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授权
A. 关于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B. 肖像权授权合同
肖像权使用合同2006-10-19 11:43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
肖像使用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肖像使用方和授权方的义务、权利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即肖像使用授权合同):
一、甲方为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于何时何地拍摄的何种作品,几种或几幅)授予乙方有限使用。(使用肖像的形式、数量)。
二、使用形式仅限于(杂志封面、网上传播、图书报刊出版、展览、户外或图书报刊广告等等);发行范围仅限于国内(或本省、市、县、或国际、某国等;使用肖像的媒体及其发行范围)。
三、肖像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从正式出现于上述媒体上始,以最后一期或一张上述媒体止)
四、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的形式、范围、时间之内使用甲方肖像,乙方于拍摄完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现金人民币(大写:)元(含税)。
五、肖像授权的变更:
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使用方需要将像用于其他媒体(本合同约定的以外)上时,须事先取得肖像授权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肖像授权方需作另外授权于他方时,必须事先征得肖像使用方的同意(指本合同第一项拍摄的肖像作品)。
六、乙方承诺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绝不损害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合同约定解决办法)。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某地方)签订。
肖像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肖像使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看看能不能用吧,网上找的
C. 可以解除和公司签订的肖像权使用协议吗
1、如果一定要解除肖像权协议的话,可以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
2、肖像权协议如果不是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的话,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导致肖像权协议的无效。
3、如果公司并没有超出肖像权协议许可的范围使用本人的肖像,则公司使用肖像就不违法。建议先别惊动公司,先到当地找一律师好好的策划一下,应当还是有胜诉机会的。
D.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有哪些
一、肖像权侵权认定是怎样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是:
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
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
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E. 请问微信表情包制作里面的截屏表情涉及到肖像权,应该怎么得到影视类的版权授权呢
基本上是得不到的
因为有版权的这些影视作品或者涉及到明星肖像权这些的,基本上都是由出品方或者工作室,经纪公司把握的,不是单独的属于某个人
如果这些公司或工作室想做表情包的话,要么自己做,要么就是授权给专业的广告公司去做
因为表情包的对这些的要求比较,估计你应该没看真人或截屏包的注意事项和制作要求
所以,表情包作者不建议做截屏和真人表情
腾讯课堂上有教程
F. 肖像权授权书离职了还要填吗
这种情况,建议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求公司按期支付使用肖像权的相关费用。
G. 已授权自己的肖像权给公司网站,公司做了违法的事情,干涉到自己吗
司实践未经本同意非营利目使用肖像行能构侵犯肖像权 《华民共民通则》第百条规定:公民享肖像权未经本同意营利目使用公民肖像 ??《华民共民通则》第百二十条规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叫肖像权 肖像同角度同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肖像指通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物形象物质载体再现种观赏造型作品 律意义肖像则蕴含肖像权基于其肖像享格利益般具律特征: 1、肖像艺术再现自外貌形象 通我判断物外部形象表现否构肖像应结合其表现形式表现部位看待 首先必须物形象必须具肖像特征其表现形式即通摄影反映特定公民图像;二肖像必须反映特定公民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肖像必须真实辩、熟知看知道谁肖像 其必须特定公民肖像事实公民肖像图片应占整图像凸显主体位作特定象表现作陪衬体;同目通肖像使用(手段)达目 