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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

发布时间: 2020-11-24 23:08:07

Ⅰ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有什么条件

种子是国家一般禁止经营的商品,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开展种子经营活动。《种子法》第29条对种子经营的条件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规定,重点强调了民事责任,保证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有足够的民事责任能力。由于种子质量问题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造成全年颗粒无收,断送农民全家一年的生活来源。因此《种子法》强调,种子经营者必须具备足够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种子使用者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此外,还强调了种子质量,从业人员和仓储设施及检测设备等方面加以规定,确保种子质量。

《种子法》规定的条件比较原则,需要种子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灵活掌握,从种子立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合理发放种子经营许可证。为使全国各地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掌握比较一致的合理尺度,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Ⅱ 怎么办理种子营业执照

种子生产需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需办理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Ⅲ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复办理一般农作物种子经制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Ⅳ 种子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以上海市为例,种子经营许可证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理。

办理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

(2)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获得市农业委员会的行政许可。

(3)申请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营农作物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应获得企业注册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注册地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农业委员会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4)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农业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Ⅳ 从事种子经营都应该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农业部规定条件的种子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三)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四)种子加工设备清单和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交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自有品种、繁育基地、检验室达标、销售网络、注册商标的证明以及种子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由经营者在辖区内向审核机关提出。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经营地点、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应当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机关向申请者做出书面说明。

Ⅵ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手续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Ⅶ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哪些程序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5日内决定受理与否。

(2)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Ⅷ 办理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办理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Ⅸ 办理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对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种子法》的原则规定,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Ⅹ 如何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等材料去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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