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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

发布时间: 2020-11-20 13:19:46

A.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其主要是研究目标与风险均不相同的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合作行为(图3.5)[6]。在企业实施ERP项目中,企业是委托人,系统开发商、咨询顾问为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有三个基本问题,即目标差异、风险态度不同、信息的不对称。首先,系统实施双方目标并不一致,企业希望通过系统实施提高竞争力、获取投资利益,实施方(开发商、咨询顾问或两者的组合)的目标则是快速配置软件系统,每一方的活动都是基于自己利益出发,实施方还有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投机行为。其次,企业和实施方对实施风险的容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谁对ERP系统的成败负责、项目失败时实施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放弃报酬等。在具体研究时,一般都假设代理人(实施方)对风险的反应更加强烈(风险规避),而委托人(企业)为风险中性的,不同风险假设对应于不同的激励机制。最后,信息不对称来自双方对系统的了解程度,显然企业对自身的业务流程比较熟悉,而对于实施的技术、过程的了解就远不如实施方;另一方面,任何一方都有共享对方知识而隐藏自己知识的行为,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则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并最终影响系统实施的效果。

图3.5 委托-代理理论

3.1.2.1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信息的不对称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一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不对称信息的内容。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不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看,不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和信息,分别称为隐藏行为和隐藏信息。就目前我国ERP市场来说,不仅存在着由于企业对信息量支持和信息处理能力缺乏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风险,同时也存着由于开发商(或咨询顾问)隐藏行为或信息的道德风险Seddon[7]

逆向选择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人签约前隐藏自己的类型(信息),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代理合同

contract一词,在张维迎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中称为“合同”,而在其他博弈论中则多称之为“契约”,本文及以后委托-代理分析中多采用“合同”这一词汇,但在博弈策略分析时又常采用“契约”名称。 只好建立在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平均期望值上。而且这一风险是双向的,短期会直接带来企业的项目损失,长期则会间接抑制软件企业发展,最终导致市场失灵[8]。在许多实施ERP的企业中,由于了解信息技术的人才较少,特别是由于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快,新技术层出不穷,一般企业技术人员很难掌握最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设备,这就使得企业与开发商在信息项目实际建设中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又由于在我国目前阶段,多数企业对计算机、软件、网络、数据库等信息产品的知识比较欠缺,对投标方提供的有关信息产品缺乏处理能力,使得企业不一定就能找到最适合自身的开发商及最优的技术方案。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观察不到代理人执行合同的行为,只能观察到合同执行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同样无法观察到的自然状态共同决定的,以至于代理人可以将低收益的出现归咎于不利的自然状态来逃避委托人的指责。同时,我国5000多家软件企业中50人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而通过CMM 三级以上的仅有几家Seddon[9],难免一些实施方为赢得标书而压低价格,却在实际开发中以各种手段欺骗用户。也有一些大的软件供应商和院校在承接项目后,对某些中小项目投入精力不足,而一旦出现问题又将原因归于用户表达不清楚或应用水平太低等。由于ERP的开发既是一个技术项目也是一个管理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无法观察到开发商的隐蔽行为,如简化功能模块、忽视信息安全、模拟管理现状、雇佣新手开发等,使得开发商的工作成为一种“良心”买卖。

3.1.2.2 风险应对策略

解决委托-代理风险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可采取两种方式,即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和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10]。尽管这两种策略都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有足够的评价能力,但实际上委托人往往缺乏有关代理人活动的知识[11],处于系统实施环境中的企业不但缺乏有关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知识,对实施方的业务活动更是难于理解。

由于ERP系统实施效果测量的模糊性与效益的长期滞后性,使得基于效果的控制策略难以执行。从开发者角度来看,系统效果不仅与自己的工作有关,还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极大的相关性,而系统实施效果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ERP系统的成败有可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全局,企业也不可能等待系统运行效果不理想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基于行为的控制策略就有可能成了双方共同的意愿,这突出体现在企业对开发商、咨询顾问声望、实施成功案例的关注上,图3.6显示了三者之间的行为与系统实施成功的联系。

