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规定
① 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外,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1)授权规定扩展阅读:
授权的原则:
1、重要性原则。即符合“二八”原则,加强对涵盖80%内容的20%事务的授权管控。
2、适度原则。授权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即必须在可控范围之内授权。
3、权责一致原则。授权要与责任一致,责任大授权小做事效率就很低。
4、级差授权原则。一些关系人事和财务的授权采用级差授权,一般采用隔级授权,比如人事的任免不能由直接上级决定,而应通过隔级上级来决定。
② 什么是授权批准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讲 货币资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
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要求: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二)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
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制度设计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既包括企业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的分工,也包括与货币资金运行有关的业务岗位分工和货币资金审批的领导岗位分工等。因此,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是溶于企业各级领导的岗位分工、各业务部门的岗位分工、各管理职能部门的岗位分工和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分工等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的。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纳人员、审批的领导、专用印章保管人员、会计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及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责任制度。
在这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许其他人员接触。其目的是保证责任到人,使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的权责清晰,防止由越权、串岗等行为的发生而引发的一种责任多人承担,而谁也有理由不承担的现象,让出纳人员切实承担起货币资金安全的责任。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
由出纳的岗位责任所决定,出纳人员在收付货币资金的同时,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如果有授权还可同时编制记账凭证,这是为便于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总分类账控制日记账和明细账的功能所决定,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否则,出纳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错误、舞弊就无法被及时发现,总账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控制作用。
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货币资金发生增、减(借、贷)变动,另一方面会使相对应的非货币资金账户发生相应金额的反方向(贷、借)变动。这正是复式记账法中账户对应关系的内涵。利用复式记账法中的这种账户对应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可以从非货币资金账户的一个侧面监督货币资金的收付是否正确,如果出纳人员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就失去了这种监督,就有可能掩盖出纳人员的舞弊行为。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出纳人员是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执行者,其执行依据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据(原始凭证)和有被授权的领导批准。这是对货币资金收支实施的两项监督,如果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项监督,就会给舞弊创造条件。
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货币资金支出的每一个专用印章代表着一道控制程序,再加上业务经手、各级被授权领导的批准、出纳的审核职责等,这多重控制构成了货币资金的监管防线。如果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付的专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纳人员),有几道防线就会形同虚设。设想一下,如果出纳人员同时兼管几枚印章,一定会方便货币资金的支付,可谓是“一站式”服务。但同时意味着出纳员是这个世界上最有钱的人,因为他想拿走多少钱,只有企业有,他又想拿,那就是举手之劳了。
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按设计岗位职责的一般规定,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稽核人员负责会计、出纳业务的稽核,档案保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这是三个典型的不相容职务。如果三者不相分离,那么出纳人员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发现,如果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他最后的一招就是篡改、销毁原始记录。从这个角度看,稽核岗位和会计档案保管岗位是对出纳岗位的制约与监督。7.出纳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出纳人员就是货币资金的保管员,他和仓库保管员有什么区别?如果一定要说彼此有什么不同,那就是一个管钱一个管物。那么财产清查中仓库保管员能够自己盘点吗?现金的清查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与此有什么不同?所以,一定要有专门的清查盘点人员负责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银行存款乃至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
二、货币资金收入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
企业的货币资金收入主要两种情形:一种是来源于当期的营业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应收款项;另一种是不经常发生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出售原材料等营业收入是货币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业务运行也最为复杂。对这些营业收入,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收入控制程序,以便于各职能部分相互协调,共同遵守。一般企业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如图5-1所示。
对于营业收入以外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对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取租金、押金、赔款等,也同样应建立严格的控制程序,保证收入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二)货币资金收入的其他控制制度
企业除了制定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外,还必须对与货币资金收入相关的方面进行控制。主要有:
1.严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保证应得的收入及时收取,不缺不漏并及时送存银行。
2.所有收款收据和发票都必须连续编号,并建立一套严格详细的领用和回收制度。
