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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1-25 08:23:14

A. 远海捕鱼需要什么证件

当然需要证件,没有证件当然不合法的啦,需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参考一下广东的吧: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2005-4-29 11:45:47 来源:广东省海洋与鱼业局网站

一、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程序

(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2.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 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

5. 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 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当地渔政大队、中队转交。

2. 情况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调查核实,并签署调查意见。

(三)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实行逐级审核签发上报制度。

1. 申请人所在地市(指地级市,下同)或县(含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 申请材料齐全;

⑵ 申请书填写正确;

⑶ 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⑷ 符合国家及省渔业捕捞的发展方向、政策和法规;

凡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条件的,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由签发人签发后逐级上报。

渔政部门接到的申请材料要尽快转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初审后送市级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报省审核审批的材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2.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收到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

(四)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批

我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批准权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局渔业处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经批准后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4),由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当地渔政部门交给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书,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人。

属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省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上报。

二、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一)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

2. 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渔捞日志》(附件6)(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6.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以上经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由市局统一交(要尽快)省局渔业处以领取新捕捞证功率贴花。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若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若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当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②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另外,申请到南沙生产渔船要按南沙渔业管理规定办理。

若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若属外省渔船跨界进入我省海域生产的还须提供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跨界生产的证明和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捕捞许可证按国家对流动渔船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须提供:(1)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船主在港澳的户籍复印件一份;(3)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复印件一份;(4)港澳流动渔船协会会员证明或入会申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5)港澳流动渔船牌簿复印件一份,包括渔船登记、船检方面的渔船建造日期与安全生产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内容。原有捕捞许可证的港澳流动渔船,因转会或买卖等需要申请捕捞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原件注销证明。

(二)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当地渔政部门转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情况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和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逐级审核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的审核审批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权按批准权限分别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书所列的情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内容:

⑴《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⑵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是否清楚、有效;

⑶有关渔船证书是否齐全,其内容是否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相符;

⑷其它必需的证明、批准文件、合同协议)、项目书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⑸申请捕捞许可证的内容是否与渔船实际相符,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是否符合渔业捕捞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方向;

另外,港澳流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对港澳流动渔船的规定;跨界生产的外省渔船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在其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我省的约定的范围内。

2.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办理

⑴ 按规定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申请书送本部门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应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刺网渔船;

(2)钓具渔船;

(3)杂渔具作业(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渔船;

(4)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渔船;

(5)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⑵ 按规定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若申请人所在地为市级直接辖管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批,若申请人所在地是下属县辖管的,在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本审批办理的第⑴点第一段要求进行。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 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4)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

(5)需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6)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⑶ 按规定属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的,申请材料必须经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邮寄或送达省局渔业处,渔业处建议批准的,报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申请人。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1)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机动底拖网作业(含掺缯、拖贝、拖虾和拖蟹作业)渔船;

(2)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3)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

(4)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5)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⑷ 按规定属农业部审批的,省局接到经逐级审核的申请书,对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上报。

(四)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审核、换证

根据《关于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等职能移交事项的通知》(粤海渔[2003]34号)和《关于我省渔业捕捞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渔[2003]86号)要求,目前我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换证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可委托当地渔政部门办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盖章。

三、附则

1. 所附表格格式内容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其它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2. 本暂行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见农业部令第19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附则说明。

3. 本暂行规定自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4. 本暂行规定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B. 谁知道如何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答: 拟从事捕捞作业的申请人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持规定的有关材料,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至有审批权的渔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渔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申请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县级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市级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后上报)→省渔政管理部门审批→凭批准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由规定权限的渔政管理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C. 你好,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办理吗

答:渔业捕捞许可证,事实应该还办理。

D. 渔业捕捞许可证能否继承

不能继承!捕鱼证具有人身专属性,老人(所有者)死亡时捕鱼证即失效。

E. 现在办理渔业捕捞证怎么办理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规定》。
二、申报对象:县内渔业捕捞的个人或法人。
三、申报材料:办理新证:①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②身份证明(含照片);③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④渔具和捕捞方法说明书。
四、年度检验: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捕捞许可证的持证人按时参加年审。
五、办理程序:申报人向办证中心农林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发证(年审)。
六、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苏政发〔1992〕170号、盐发〔2006〕19号。
七、收费标准:按文执行。
八、备注: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免收工本费。

F.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
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
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
制造渔船:新建造,包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
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
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
第四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农业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捞日志》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中填写的品种名称,分海区由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商本海区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非专业远洋渔船须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二〇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G. 小型渔业船舶证是不是渔业捕捞许可证

不是 一个是身份证一个是营运证

H. 捕捞许可证的继承法能给别人吗

您好,抄
是具有人身关系依附性的许袭可证,不能转让或者继承。
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I.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哪些规定

答: 只有使用期为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才需要年审。除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每两年年审一次外,其余需要年审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 除属农业部或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按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年审外,属市级直管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由市级渔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由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渔政管理部门负责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合格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年审机关的捕捞许可证专用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按规定填报和提交《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法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职务船员配备齐全,非职务船员从业资格合格的。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J. 出外海捕捞需要什么证件吗

二十四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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