图3.6 企业与实施方的行为

可见,企业自身的知识水平在整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对信息系统的知识越丰富,聘请咨询顾问的作用也就越小,其对系统开发商的活动监督能力也就越大,就越会降低实施者道德行为所引发的风险,而道德风险越高就会使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变得越小;相反,如果企业拥有相关的知识越少,系统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小。咨询顾问的参与,有助于企业获取系统实施知识,但由于咨询顾问自身行为的隐蔽性,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系统实施中的道德风险。

为了解决信息系统开发过程的道德风险,一些学者开始讨论将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制引入信息系统建设中,不少国家也开始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我国信息产业部也于2002年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信息系统监理的形式常常是以信息技术咨询公司的面貌出现[12],显然这需要咨询公司满足:①公正、独立、有很强的责任感;②非常熟悉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又非常熟悉管理工作;③有丰富的、成功的ERP实施经验。然而,我国目前市场上各咨询公司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流动性较大,且许多咨询人员来自于高等院校或刚刚毕业的学生,虽然他们对ERP理论比较熟悉,但缺乏应有的企业实践与系统实施经验,也就很难承担起监督开发商的责任。

B. 微商和代理有什么关系

微商通常来说就是代理,而代理包含于微商。
微商:微商是以传播,直销模式进行的新型营销,简单明了的运营,让广大群众更容易接受。微商模式,以最低营销成本,扩大成本盈利。它没有门栏,人人都可以做,微商给人群带来了巨大商机,同时也把微商发展提前了。
代理: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销的一种贸易方式。
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揽客户, 招揽订单,签订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 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起 代理关系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 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 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诸如销售、采购、运输、保险、广告、 金融、诉讼等都广泛采用代理方式。当前世界贸易中有较大的比重是通过代理 商这条渠道进行的,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也广泛地运用了代理方式。委托人通 过代理方式,利用代理人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销售渠道及其专业知识,委派 代理人去开拓市场,组织销售和进货,进行售后服务,传播信息等,可避免因设立分支机构带来的人员、财务上的负担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等各种问 题。代理人则可得到一定的佣金报酬。
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对代理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和总代理。

C. 什么是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

前者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称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两者的有机联系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两者的关系不可分割。如果离开了代理的外部关系,只承认代理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就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监护关系或委任合同关系。

而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联系。如果忽视了代理的内部关系,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关系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D.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来代理关系的定义
按照詹森源(Jensen)和威廉·麦克林(William Meckling)定义,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这样鲜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还有一些经济学家如普拉特和泽克好瑟对委托代理关系表达得更为简朴直接,认为只要一个人依赖于另一个人的活动,那么委托代理关系就产生了。拨米和米恩斯等经济学家对委托代理关系做了进一步深究,指出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激励与责任方面的不一致性或者矛盾以及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或不忠实委托人意图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于是随之而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困扰着委托代理关系的良好运行。

E. 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现代企业的根本特征就是在产权结构上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拥有所有权的股东成了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经营管理者管理,获取所有者收益,而拥有控制权的经营管理者成了代理人,受托管理所有者资产,获取经营者收益。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普遍性和委托代理双方利益的不一致,普遍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等委托代理问题。
一、现代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链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现代企业是由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具体到现代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权益层、决策及监督层、执行层等三个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层级(如图所示)。其中,权益层由全体股东构成,其权益的表现形式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权利机构:股东大会;决策及监督层包括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两个机构: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和行使公司资产的法定代表权的董事会;执行层由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也称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的权利由董事会决定并接受董事会的委托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总经理和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接受董事会的委托行使具体的经营管理权,是公司资产经营工作的具体执行人。

F. 生产商如何处理与代理商的关系

产商代理商之间的关系是博弈是控制是合作还是打造共同的利润空间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现在代理分销成为了一个公司迅速把产品推向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 可一些企业由于过分依赖代理商最终形成被代理商牵着鼻子走的结局。于是网友S日MIL丫首先从生产商的角度进行发难.“请问作为厂家我们该通过什么途径来最大限度地利用、控制好代理商户同时还要保证代理商最大限度利用我们的力量让他们的腰包也鼓一点呢,“ 作为经销,代理,他们无非是为了名或利,一定可以协调双方的关系,在厂家方面,控制货源,制定价格,以统一的标准或是协议要求经销,代理,这样管控,是应该的。 可我面对的问题实在麻烦。我的公司做某国际品牌的国内总代理已多年,在亚太地区销量都是惊人的,这是公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结果。但是现在厂家为了保证巨大的市场,想把我们分拆那我们原来做的工作等于是为他人做嫁衣了,你说我们该怎么办? —林林总总或经销商。当然,也要从代理商的角度考虑你的决策,企业与代理商之间不是控制与反控制,更多的时候要考虑双赢。

