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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责任

发布时间: 2020-11-23 06:28:54

1. 代理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关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得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内人承担民事责容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

代理商的权利:

1、代理商对被代理人享有佣金请求权根据代理合同付给代理商报酬,这是被代理人的最主要义务。除约定外,代理商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必须自己承担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消耗的费用。这一点与民事代理不同。当代理商执行被代理人所交付的特定任务而支出额外费用,或因此受到损失,被代理人要给予补偿。

2、代理商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对自己的代理活动予以支持和协助。

3、代理商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其所委托的代理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如样品、图样、价格表、广告印刷品、交易条件等。

4、当被代理人改变其所委托代理商代理的业务内容,应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代理商,否则代理商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如果被代理人不给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代理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被代理人的财产。

代理商的主要义务:

1、代理商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力促成或达成交易。

2、由于代理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一种信任关系,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代理商必须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与第三人签订交易协定。

(2)代理的责任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代理商对被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为被代理人保守有关经营销售的秘密。

2、代理商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和方法,保管被代理人委托代管的货物,必要时应对这些物品予以保险。

3、向被代理人清结账目。

4、代理商从事涉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商业活动时,一般需征得被代理人同意。

5、其他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代理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代理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代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义务

3. 代理关系中有哪几种连带责任

一般有三来种。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自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 委托代理人责任

看过错方 委托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一作出委托的意思表示,那么对方就自动取得委托代理权,所以这是一个无偿代理 若乙存在重大过错 应负赔偿责任 但可以看出乙并无重大过错 所以带抢劫的 责任自负

5. 代理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进行民事行为,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应由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对本人的效力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由于代理权并非出自本人的授权,因此无权代理人表示的意思并非本人的意思,所以不能对本人发生效力。但是,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未必不符合本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允许本人通过追认来使合同发生效力。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2、对代理人的效力如果无权代理行为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则相应的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 3、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本案的关键就在于黄女士与袁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是否为善意。笔者认为,黄女士在本案中是没有过错的,应该作为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而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在没有得到本人的追认前,亦应作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能简单的归于无效。首先,作为一个普通的买方人,黄女士对买房的基本流程和其中的法律手续不可能完全知晓,在袁某口头说有授权并拿着房产证和户口本等一整套卖房手续和必要证件的情况下,是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虽然袁某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但是《民法通则》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退一步讲,就算是黄女士明知袁某没有代理权,但她仍旧希望能够通过最终得到真正房主的追认或是袁某最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方式实现买房的目的。而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黄女士交纳了2万元的定金作为签订买卖协议的担保。此行为完全是为了促成买卖房屋行为的完成,并没有损害被代理人的主观故意,亦没有损害被代理人的客观事实发生,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判断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应该是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而非“明知”。本案中,虽然袁某在签订合同时在授权上有所欠缺,但黄女士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且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故意,应为善意第三人。而最终因为袁某没有代理权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无法实现买卖房屋的目的,并且延误了黄女士买房的时机,黄女士的预期利益受到损失,袁某应当对此承担过失责任。如果要黄女士为此承担损失是不公平的。 ……………………下载地址下载说明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或是会员上传,仅供学习参考,严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本站不对您的使用负任何责任;如果我们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权,敬请告之,我们核实后,将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本站为公益性的管理知识共享平台,所有资源免费下载,如果您发现无法下载等情况,请向我们反馈;本站所有资源的解压密码,在压缩包右侧均有说明,请注意查看。

6. 代理销售 法律责任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7. 无偿代理的法定责任

我觉得题主的想法与这道题无关啊,这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即使像题主说的,被抢的钱属于并,但是他们之间存在两个委托合同关系啊,并且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为过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给被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若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先看丙和甲之间的,1000元在丙的手中被抢,所以丙对甲来说是违约的,但是被抢是意外的状况,即使丙存在过失,但是由于丙和甲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无偿的,过失必须要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丙并不用对甲负责。

至于甲和乙之间,虽然也是无偿的,必须要求甲存在重大过失,甲的转委托行为理论上来说对甲是不发生效力的,即对乙来说甲就是违约的,并且自身存在过失,但是结合生活常理来看,这种无偿的委托代买行为时很普遍的,甲的过失并不是重大过失,所以乙不能要求甲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答案给的有点绝对,薄弱点就在生活常理那个位置,另外,如果甲和乙之间的委托是基于人身的信任关系,甲能不能把委托事项再委托出去就很有问题了。

8. 委托代理人承担什么责任

委托代理人承担的责任: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所以只要代理人没有超出代理权限,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8)代理的责任扩展阅读: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第二,代理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诉讼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

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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