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生产许可证
A. 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备案登记证不是本地生产在本地销售的,肥料登记证是在本地生产的,一个作为销售许可,一个是生产许可(特殊肥料需要农业部的肥料登记证或者工业部的生产许可证)。
B. 肥料工业产品“三证”是什么
“三证”是指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和标准证,但并不是所有的肥料都有三证: 一、需要办理肥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肥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磷肥产品(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对于在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产品的基础上采取机械造粒、添加辅助营养成分(有机质、氨基酸、中微量元素、稀土元素等)等措施进一步加工形成的产品,如有机磷肥、稀土磷肥、粒状磷肥和氨基酸磷肥等,不管名称如何,都应申请生产许可证(XK+编号、QS)。此证由质检部门发放,可到相应网站上查询。 二、需办理肥料登记证的肥料 一般凡用于农业的复混肥、配方肥、包装肥、叶面肥、微生物肥、精制有机肥、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登记后因名称、商标、成分、剂型发生改变的肥料产品需要登记。其中叶面肥、微生物肥需农业部登记。
C. 化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样的营业执照,必须是是生产吗有参照的文件吗
已经是企业了,就是已经有营业执照了,不存在还需要什么营业执照的问题,只要具有生产资质即可,也就是经营范围内有相应的化肥生产项目,这个化肥生产是需要许可证的,下面就以复混肥料为例说明许可证的申请。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复混肥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D. 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的差别
对于现行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条例》,大家争议的焦点和反映最强烈的又是什么呢?
2004年8月份,农业部公布《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时,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在征求了部分企业和省化肥协会的意见后就提出了意见,报给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单位。后来《肥料管理条例》(送审稿)出台后,2006年2月28日,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又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递交了对农业部《肥料管理条例(送审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旗帜鲜明地指出送审的《条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扩充和翻版,其中的内容引起了众多化肥生产企业和营销单位的意见和争议,并认为这个条例是以登记为核心、以收缴和罚款为重点的办法,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缺乏必要性和科学性。
其中反映最突出的就是要求对生产工艺成熟、化学组成稳定,多年证明无毒无害的化学肥料,特别是复合(混)肥料要求免于登记。协会认为:“以氮、磷、钾为基础的化肥(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及以它们为原料生产的复混肥料)经国内外农业长期使用,其肥效、安全性、毒性得到长期、广泛、充分的证明和公认,属于安全、有效的化肥品种,与农药、兽药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很多复混肥料的配方又是农业部门、农业专家提出的,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化肥进行登记,是一种资源浪费。”
此外磷肥中的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化肥产品是国家强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条例》中的要求已在生产许可证中充分体现,并且更加严格、全面、成熟和规范,生产许可证一证管理完全可满足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需求。并且自1994年以来,国家一直对复混肥料产品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2008年掺混肥料(BB肥)又单独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认为,这些肥种有标准控制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即可,没有必要再进行登记管理。
协会认为,如果按《条例》规定执行,不仅不利于肥料行业的发展和科学施肥的推行,而且多头管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执行起来也很难做到公正、公平,容易产生腐败。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效的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持证企业达4000多家。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许多复合肥企业和复混肥企业也对此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反映最多的是复合(混)肥每个配方都要登记、异地备案、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等问题。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红霞认为,BB肥企业的特色就是根据土地养分和作物营养需要生产出不同配方的肥料,这也和当前国家提出的测土配方施肥要求相一致,应该大力提倡才是。但是现在每个配方都必须作一个登记,对BB肥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美盛公司目前差不多有上百个配方,每年花在这上面的费用就是几十万元。而且大多数省份一年只办两次登记,有的一年还只办一次,所以企业必须在半年前就为未来要销售的肥料作出登记才行,不然即使研发出了新的产品也不能面市,对BB肥企业形成了很大制约。
而烟台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学江则多次反映说:“BB肥的优势就在于配方灵活这样一品一证弄得证书一大摞,花费巨大;此外企业拿到登记证后,要凭登记证到各销售地一一备案,并将登记证和备案证大量复印,发放到各级经销商手中备查。而花费更大的是产品包装袋。按登记办法规定要一证一号,即一个品种必须对应一个包装印刷雕版,登记证到期和证号改变,原有的包装袋、单价近万元的印刷雕版都要跟着变。”
E. 微生物肥料需要生产许可证吗
中国制定了农业部标准和成立微生物质量检测中心,并已于1996年正式对微生物肥料制品进行产品登记、检测及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作。
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应由生产厂家,持本单位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专业技术及检验技术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当地质检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如果是生产特种肥料,还需要提前到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然后再办理《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F. 化肥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没有登记证,这是真化肥吗
“农资人实录”非常愿意被邀请回答这个有关肥料的问题,虽然已经子夜了。
一是因为这个问题往往会被人吃不准,就会出一些笑话,二是有人会做选择题,回答是与否。这都是不符合我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
我的回答是:有些肥料是可以不需要肥料登记证的;其余不被免登记的肥料都必须持有肥料登记证。至于肥料合格与否、是否假化肥解释完回答。
由我国农业部于2000年6月23日第32号公布了《肥料登记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令、2017年11月30日农业业第8号令对《肥料登记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就跟我们人一样,如果没有身份证,即使能证明你就是你,想坐火车、飞机,那也是没门儿,照样买不上票、上不了车。就是这个理。
在此提醒广大农户,牢记以上两条肥料登记的规定,不买违反规定的肥料,见到此类肥料,反而还得投诉、举报,配合打击。整顿肥料市场规范,人人有责。
G. 如何查化肥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国家肥料管理官网查询。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都对肥料的包装标识作出了规定。
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农业登记证号和产品的标准编号。国家对复混肥料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这些肥料的包装标识上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流通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进行登记管理,包装标识上同样要标注肥料登记证号。
(7)肥料生产许可证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如果包装标识不完整、缺项,如缺企业名称、地址、应该登记而无登记号等,或者有夸张性语言,或者把不该标识的其他成分记入总养分,主要内容字体小、附加内容有意夸大、不该标识的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号等问题的包装产品消费者要慎重购买。
2、包装为编织袋,内包装为塑料袋,包装袋为机器缝合,缝口应整齐一致。
3、国家规定包装袋上应标示商标、肥料名称、生产厂家、肥料成分(注明氮、磷、钾含量及加入微量元素含量)、产品净重及标准代号,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过磷酸钙有散装产品,但也需附有出厂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肥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产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编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H. 请问有机肥厂需不需要办理肥料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抄目前常规肥料需要办袭理生产许可证的为:复合(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这三个单元;当然其他肥料也需要,比如磷肥等。有机肥料肯定不需要生产许可证,但是需要农肥登记证,该证在各省农林(业)厅办理。
I. 生产肥料应具备哪些资质及手续
肥料分好几种,不同的肥料需要不同的前置审批手续。主要是生产许可内证和、环保评估容证、肥料登记证。
关于生产许可证:除有机肥料之外,生产其他所有的肥料都需要办理相应的肥料生产许可证。
关于环保评估证:所有的肥料都需要办理。
关于肥料登记证:除普通尿素之外,其他的肥料都需要办理。
至于公司的名称问题,不是主要的问题,只要是满足了以上的条件,就可以生产肥料,也可以使用原来的公司名称。
J. 肥料工业产品中的“三证”指的是什么
1、生产许可证
2、登记证
3、标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