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行为
❶ 授权行为为什么是单方行为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依一方主体意思表示即为成立。
授权行为肯定是单位行为,因为只需要授权人的单方授权,不管被授权人是否同意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都是有这个权利的。这个行为即告成立,实践中,如甲单位授权乙单位代收税负,乙单位即使内心不同意,但是乙单位也有代收税负权,乙单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都应当交给乙单位。而不以乙单位的意志为转移。
而赠与行为,则需要双方来行为,赠与人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所以赠与行为只能是双方行为。实践中甲赠与乙物品,乙如果拒绝接受,则该赠与不能成立。
❷ 授权行为为什么是单方法律行为呀难道不要求对方同意么
所谓单方行为就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你授予别人权利难道还需要他同意吗?一般来说为他人设定权利是不需要对方同意的。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的规定是特殊情况。
❸ 授权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区别,谢谢
授权行政行为是指复上级机制关或拥有此机力的机关,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授于相关部门某种权力从而使此部门从此有权行使此项职权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相当明确。且有授权证明文件。
委托行政行为是上级机关或同级别的机关部门,因为资源或各方面的原因,无法真正行使某种权力开展某行活动,而委托下级机关或兄弟单位代为执行或开展的行为,权力还掌握在原机关手中,并没移交,相互之间只是一种帮助式,或互助式的关系。在本质上与授权有很大的区别。
❹ 授权行为为什么是单方行为
法律规定
❺ 授权行为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吗
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授权不必须是要式行为。消费借贷目前从形式上来看是一种单务有偿合同。委托代理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并非基于委托合同产生,代理不一定要得到授权。
❻ 授权行为三个要素
授权一般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任务本身,即要求部属完成某项工作。
第二个要素是权力,即赋予部属完成某项工作相应的权力。
第三个要素是责任,即部属所要承担的工作责任。
❼ 授权行为为什么是单方行为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的规定是特殊情况
❽ 授权行为无效包括哪些情况
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它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不同,在行为当时就确定不生效力,故不因事后情况的变更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无效变为有效。所谓当然无效,即当事人和法院都不需要有任何行动,该行为即属无效,所以又与得撤销的法律行为必须经撤销才丧失效力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也不妨碍法院作出确认无效的裁决。无效的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不成立也有区别,它具备成立要件而缺乏有效条件,所以有的国家规定它虽不能发生法律行为本来应有的效力,却无妨发生其他方面的效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
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德的行为,在有些国家中也包括不遵守法定形式的行为。
②以逃避法律约束为目的的行为,即以合法形式出现而达到违法目的的行为。
③当事人通谋的虚伪行为,即并无使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图的行为。
④行为人不合格,包括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见自然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独行为,行为人在精神错乱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为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又无义务,擅自代理他人的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就其效力来分,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系指法律行为无论对何人均为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原则上都是绝对的;但虚伪行为在当事人间虽然无效,却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相对无效。也有些学者把得撤销的法律行为称为相对无效,而把无效的法律行为称为绝对无效。
②就无效的范围来分,可分全部无效和一部无效。法律行为的内容全部无效的,当然完全无效;如一行为仅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成立的,根据罗马法“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损”的原则,其余部分仍可有效,这就称为一部无效。
③就无效开始的时期来分,可分自始无效和嗣后无效。前者指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存在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不能发生其效力;后者则为法律行为订立时本属有效,但因事后产生了无效的因素,因而使行为失效,例如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嗣后无效有别于给付不能。如期货买卖,在交付前,标的物变为不流通物的情况,为给付不能,而不是嗣后无效。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有些国家,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某一法律行为如按甲种法律行为的要求虽为无效,而具备乙种法律行为的要件时,并根据情况,可以认为当事人知道如甲种法律行为无效,就进行乙种法律行为的,则乙种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例如不具备本票款式的票据,虽因法定条件的欠缺而无效,如果符合当事人的原意,仍可作为有效的普通债券,学者称它为无效行为的转换。
对无效法律行为的处理 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尚未履行,就毋须履行;已履行的,就必须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进行处理,其处理办法主要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强制收购和收归国库。
①无效行为的当事人,如曾因其行为而为全部或部分给付的,无过错的双方应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如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显有困难时,应返还其价金。
②有过错的一方并对受损失的他方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③国家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如私自买卖禁止流转的物品等,可以按国家牌价,强制收购,甚或贬价收购,以示制裁。
④对当事人严重违法的,应将双方给付收归国库。如仅一方违法,他方并无过错,则仅没收违法一方向对方所为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