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制度
① 许可证制度的种类
在环境抄管理中采用的袭许可证大致可分为: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发展规划)、开发许可证(适用于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生产销售许可证(适用于各种危险、有毒物质的生产和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各国使用最多的是排污许可证,尤其是向水体排污的许可证。
② 许可证制度的优点
①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②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③便于公众参加环境管理,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者,制止不合理的规划,对环境和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开发,以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
③ 什么是环境许可证制度
摘要:环境许可的书面形式是环境行政许可证。环境行政许可证制度规定了环境行政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的规则。环境行政许可证适用于不同环境要素的保护和一个环境要素的不同开发利用阶段的保护。
④ 2014国家取消了哪些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共计5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教育部
无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123号)
取消
2 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
取消
3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4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取消
6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司法部
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司法部
无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8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取消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取消
10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
取消
11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2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
取消
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14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无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15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水利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取消
16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7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8 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907号)
《关于印发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75号)
取消
20 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1 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无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
取消
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取消
25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6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取消
27 报关员资格核准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取消
29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取消
30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质检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
政主管部
门
31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2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安全监管总局
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34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5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36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7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2008〕247号)
取消
38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取消
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
39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0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1 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2 烟草新品种审定
国家烟草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取消
43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4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国家海洋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5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国家海洋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取消
仅取消国家海洋局的审核,环境保护部的审批仍然保留
47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8 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9 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0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国家邮政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原由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1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2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3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农业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此项为“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附件2
⑤ 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
在采用许可证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根据管辖的范围和对象,设立各种许可证管理系统来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和颁发许可证,监督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持证者实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许可证管理程序大致分为: 持证者如违反许可证中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造成环境损害或其他后果,主管机关可中止、吊销许可证。违法者应承担各种法律责任。有的国家在许可证管理程序中还包括其他一些关于申诉、补偿的程序。
⑥ app的经营许可证制度
《规定》要求,APP 提供者应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用户信息安保、健全内容审核机制、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记录用户日志信息等 “六项义务”。
从整个行业大环境来讲,《规定》的出台对于移动互联网的规范化发展总体起到了引导和整改的积极作用。《规定》一出,整个行业将迎来史上最大的一次洗牌运动。一些不遵守规则的小玩家将被清理出局。
⑦ 什么是生产许可证制度
专家观点 刘兆彬(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部门运用行政审批的手段,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强制管理。一方面通过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执法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修订后的《条例》更充分体现出政府部门在服务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提升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确保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计民生以及老百姓反响强烈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把好企业生产条件关,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提高我国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第二,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投资建设的产品,淘汰落后工艺,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资源的状况发生,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之路,体现了质检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确保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为本,为民谋利,是《条例》的根本宗旨。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减少各类由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题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依法执政,全面提升质检工作有效性的需要。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生产许可证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标志着这项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使我们对重要工业产品的监管工作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全面提升质检工作的有效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纪正昆(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 《条例》明确了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3个目标: 一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以人为本,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首先要将食品作为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坚定不移地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同时,要切实加大对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以及危险化学品、保障劳动安全产品的发证力度。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民消费水平和消费层次普遍偏低,缺乏鉴别产品质量优劣的基本知识,要进一步严格对水泵、机动脱粒机、内燃机、化肥、农药、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械等农资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严厉打击生产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 二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服务宏观调控,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中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依然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现象十分突出。生产许可证工作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依靠行政许可的强制手段,设定科学合理的生产技术要求,大力支持推广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铝型材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努力提高行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促进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必须切实加大对税控收款机、伪钞验钞仪、无线电卫星发射设备和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等涉及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产品的发证力度,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始终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生产许可证工作要始终以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把生产许可证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为此,要对生产许可证的发证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条例》的规定,紧紧抓住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通信安全、劳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五个安全的产品。凡是产品质量安全能够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市场竞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评价得到有效保证的,就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妥善处理好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关系。这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是指引生产许可证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方向。 问题一: 哪些企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答: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不断变化,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的范围进行了多次调整。在《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对六大类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是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是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是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是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是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的产品目录用了列举的方法。如第一项中的米、面、食用油、酒类等加工食品,不是说只对列举的产品发证,而是对加工食品发证。而加工食品实际上有28大类,525种。 另外,目录并非固定不变,它将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即适时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 问题二: 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条例》规定,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7个条件: 一是有营业执照; 二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是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是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这7项基本条件以及具体要求,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问题三: 企业如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 问题四: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为了保证发证程序合法、便民高效,《条例》规范了发证工作的时限制度。对生产许可证的受理、现场审查、送样检验、审核发证等各个工作环节都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增加了工作透明度,缩短了企业取证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条例》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中涉及的“日”,是指工作日,不是自然日,中间也不包括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 问题五: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另外,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也要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 《条例》对企业获证后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是生产活动的主体,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应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为防止企业获证后放松自我要求,忽视内部管理,防止后续投入不足,企业素质下滑的情况,《条例》对企业取证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规定了企业获证后必须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义务,持续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必备的生产条件、必要的检测能力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不得降低取证时的生产条件; 二是要求企业应定期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三是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不能持续保证生产条件,未按规定标注标志,无证生产、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为无证生产和无证产品提供便利,未妥善保存被查封扣押财物,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伪造和冒用证书涂改,转让证书,骗证等各项违法行为,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采取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吊证、罚款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问题七: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另外,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工业产品许可证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问题八: 未获证企业擅自生产或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擅自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⑧ 什么是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就是采伐林木必须向法律规定的机关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凭证采伐是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