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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20-11-23 07:54:06

A. 社保代理 员工劳动关系

可以委托当地社保代理公司代缴员工社保;这样对员工更公平和方便;
但普通贸易公司似乎并不太可靠,除非是朋友的公司;
而且,普通贸易公司也无此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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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怎样区别代理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区分是否劳动关系应重在把握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是劳动关系。
对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的,可根据实际状况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处理事务为标的的合同,其核心内容就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与代理人无须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同点是均以给付劳务为内容,其区别主要在于:
①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独立的支配权。
③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④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为,而雇佣合同的标的通常为事实行为。

C. 劳动代理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

区别一:劳务代理协议书是代理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代理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为用人单位办理各项劳动人事管理事务以及政策法规与管理咨询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区别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至用工之日起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是法律强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务代理协议并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必须签订

区别三:劳务代理协议格式内容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要求
劳动合同就有明确要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D. 关于劳动关系转到外包代理公司的问题

你可以选择不转,但得看那边待遇怎么样,像这种情况一帮待遇方面都是一样的,只版是你的档案是转权到他们那,工资是在他们那领的。如公司因你不转而终止合同这样是违法的,具体赔偿方面可以打电话咨询当地劳动局。
你所谓的人事外包可能是劳动力派遣的问题,劳动力派遣的话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单位工作的,你并不是现在这个工作的单位的职工了 。人事代理是人事档案的管理关系问题,和劳动关系是无关的。人事代理解决的是组织关系、档案等关系。但是劳动合同解决的是劳动关系问题。

E. 微商代理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吗

微商代理一般签订的是居间或委托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F. 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内容也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经常含有必须履行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G. 代理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是否代理双方也具有

首先要明确是委托代理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的话,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一、委托代理合同概念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二、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⑴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⑵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⑶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H.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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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是否劳动关系应重在把握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是劳动关系。
对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的,可根据实际状况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处理事务为标的的合同,其核心内容就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与代理人无须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的相同点是均以给付劳务为内容,其区别主要在于:
①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独立的支配权。
③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④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为,而雇佣合同的标的通常为事实行为。

I. 劳动关系转入劳务代理公司

法律条文我就不讲了简单回答你!一,从建立劳动关系起就需缴纳养老保险包括试用期!二,经过俩次签订合同而没继续签订的视同续签但时间超过一年故算无固定期限合同!三未签订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赔付没有这一条!是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的才有双倍补偿…法律上几个字都能又完全不同的解释!所以这里有时间规定!你不符合!

J. 保险代理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代理关系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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