G. 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7)代理关系扩展阅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

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

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H. 如何处理代理商之间的关系

利益是联系经销商与厂商的纽带,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在不损害厂商利益的同时,保证经销商有足够的利益空间。
第一,充分保障经销商的利润空间。利润是利益的根本,要保障经销商的利润空间,厂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手:首先,通过季度奖励、年终奖励等政策,既可以调动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又可以为经销商带来额外的利润,但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以防止经销商片面追求奖励而大量积压货物;其次,通过提供合理的产品组合建议,增加经销商的利润空间,这样做同时也可以避免经销商代理竞品给厂商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4S 店利润空间一度缩水,代理商势必寻求其他利润来源,那么 4S 店兼营什么最赚钱呢?答案肯定不是竞品。相反,厂商可以建议代理商兼营一些互补产品,比如不含酒精的啤酒、防困口香糖,等等。这样既不会损害厂商利润,又能增加经销商收益。最后,厂商还可以与经销商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合作经营,共同创造更多效益。

第二,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充分调动经销商积极性。传统的返点、折让、账期等方式,一方面会减少厂商利润或增加厂商风险,另一方面也易导致经销商为完成指标而大量积货,造成不利影响,而通过间接激励方式满足厂商利润之外的其他需求,往往会起到更好的效果。首先,厂商可以定期召开经销商大会,经常走访经销商,通过沟通,了解经销商需求并帮助解决,比如规定销售代表 SR 必须每周至少四次到经销商处与经销商销售代表 DSR 开碰头会,指导和督导 DSR 的客户拜访工作,解决客户问题等。其次,厂商应该定期对经销商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建立一套完整的训体系。再次,对于经销商的个性化需求,厂商也应该尽可能地关注,比如经销商子女课后辅导等生活方面的问题,如果厂商能给予一定的关心,可以有效提高经销商的忠诚度。最后,在考核评估方面,厂商除了制定既具有挑战性又合乎实际的指标外,还必须定期考核,比如规定经销商合同半年一签等,一方面形成竞争氛围,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取消不达标经销商的资格,提高经销商的整体水平。

第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管理,减少冲突。首先,经销商之间存在的窜货等水平冲突,要求厂商制定统一的价格和促销活动,平衡各地区差异;其次,对于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的回款等方面的垂直冲突,厂商可以针对回款时间给予不同的扣点,激励经销商及早回款;最后,厂商还可以通过控制经销商数量的方式,有效避免经销商之间的冲突。比如,某著名卫生用品生产商规定,同一城市一般采用独家经销,如果业务发展迅速,需要覆盖新的渠道,厂商需给原经销商 3 个月时间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才可以考虑增加经销商来覆盖新的渠道,这样做有效避免了经销商间的蚕食。与之相反,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联合利华,它曾经引进印度的管理经验,在中国大力发展经销商,以增加市场覆盖率,最多时曾在一个城市建立 7 家经销商,最终导致经销商间冲突不断,管理混乱。

第四,管理好经销商的下线客户,有助于经销商管理。关注经销商的下线客户,可以帮助厂商从微观上找到销量增减的原因和产品与市场的结合度,从而有针对性地为经销商提供营销建议。宝洁、联合利华、尤妮佳等知名企业都已经建立了管理分销渠道的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分销体系中商品、信息和资金流动的高效集成管理。通过建立企业与经销商的关联作业系统,可以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实现企业与经销商间的资源共享和协同作业,了解经销商下线客户信息,从而有效提高经销商的管理水平。相信没有哪个经销商敢轻易与对自己下线客户了如指掌的厂商叫板。

总之,经销商作为企业与市场连接的中介,在价值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厂商除了加强自身管理外,还必须关注并尽量满足经销商的需求,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厂商与经销商的共赢。

I.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的义务包括:

依照委托版人的指示或者委托合同处理委托事务;权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报告义务,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及结果;

交付财产的义务,代理终止的,向委托人转移财产;

谨慎处理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时,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不得滥用代理权的义务,如不得自己代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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