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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1-20 13:34:20

① 如何办理烟草经营许可

1、申请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相关规定,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批发与零售业务,除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不得为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高级顾问、资深控烟专家许桂华建议,必须从源头来治理,最重要的责任在于销售环节。如果出现违规网络销售的商家,遭到用户举报或者被平台发现,建议吊销商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按照烟草专卖法必须发许可证,在哪发许可在哪卖,不允许在网络卖,如果卖了就追究违法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网络平台很难对此进行限制,许桂华认为,控烟要从青少年抓起,违规售烟的口子必须堵上。网络销售多半是年青人,如果是烟草专卖店会限制青少年买烟,但平台限制不了,特别是年青人喜欢平台销售,这对降低青少年吸烟率很不好,危害太大。

② 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申请材料: 请到当地县级局进行申请,如不清楚您所属辖区,请致电12313进行咨询。
(1)填写《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或其他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承转协议或其他使用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租赁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应同时提交经营场所所有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应符合以下情形: 从事个体经营的,需要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
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职务证明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 1、申请。
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至于第二个问题,烟草办理零售许可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至于不符合条件的零售户想通过别的途径办证的话,这个我不清楚你当地的实际情况不说了。
但我提醒你,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被查到的话证会被注销的,同时对工作人员及你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③ 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样吗

没有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有经营许可证但是不是零售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是针对零售业务进行的主要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业务,一次超过50条就要被以无证批发处罚的。

④ 可以网上申请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吗

不可以网上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建议去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进行申请办理。 一 烟草零售许版可证办证条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所需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⑤ 关于办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我是烟草法规部门的。给你说说,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既然你已经清楚了流程,相来也知道办证必须符合的一些条件。 50米不是国家统一的规定。国家给的规定很笼统,叫符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规划。这个规划是由当地制定的。全国多数地区都制定了这个布局规划,间隔距离要求也不相同,列如我市,规定商业街道50米到60米,普通道路100米到120米。十字路口可放宽。一般来说,达到40米以上我们就会审批,差那么几米是不会认真和你计较的,也不会真的拿皮尺去量的,你就说有50米,一般会认可你有50米的。但如果距离明显不够,而且你周围的经营户反对的话就不会批了。我们要是批了,你隔壁的经营户会去投诉烟草专卖局行政不作为的。这样的例子我已经处理过好几起了。 你看到的2家店挨在一起都有证的,这样的基本上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说在2007年3月27日以前办理的许可证。在2004年以前,合理布局规划只是停留在纸上,没有几个地区制定了。那时候只要你提申请,一般都能办到。2004年以后,合理布局规划逐渐得到落实,但还不是很完善,有些地区还没有制定详细的规划,但有总量的控制,直到2007年,全国才基本上都制定了当地的合理布局规划。2009年是换证年,也就是所有的证都重新换发,对于那种2家挨在一起却都有证的,还是都给他们换,因为你不能说那2家哪一家不符合合理布局,他们是以前都办理了的。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只有等到哪一家不开了才会解决,不然将一直存在下去。但新办的是不可能出现的这样的问题的。 楼上也有人说道烟草有人就好办,没人就不好办的问题。这个社会不是真空的,烟草也一样是要讲人情的,不符合条件的话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你隔壁的店反映不强烈,距离差一点也不是很大的问题,你找找人还是有效的,但隔壁店反映过于强烈,即使你烟草有人也不一定办的下来,人总是要先保自己的,真的被投诉行政不作为而且被查实的话日子很难过的,一般的人都不愿意干的。 所以,你要真想从事这一行业的话,你要考察好地址,尽量符合条件,万一距离不够,也要争取大家的谅解,不要让其他经营户对你意见太大。

⑥ 可以网上申请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吗

不可以网上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建议去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进行申请办理。
一 烟草零售许可证办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所需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⑦ 如何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经营者的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营者的免冠相片;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已制定合理化布局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其他具体要求)。

⑧ 如何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办证申请一份,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经营场所合法的书面资料(出租房屋需提交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地处乡村没有相关房产证明文件或资料的,需提交加盖有村民委员会的房屋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需提交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6、残疾人、特困户、烈属等特殊人群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在提交以上书面资料时,均需将原件随同复印件一并提交。原件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复印件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流程
1、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2、受理
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⑨ 如何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存储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工作,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 (四)拟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交通、铁路、民航、城管监察、邮政、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相应的烟草专卖品的经营项目。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经营地所在的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许可证;经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具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和经营期限依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变造、伪造、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所经营的卷烟应当明码标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牌匾上标注的名称应当相一致。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七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因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手续。 经营者需要歇业时,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本市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购进的卷烟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供货标识,并实行一户一码制度,禁止零售业户之间相互串码销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烟丝、烟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假烟、走私烟、非烟、烟叶以及烟丝经营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存储场所,根据举报,可对非法经营场所实施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和其他资料; (四)在火车站、客运站、机场、配货站、公路、收费站、邮政所、港口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涉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处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截留、私分烟草专卖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涂改许可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出借、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责令持证人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当场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一)被查获经营假烟、走私烟的; (二)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三)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五)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连续一个月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八)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法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途径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应当使用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干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涉及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所称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所称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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