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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1-24 21:05:11

A. 什么是种子经营许可的区域

种子经营许可的区域是指允许开展经营种子活动(主要指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代销)的地域。许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每个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区域,种子经营许可证也只能在其发证机关的权力范围内有效,并且发证机关有权限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区域有效。获得种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够在其规定的区域内具有从事种子经营的权利,超出该行政区域就不再拥有种子经营的权利。

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农业部也可以限定其在全国的部分区域内有效,具体有效范围在种子经营许可证内明确注明。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只在其省(区、市)属范围内有效,或者在省(区、市)属的部分范围内有效,而不能够超出其管辖范围。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同样只有其行政区域内有效,而不能够超出其管辖的行政区域。

需要注意的是,种子经营许可区域是指获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活动范围,如在该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代销等,而不是指它所经营种子的销售区域。换言之,不论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如何,它的种子都可以销售到全国各地。

B.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有什么条件

种子是国家一般禁止经营的商品,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开展种子经营活动。《种子法》第29条对种子经营的条件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规定,重点强调了民事责任,保证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有足够的民事责任能力。由于种子质量问题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造成全年颗粒无收,断送农民全家一年的生活来源。因此《种子法》强调,种子经营者必须具备足够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种子使用者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此外,还强调了种子质量,从业人员和仓储设施及检测设备等方面加以规定,确保种子质量。

《种子法》规定的条件比较原则,需要种子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灵活掌握,从种子立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合理发放种子经营许可证。为使全国各地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掌握比较一致的合理尺度,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C.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等材料去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3)种子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D. 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以上海市为例,种子经营许可证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理。

办理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

(2)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

(3)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营农作物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应获得企业注册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注册地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农业委员会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4)种子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农业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E.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以下4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4)农民个人将自繁、自用有剩余的常规种子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F. 办理种子营业执照

一、自2016年7月8日最新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已经两证合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存在单独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了。

二、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

(1)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

(1)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

(2)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6)种子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G.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复办理一般农作物种子经制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H. 种子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I.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哪些程序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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