3.建立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收入的防伪检验制度。三、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程序
企业的货币资金支出业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对外支付进货款、有关费用、上缴税金、还款和对内支付工资等有关劳务费用等业务事项。其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出和银行转账支出两种方式,无论是现金支出还是通过银行转账支出,都必须根据企业支付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支出控制程序,以便于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共同遵守。
货币资金支出的控制程序设计一般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超出预算范围或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一般企业最主要、最经常、也是运行环节最复杂的货币资金支出是物资采购,其具体控制程序如图5-2所示。
以上程序既适用于对外支付的货款、费用,也同样适用于对内支付的工资、奖金和职工报销费用等。
③ 请问,法律规则中的委任性与授权性规则有什么区别呢
委任性法律规范就是说现有的立法对某些特定问题的处理并不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特定的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简单点说就是还没有制定出的法律规范。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所谓授权性规则就是授予行为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比如劳动法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安排的危险工作的命令就可以拒绝执行。
④ 授权审批制度包括哪些
包括明确审批人员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4)授权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⑤ 什么是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其中包含“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
⑥ 合同法中规定授权的事情
从日常操作上来看,关键是要看公司对业务员的授权,如果业务员有权独立与客户签署合同,那么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予以认可,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合同本身已有盖章,但签署合同的人公司并未正式授权,此属于越权,但并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客户),因为你的合同有章,公章有法律效力。
具体从下面分析:
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必须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比较稳妥。中国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了修改,以前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规模小的是执行董事),而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往往对方的名片印着董事长的头衔,但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签订合同时,最好出示双方营业执照,因为法定代表人是谁可以从营业执照上看出。
一个公司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有时候法定代表人工作繁忙,无法事事兼顾,分身乏术,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的人来签合同。这个时候,一个办法是,要求被授权的人在签合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并不能做得如此细致。因此,出现的情况是,一个部门经理,或者一位所谓的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了。如果合同书上盖上了公章,那么即使这样的情况也不会有很大的风险。如果合同书上没有盖上公章,那么,这样的合同效力,就是有问题的了。
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即使有授权委托书,但签这份合同超过了授权委托书上列明的权限,或者授权委托书过期了,并且在合同书上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对于这样的合同书的效力,中国法律对这个问题,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可以补救。
具体的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这个规定可以知道,在上面的情况下,判断合同书是不是有效,最关键的问题是,是不是有理由相信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有代理权。
一般而言,在上面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所签署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是有效的。
⑦ 公司《授权管理规定》怎么写,谢谢各位,给点提示也行!
看看这个例子
为规范采购合同管理,有效贯彻分工负责制和逐级负责制,进一步严格合同签定授权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授权管理
1、各采购业务口所订立的的采购合同标的范围为归口负责的采购品种,非不属于本采购业务口归口范围内的采购物资一律不得对外订立采购合同。
2、各采购业务口负责订立采购合同的人员必须持有经公司签发授权的《法人委托证书》,无《法人委托证书》或标的授权范围与采购合同订立标的不一致的人员一律不得订立有关采购合同。
3、违反第一、第二款规定,擅自订立有关采购合同的机构和人员作为严重违反经济纪律处分。
二、物资采购合同的价格授权管理
1、各采购业务口拥有和行使合同草签权力。在公司审定下达的采购预算范围内,各采购业务口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后,负责草签采购合同,凡未经采购业务口人员草签的合同一律无效。
2、经各采购业务口草签后的采购合同须集中交由综合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综合事务中心应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采购政策和采购预算对草签采购合同的规范性、供应商性质、合同标的数量、金额、单价与预算的一致性、付款结算条款的优先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综合事务中心拥有和行使对合同的监督审核权,对明显存在问题的采购合同,有权要求采购业务口进行修订或重新订立。凡未经综合事务中心签证审核同意的采购合同一律无效。
3、经综合事务中心签证审核确认的草签采购合同,根据《采购供应部合同签定授权表》(见下表1)所规定的标的金额范围,填制《合同审批单》(见后附)分别呈报有关经理、副部长、部长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加盖合同专用章正式签定采购合同。凡未经审批的合同一律不得加盖采购供应部合同专用章。
⑧ 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范围如何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
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或履行款等。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8)授权规定扩展阅读
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授权委托书并无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达意思,尽量规避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⑨ 什么叫法律,法规授权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法律规则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授权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