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组织
Ⅰ 委托下的被委托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
委托下的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是被委托组织,行政主体还是行政委托机关。
Ⅱ 简述我国被授权组织的表现形式
被授权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
它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 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Ⅲ 法人是被授权人还是授权人
要看在什么情况下,法人作为公司的主体资格,对于该公司所做的公司事务或者职工行为来说,法人是授权人;但对于代理商等形式存在的公司来说,法人又是被授权人。要看授权时授什么权。
授权人是领导者通过为员工和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我们把这种领导称为授权人。授权是领导者智慧和能力的扩展和延伸,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原则,授权过程是科学化和艺术化的过程。
被授权人是指拥有行政职权,但其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单行法授权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被授权组织”。在中国行政法学上,被授权人和行政机关一起被称为行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3)被授权组织扩展阅读: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Ⅳ 简答题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它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 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够资格授权。
被授权组织只能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而不是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被授权组织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Ⅳ 实际举例说明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谢谢谢谢。
广州市公安局
这是个行政机关,广州市公安局里面的户籍科
法制科
这些是内设机构,那么不是在广州市公安局里面的就是派出机构,比如说,派出所,被授权的组织就是被法律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委托组织就是,经过主管部门委托办一件事就是被委托组织。
Ⅵ 关于“被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来规授权的组织是自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杂性,某项行政事务可能由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站都不是行政机关,经《食品卫生法》授权,它们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Ⅶ 行政处罚权,被授权给什么性质的主体可以委托给什么性质的主体实施
可以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授权组织的处罚权限】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托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7)被授权组织扩展阅读:
被授权的主体只有在法律和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后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独立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职权,并独立承担复议或是诉讼的主体责任。即授权的上位规范只是法律和法规,被授权的主体没有权利再委托其他组织进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处罚法》
Ⅷ 被授权人与授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被授权人是指拥有行政职权,但其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单行法授权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被授权组织”。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被授权人和行政机关一起被称为行政主体。
3.授权人是领导者通过为员工和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我们把这种领导称为授权常。
4.授权是领导者智慧和能力的扩展和延伸,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原则,授权过程是科学化和艺术化的过程.
拓展资料:
区分授权委托人和被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和“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Ⅸ 被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有何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职权来源不同。行政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虽也要依据法律进行,但其直接依据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职权性质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3、被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中,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Ⅹ 被授权组织包括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 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