2、肖像具物属性 肖像艺术再现应具体、独立固定某特定物质载体(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源于肖像权独立于肖像权客观视觉形象能够所支配、控制处并具定财产利益 3、肖像肖像权客体表现自特格利益 所谓财产利益并非产于自外貌特征本身、基于肖像产格利益所派并体现同格利益需求自肖像权给予律保护实际格利益保护需要 所谓 肖像权种专属于自格权律意义:自自通造型艺术或者其形式客观物质载体再现自形象(肖像)所拥侵犯专权 公民自肖像所体现格利益我律规定保护肖像权象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格利益精神利益财产利益 特点: 1、肖像权权利主体能自自才拥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或其社组织由于存客观、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肖像享肖像权(企业形象指肖像关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评价) 2、肖像权具备种财产利益种财产利益通肖像权格利益所派产允许肖像权定范围内限度转让肖像权允许制作使用自肖像并获应使用价值 3、肖像权种标识性格权具基层性基本作用于外貌形象标识格借辩识每特定自(姓名权通文字符号标识格) 肖像权内容: 1、肖像制作专权 摄影言即通照相自外貌形象固定胶片、相纸或其物质载体使自形象转化肖像全部程 肖像制作专权内容包括:肖像权根据自需要或、社需要自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制作自肖像均干涉;二肖像权权禁止未经自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肖像非制作肖像构侵权行 理解肖像制作权我经要公肖像权肖像构侵权行律种误解严格意义理解应: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权取决于制作制作否取肖像权许未经许进行制作——即使私藏目侵害肖像权直接利益同构侵害制作肖像专权摄影说要拿着照相机准自进行肖像摄影肖像权同意强行拍照种侵权行 2、肖像使用专权 肖像旦固定定物质载体(制作)使独立于世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利用价值普遍意义享使用专权能肖像权其基本内容: 自权任何式使用自肖像并通使用取精神满足财产收益干涉(违反律公序良俗)二自权允许使用自肖像并决定获报酬(需要与使用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自权禁止非使用自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公民专格利益干涉侵犯内容:公民权禁止未经自允许制作自肖像;二公民权禁止未经允许使用自肖像;三公民权禁止自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歪曲 般原则:公民自形象再现权——权同意或者同意客观物质媒介空间再现自形象权利;公民权使用自肖像、权允许使用自肖像、权禁止使用自肖像权利 侵犯肖像权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侵害定原则按照我民通则规定要符合三要件即认定构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损害事实发 侵犯肖像权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侵害定原则按照我民通则规定要符合三要件即认定构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损害事实发摄者肖像权受侵害受害名誉、位、身份受打击带精神痛苦主要体现肖像权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能性减少包括直接间接损失、包括精神损害物质损害2、侵权主观错(包含故意失)即摄影确律、规禁止行非侵害肖像权即认定错3、损害事实侵权行间关系种关系必须摄影者行与损害结间内、本质、必联系 严格意义说摄影要列情形即视侵害肖像权 、没阻却违事由情况未经肖像权同意使用其肖像行 未经肖像权同意使用其肖像行称使用肖像我民关肖像权律规定基本针肖像使用规定种使用区:营利目非营利目非使用我能认要营利目或者虽经肖像权同意非营利任意使用公民肖像种理解片面我《民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肖像权未经本同意营利目使用公民肖像高民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39条种侵权行限制:营利目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伤害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未经本同意非营利目使用肖像行具阻却违事由行才合行新闻报道、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发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具专权于自肖像占、使用处能归公民本所未经本同意享侵犯肖像权行于盈利目使用公民肖像于尊重公民其肖像专权论于何种目公民肖像予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公民同意否则构肖像权侵害 二、擅自制作肖像(包括拥照片)未经本同意擅自创制、占肖像(照片)行于摄影说偷拍照片行 