型、纸制烫样、平面立面图、内部装修画样、工程作法、建筑物装修、构件等;不具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没有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油画、水彩画、水粉画包括素描(含速写)、漫画、版画的原作和原版;无重大艺术价值的勋章、奖章、纪念章;中国画、书法、拓片、版片书版、图版、画版、印刷版;印刷和绘制的天文图、舆地图、水道图、水利图、道里图、边防图、战功图、盐场图、行政区划图;各种材质的家具及其部件、陶瓷器、织绣品、生活及文娱用品、素纸、砚、墨包括墨模、其他文具、戏剧曲艺用品、玉石器、铁画、已发行的邮票邮品;名人书札;机制币金、银、铜、镍等金属币和纪念币;生产工具,如工业设备、仪器等。
4、一九六六年以后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民族服饰(包括各种材质的佩饰)、反映民族传统生产方式的工具、反映民族传统生活方式、具有民族工艺特点的民俗生活用品、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构件、民族工艺品(木雕、木刻、骨雕、漆器、陶器、银器、面具、唐卡、刺绣、织物、乐器)、少数民族宗教祭祀及其他民族礼仪活动的用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有关本民族的文献档案,文艺作品的刻本、抄本,绘画、家谱、书札、碑帖、石刻等。
具体可参考国家文物局于二○○七年六月五日印发了《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博发〔2007〕30号)。

I. 文物出口需要那个行政部门发给许可证

国宝级文物是不允许出口的,其余一般文物的出口统一归外贸管理局管理和审批,但是外贸审批的首要条件是要有文化局或者文物局对该出口文物的签定文件,如果没有文化局或者文物局的签定文件,外贸是不敢审批的。当然还需要有其他相关文件比如文物所有者的出让证明等等。总之我国对文物出口的管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没有过五关斩六将的本事那是麻丝穿豆腐----提都不要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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