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经营土地
⑴ 授权经营土地地上建筑物产权办理
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只要求有规划、土地部门的审批手续,完整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验收合格并备案,就可以正常履行房屋登记程序。而不考虑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要在房屋登记簿上注明。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抵押,如何办理登记? 答: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可以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权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国有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不可能成为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二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代表国家经营管理土地。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对土地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可以将土地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经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同意,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等。被授权经营企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等。 三是权利客体一般为国有建设用地。 四是权利性质类似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土地登记办法》只是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进行了规定,但对其转让或者抵押如何登记没有进行规定。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极为特殊土地权利类型,其权利内涵以及所具有的权能等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土地登记机构在实践中办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的登记时,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并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将土地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时,后者取得的土地权利类型应当如何登记?是仍然登记为授权经营还是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笔者认为应当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因为被授权的企业其实是在代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收取相应的租金。 二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将土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配置时,被入股的企业获得的土地权利类型应当如何登记?实践中,有的地方仍然登记为授权经营,有的地方登记为作价出资(入股)。笔者认为应当登记为作价出资(入股),因为土地已经转化为国家股股权由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持有。 三是根据《意见》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已经将土地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转让土地,是否适用该规定?是否还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笔者认为如果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则不适用这一规定,不须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转化为股权为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所持有。 四是由于目前没有文件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抵押做出规定,因此对其能否进行抵押存在争议。
⑶ 国家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如转让给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哪些政府审批
有土地使用证吗?土地使用证写得什么公司,那么该公司应有权对外转让。当时,如果当版时土地是权划拨取得的,转让时要补交政府出让金的。不明白你这里所说的处置是什么意思,如果你公司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只有你公司有处置权,如果政府要征用,应该给你补偿
⑷ 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 指国家根据需要,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经营管理,同时转增国家资本金。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可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给的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⑸ 土地证上的授权经营是什么意思
一个证明说可以用土地可以经营
⑹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抵押,如何办理登记
答: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可以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权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国有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不可能成为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二是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代表国家经营管理土地。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对土地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可以将土地租赁给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使用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经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同意,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等。被授权经营企业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等。 三是权利客体一般为国有建设用地。 四是权利性质类似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土地登记办法》只是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进行了规定,但对其转让或者抵押如何登记没有进行规定。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极为特殊土地权利类型,其权利内涵以及所具有的权能等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土地登记机构在实践中办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的登记时,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并关注以下问题: 三是根据《意见》规定,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被授权经营的企业已经将土地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其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转让土地,是否适用该规定?是否还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笔者认为如果直属企业或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类型为作价出资(入股),则不适用这一规定,不须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转化为股权为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所持有。 四是由于目前没有文件对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抵押做出规定,因此对其能否进行抵押存在争议。
⑺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是划拨还是出让
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有别于划拨和出让的一种土地使用权类型。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⑻ 土地授权经营可以省国资委批吗为什么有说是国务院批的
国资委是国务院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授权它办理相关业务
⑼ 授权经营土地是否可以理解为既不是划拨也不是出让的土地
个人认为可以这么抄理解。
授权经营方式不是一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实质是一种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也就是说,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是在该企业集团内部代表国家经营管理土地,并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
首先,被授权企业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中小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不可能成为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其次,被授权企业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方式配置土地,但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所以我理解其既不是划拨土地也不是出让土地,因为土地使用权其实并没有发生转移。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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