肖像公民格外表现本权决定否再现自形象至于制作(拍摄)肖像作品公发表私藏目并影响侵害肖像权行构说:虽加公使用同构侵权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肖像即行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式侵害肖像或破坏肖像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照片行仅构肖像权侵害往往构名誉权侵害 综合述摄影实践经构侵犯肖像权三种情况: 近几所谓侵犯肖像权报道似愈愈趋势我想原归结能三种:摄影懂律;二摄影故意侵犯家肖像权意图想获利;三摄影者懂肖像权律意义要看自肖像见报端起诉索赔 1、营利目必须同具备两条件:未经本同意使用肖像;二营利目行侵犯肖像权即使用者主观希望通肖像使用获经济利益所谓营利并我通理解要营利实事要营利主观意图客观营利行论行否实现营利目都构营利实事 2、任何形式侵害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要承担律责任:即侵害权要求侵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见未经肖像权许营利目使用肖像给肖像权造实际损害给肖像权造精神损害等使用同构侵权(肖像权)责任司实践同存许营利目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案例 清楚表明:否营利目并决定否存侵犯公民肖像权唯前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重要情节 3、肖像权虽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由于使用超肖像权许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限种情况需否存给肖像权造实际损害都构侵权责任种情况般属于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承担式 我侵害肖像权责任式主要民事责任式该民事责任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式赔偿损失财产责任式我司实践侵权责任确定般:营利目营利目作赔偿标准即论否情节严重论否赢利要非使用目赢利且肖像权要求赔偿侵权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于非营利目侵害肖像权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确定情节严重基本标准标准情节轻微造严重般判定物质面赔偿 据我律司实践(主要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社公共利益原经肖像权同意即合理使用其肖像: 般言未经肖像权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某些情况虽未经肖像权同意仍使用其肖像并构侵害肖像权便使用肖像提供抗辩事由些抗辩事由使用提供合理使用条件阻却未经肖像权同意使用其肖像违性 我虽未面制定具体律规定司实践般掌握: 1、维护家利益社需要使用具新闻价值社公众物肖像于家领导、政治家先进物事迹报道肖像使用 公众物具定身份位并具新闻价值物般社各界知名士往往涉及家政治、经济、社、文化娱乐等面面报道其事迹使用其肖像应合理使用 第维护家社利益需要社公众物肖像进行使用公众物具定身份位并具新闻价值物般社各界知名士往往涉及家政治、经济、社、文化娱乐等面面报道其事迹使用其肖像应合理使用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员、功实业家等具新闻价值报道其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同意并构侵权例央电视台主持陈某公安教师李某诉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肖像权纠纷案即其例20007月5经北京市丰台区民院审审判陈某李某二败诉该案案情由于原告远威摄影展留影现告广告宣传画册并且照片作淡化背景处理陈、李认山西远威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告庭经调查院认陈、李合影留念远威摄影展属于公益性质社完全向社公传播且照片技术处理未影响歪曲其主要内容表达外远威公司编印广告宣传画册提高企业知名度塑造良企业形象具直接营利目没违反家关规每公民都享肖像权肖像权行使应受定限制院判定陈某、李某两肖像权并没受侵犯 2、使用特定场合席特定物肖像参加各种集、游行、仪式、庆典等肖像类往往具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已说明其已定程度放弃其肖像权任何参加类均主张其肖像权利用些特定场合形肖像应属构侵害肖像权属肖像合理利用 3、风景区摄影创作物作点缀或者拍摄照片摄入照片内些场合并物主体; 4、行使舆论监督权(宪规定:公民监督权)、批评某种文明行、举止谴责行行或道德行教育公众遵纪守尊重社公德维护社秩序等登载其文明行使用公民肖像拍摄破坏社公共财物、环境污染行等; 5、肖像权本利益、其自利益其社公益目需要使用其肖像寻找落明报刊、电视刊登寻启事所用本照片 6、诉讼作证据(刑事或民事诉讼阶段程)使用公民肖像;家机关执行公务强制使用公民肖像公安机关追捕逃犯或其犯罪嫌疑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家机关执行、适用律(行政执程)使用公民肖像; 8、科研究文化教育目定范围内使用肖像(主要指社公范围)于临床医教科研究目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展示病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我认目前使用公民肖像应注意几面: 、确理解文章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作品命名等) 