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许可证
1. 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
设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受理条件: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设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条件: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
2. 办饲料加工许可证需要哪些证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条件: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专业,除应当符合有关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
3. 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过程(概括)
设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受理条件: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设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条件: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
4. 饲料生产许可证格式
你是想申报还是想做什么?如果申报直接可以去食药局的网站上下即可。
5. 饲料生产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该有更高的要求,饲料行政各项审批制度也越来越规范化,对其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审核也更加严格。那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代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项目简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6. 销售饲料需要什么证件
饲料经营许可证
许可对象:申请饲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条件:
一、具备经营饲料相适应的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或参加县饲料工业办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饲料经营相关知识。
二、具有保证饲料质量、卫生标准的贮存条件与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饲料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饲料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并且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
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许可收费: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与其经营饲料产品相适应的技能证明。
监管部门:畜牧水产局
7.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7)饲料许可证扩展阅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8. 怎么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复一、有符合饲料生产的条件制:
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
二、申报材料:
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
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申报流程:
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9. 济南饲料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去畜牧水产局申办。
许可对象:申请饲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条件:
一、具备经营饲料相适应的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或参加饲料工业办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饲料经营相关知识。
二、具有保证饲料质量、卫生标准的贮存条件与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饲料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饲料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并且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
许可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与其经营饲料产品相适应的技能证明。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畜牧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时限:即时。
二、验收
(一)岗位责任人:畜牧水产局饲料工业办初审人员;
(二)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畜牧水产局饲料工业办验收人员和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时限:3个工作日
10. 申请饲料厂的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
申请饲料厂的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生产许可证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生产许可证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生产许可证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