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规定
Ⅰ 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容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Ⅱ 什么是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同时相对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服从行政机关管理。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确定了行政许可法定的基本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应当由法定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也即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 第一、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 1、依法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只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许可事项范围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 2、依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必须遵守《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以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相关规定,无权或者越权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或者将被有权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3、依法定程序设定行政许可。许可法定原则强调不仅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许可管理机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规制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定依据。设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设置许可,将被有权机关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撤销。另外许可法定原则还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行政许可要依法实施。 1、依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由行政组织法及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应行政管理法确定,行政机关只能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否则,即构成越权,越权行为无效。 2、依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且这些一般禁止的行为都关乎公共利益和秩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所以,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不能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也不能向许可申请人要求法定条件以外的条件,否则行政许可即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3、依法定种类实施行政许可。法律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在这方面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严格按照该种类实施,不能增减。 4、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违法也是违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作了比较详细、全面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本着服务行政的理念,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角度,遵循这些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另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该按照法定方式进行。比如,为了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法》对集中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方式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就应该尽量遵照执行。
Ⅲ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Ⅳ 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1)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
(2)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一是延长期限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是延长的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期限为20日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期限为45日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
Ⅳ 如何划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Ⅵ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该法有关条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律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有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Ⅶ 行政许可法对收费的规定是什么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