三、要相信口协议 四、谨慎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说明词面加使用作品授权限制 六、参加各种雇用模特摄影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间协议内容 七、关键要取肖像权书面协议 律虽已经侵犯公民肖像权行界定随着我市场经济发展尤其加入WTO于摄影作品使用(范围)越越摆脱利益影响尤其经济素渗透总体看我律关于肖像权律保护仍比较原则比何界定何营利性新闻媒体配图否属于营利;公众物肖像权特别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死者肖像使用权界定等我处理摄影肖像作品遇问题往往非具体所我凭借些抽象名词处理我所遇具体事情非困难难办营利目鉴于作名摄影师拍摄涉及物肖像尤其使用更应要注意:谨慎、依、据——三点十重要我意思每都肖像权要使用别肖像权要经别同意——保险(所我今特意带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中国等面合同、协议书本仅供家参考) 些见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权使用员工肖像 答肯定:没 2、肖像权关照脸 每看肖像总联想记录律主体格特征种格特征类社项重要资源其潜巨商业价值尤现代商业社所重视(近期TCL手机广告请韩影星) 具明显特征其身体部位视觉形象让联想记录律主体及律主体格特征具明显特征其身体部位视觉属于肖像肖像权保护范围内 否构肖像自面面部同应考试社般认知程度予全面综合判断见判断表现侧面或者其部位般熟知已能够判断其所表现谁该侧面或其部位构肖像 3、集体照片肖像权问题 家知道肖像肖像权格权独立存旦侵权肖像权即依向侵权主张其权利集体肖像肖像权却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各权利独立肖像集合体具独立性与同性相统特征各肖像权照片均享独立格权;另面物理集体肖像具特质(每都权独立主张权利) 目前司实践看般:使用针集体肖像特定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特定格权比重程度足涵盖全体肖像权其肖像受侵害显易见 其判断使用集体肖像行否侵害集体肖像特定肖像权使用者否营利目、否商业性使用应该基本依据 见集体肖像律保护程度要低于肖像说:集体肖像肖像权受定限制种限制确保全体合影者合理使用限度(目前律没完善) 4、拍摄争吵照片否构肖像权侵权 要看没阻却违事由情况存商店售货员与顾客发争吵且态度十恶劣种情况社效益看售货员恶劣态度、与顾客讲道理等违背售货员职业道德社消极现象消极现象进行披露于社进步利些事件疑件社新闻任何公民都进行新闻报道权利拍摄新闻照片新闻报道手段拍摄种场面照片属于社公共利益使用肖像构侵害售货员肖像权 两兄弟争吵般说 5、行政机关或关单位否公民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某汽车站抓几偷构犯罪与公安派所其肖像张贴商场进行照片曝光期提醒乘客注意看本意善意偷事件存违事由 随意使用照片特别照片张贴公众场合并种张贴及相关文字说明引起特定数该否定性评价极能构肖像权侵犯述偷事件能通合途径程序加解决即使犯罪能由民院依照定程序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能由律、规部门规章设定其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原则:即行政机关言律没授权政府机关能做;公民言要律没禁止公民 查遍所律、规规章找公安机关公民照片公场合张贴形式进行惩罚所公安派所行属于种任意侵权行 6、已知侵权受害保护期限 记张名照片《倒闭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文字:抽闷烟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青报》发表曾经全轰该幅照片经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4月石永阶作者关媒体告院认:报道实际贬低、丑化原告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 按照我《民通则》规定:向民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效期间二说:权利知或者应知道自权利侵犯起2内没向民院依提起诉讼该权利即再享请求民院保护权利即权利胜诉权归于消灭所实际石永阶诉讼已经超律所规定诉讼效已经没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民摄影》报位作者写篇付肖像权纠缠种阐述自何取肖像权所谓授权书秘诀即给象拍照请拍摄者张空白纸留姓名、址给摄者寄放照片实际该空白纸另面折页面同意发表类声明类做实取 我《民通则》《合同》均作效民事行规定合同第52条规定: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行视效合同 同我《民通则》规定相应原则条:自愿、公平、等价偿、诚实信用原则其诚实信用原则称帝王条款指:民事主休民事依诚实信用式行使自权利履行义务滥用权损害利益违反家或社公共利益二合同解释应依诚实信用即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判定非确定责任三诚实信用原则弥补律规定足重要第三点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司员定自由裁量权所称帝王条款说:现律漏洞情况诚实信用原则律进行解释填补 千万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聪明
H. 微信上未经授权转载肖像权怎麼处理
搜集被侵权的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