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许可
『壹』 属于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贰』 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开户许可证
不需要,先办税务登记证,后办理开户许可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许可扩展阅读: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叁』 请问:工商登记是不是行政许可,税务登记是不是行政审批
工商登记是行政许可,税务登记归为行政审批类。
工商登记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工商登记是通过“登记”方式授予申请人《营业执照》,赋予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税务登记归为行政审批类,因为大部分行政行为都可以看作是行政审批。税务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具有的确认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税务登记是通过“登记”方式确认申请人是纳税义务人。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3)税务许可扩展阅读: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肆』 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的区别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内用经容营地发票和印制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限额的审批;
4、印花税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行政许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
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其中部份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如:财产报损,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税收保全审批等。
『伍』 纳税人如何申请税务行政许可
问:答:(1)纳来税人需要取得税源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根据所申请的事项按照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2)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自行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代理人受托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向国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3)申请人申请属于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可以自行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4) 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国税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陆』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已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6)税务许可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公布了23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这些权力事项在性质上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等5大类。
『柒』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附件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捌』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原则是税务行政许可机关履行税务行政许可职能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贯穿于整个税务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活动提出了总体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制定行政许可原则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许可的顺利实施,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三)便民和效率原则
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四)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法定的条件完成的行政行为。因此,除了被许可人按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如果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七)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这样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