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授权
A. 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中,要把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分别说明吗
不需要,主要根据授权就可以看出是一般权限或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B.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C. 民事授权与行政授权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主要有: (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 (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 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 行...
D. 民事授权委托书
民事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 民事代理中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区别
区别如下:
1.代理性质不同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除了一般代理权限以外,尚具有代理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处理直接做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3.代理模式不同
一般授权代理对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的事项就不属于一般代理的授权范围。特别授权代理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和其他一些重要的诉讼行为时,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F. 什么是民事授权
民事授权就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
第六十三条【一般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不法代理和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违法事项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转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法定、指定代理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G. 民事代理中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区别
民事中国诉讼中国特别授权权自主决定否诉(即打二审官司)否同意调解解(说告私)否同意诉讼请求(说同意要求)否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放弃或者改变自要求)否撤诉(撤起诉告)否反诉(比买台电冰箱没付钱告院要付钱觉货问题要求退货并赔钱要求叫反诉)等说特别授权诉讼中国所作决定相于原告(告)自所作决定般授权中国能行使除述权利外其程序性权利庭能代替原告(告)做决定特别授权须要授权委托书注明所同意事项(比说注明授权中国反诉诉变更诉讼请求等)仅写全权中国或者全权处理视般授权
H. 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
您好!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追认这一法律制度,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授权追认,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追认的成立要件:
(一)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 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二)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三)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
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I. 民事授权委托书怎么写,代理权限怎么写
民事诉讼中,委托人授权给受委托人的授权包括:
一般授权:(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等。
特别授权:(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调解(4)代为反诉或上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等。
如果是一般授权,只要写明一般授权即可,如果是特别授权,需要写明特别授予的哪些权利(也别授权的情况下,一般授权的内用也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