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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代理

发布时间: 2020-11-23 13:31:59

① 委托合同代理合同有什么不同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2)代理属于对外(即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②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有何区别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区别,一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
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
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委托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③ 委托与代理有什么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5)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也可以受托人的名义签订。

④ 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4)委托与代理扩展阅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

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

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⑤ 委托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被委托人。

⑥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其主要是研究目标与风险均不相同的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合作行为(图3.5)[6]。在企业实施ERP项目中,企业是委托人,系统开发商、咨询顾问为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即目标差异、风险态度不同、信息的不对称。首先,系统实施双方目标并不一致,企业希望通过系统实施提高竞争力、获取投资利益,实施方(开发商、咨询顾问或两者的组合)的目标则是快速配置软件系统,每一方的活动都是基于自己利益出发,实施方还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投机行为。其次,企业和实施方对实施风险的容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谁对ERP系统的成败负责、项目失败时实施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放弃报酬等。在具体研究时,一般都假设代理人(实施方)对风险的反应更加强烈(风险规避),而委托人(企业)为风险中性的,不同风险假设对应于不同的激励机制。最后,信息不对称来自双方对系统的了解程度,显然企业对自身的业务流程比较熟悉,而对于实施的技术、过程的了解就远不如实施方;另一方面,任何一方都有共享对方知识而隐藏自己知识的行为,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则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并最终影响系统实施的效果。

图3.5 委托-代理理论

3.1.2.1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不对称信息的内容。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不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和信息,分别称为隐藏行为和隐藏信息。就目前我国ERP市场来说,不仅存在着由于企业对信息量支持和信息处理能力缺乏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风险,同时也存着由于开发商(或咨询顾问)隐藏行为或信息的道德风险Seddon[7]

逆向选择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人签约前隐藏自己的类型(信息),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代理合同

contract一词,在张维迎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中称为“合同”,而在其他博弈论中则多称之为“契约”,本文及以后委托-代理分析中多采用“合同”这一词汇,但在博弈策略分析时又常采用“契约”名称。 只好建立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平均期望值上。而且这一风险是双向的,短期会直接带来企业的项目损失,长期则会间接抑制软件企业发展,最终导致市场失灵[8]。在许多实施ERP的企业中,由于了解信息技术的人才较少,特别是由于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快,新技术层出不穷,一般企业技术人员很难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设备,这就使得企业与开发商在信息项目实际建设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又由于在我国目前阶段,多数企业对计算机、软件、网络、数据库等信息产品的知识比较欠缺,对投标方提供的有关信息产品缺乏处理能力,使得企业不一定就能找到最适合自身的开发商及最优的技术方案。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观察不到代理人执行合同的行为,只能观察到合同执行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同样无法观察到的自然状态共同决定的,以至于代理人可以将低收益的出现归咎于不利的自然状态来逃避委托人的指责。同时,我国5000多家软件企业中50人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而通过CMM 三级以上的仅有几家Seddon[9],难免一些实施方为赢得标书而压低价格,却在实际开发中以各种手段欺骗用户。也有一些大的软件供应商和院校在承接项目后,对某些中小项目投入精力不足,而一旦出现问题又将原因归于用户表达不清楚或应用水平太低等。由于ERP的开发既是一个技术项目也是一个管理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无法观察到开发商的隐蔽行为,如简化功能模块、忽视信息安全、模拟管理现状、雇佣新手开发等,使得开发商的工作成为一种“良心”买卖。

3.1.2.2 风险应对策略

解决委托-代理风险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可采取两种方式,即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和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10]。尽管这两种策略都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有足够的评价能力,但实际上委托人往往缺乏有关代理人活动的知识[11],处于系统实施环境中的企业不但缺乏有关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知识,对实施方的业务活动更是难于理解。

由于ERP系统实施效果测量的模糊性与效益的长期滞后性,使得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难以执行。从开发者角度来看,系统效果不仅与自己的工作有关,还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极大的相关性,而系统实施效果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ERP系统的成败有可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全局,企业也不可能等待系统运行效果不理想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就有可能成了双方共同的意愿,这突出体现在企业对开发商、咨询顾问声望、实施成功案例的关注上,图3.6显示了三者之间的行为与系统实施成功的联系。

图3.6 企业与实施方的行为

可见,企业自身的知识水平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对信息系统的知识越丰富,聘请咨询顾问的作用也就越小,其对系统开发商的活动监督能力也就越大,就越会降低实施者道德行为所引发的风险,而道德风险越高就会使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变得越小;相反,如果企业拥有相关的知识越少,系统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小。咨询顾问的参与,有助于企业获取系统实施知识,但由于咨询顾问自身行为的隐蔽性,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系统实施中的道德风险。

为了解决信息系统开发过程的道德风险,一些学者开始讨论将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制引入信息系统建设中,不少国家也开始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我国信息产业部也于2002年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信息系统监理的形式常常是以信息技术咨询公司的面貌出现[12],显然这需要咨询公司满足:①公正、独立、有很强的责任感;②非常熟悉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又非常熟悉管理工作;③有丰富的、成功的ERP实施经验。然而,我国目前市场上各咨询公司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流动性较大,且许多咨询人员来自于高等院校或刚刚毕业的学生,虽然他们对ERP理论比较熟悉,但缺乏应有的企业实践与系统实施经验,也就很难承担起监督开发商的责任。

⑦ 受托人和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这其实就是委托与代理的区别,搞清两者的关系,相信问题就解决了:代理,就内是指容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方将一定的事务委诸于另一方实施的法律制度。
委托和代理的区别在于:第一,委托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代理规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第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第三,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对内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⑧ 法律上,外包、代理、委托三者有什么区别

外包即承揽,代理和委托概念相同。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委任合同中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

3、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4、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

(8)委托与代理扩展阅读

外包(承揽):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代理和委托概念相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
同。

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通常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⑨ 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个概念吗

授权代理人与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个概念,都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人回,并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答行使代理权,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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