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申请书
① 取水许可证水量变更需要多久才能审批完成
、取水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
2、取水水源可行、退水水质符合要求、符合水功能区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二)申报材料
1、新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3)经批准的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准文件
(5)列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供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
(6)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有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8)取用地下水许可申请,经水务局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成后尚须提供以下材料
a、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b、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c、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d、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e、其他有关资料
(9)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材料
a、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b、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说明
c、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合格证)
d、其它按规定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总库容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中取水、日取水量不足200立方米的地下取水、水力发电总装机不足1000千瓦的取水,以及年取水量不足50万立方米地表水取水的建设项目不必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人要求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
(2)按规定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3)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4)已缴纳水资源费的证明材料
3、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的正式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3)原取水许可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注:下列情形不属于取水许可证变更,应当按规定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a、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b、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
c、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
d、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办事程序受理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持全部材料向市365便民服务中心水务窗口提出申请。水务局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② 长春市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批准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批准”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报告编制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达到设计深度。)
2.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报告编制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达到设计深度。)
3.一般情况需提供: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入河排污口的批准文件,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4.一般情况需提供: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入河排污口的批准文件,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5.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6.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7.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许可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规范表格要求真实填写,不能涂改,加盖公章。)
8.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许可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规范表格要求真实填写,不能涂改,加盖公章。)
9.一般情况需提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立项审批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
10.一般情况需提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立项审批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
11.一般情况需提供:与第三者关系的说明书,如与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双方签字盖章。)
12.一般情况需提供:与第三者关系的说明书,如与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双方签字盖章。)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③ 在长春如何办理”申请延续、丢失补办取水许可证
一、在长春市办理“申请延续、丢失补办取水许可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丢失补办取水许可证需提供:丢失公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在报纸上登报报失。)
2.丢失补办取水许可证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3.丢失补办取水许可证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4.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5.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6.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需提供:取水许可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7.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需提供:取水延续评估报告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清晰、不可涂改。)
8.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需提供:延续取水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丢失的不用提供。)
9.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需提供:原取水许可证正、副本、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原取水许可证提供正副本。)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④ 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五种情况
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五种情况:
1、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根据《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4)取水许可申请书扩展阅读:
根据《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设计所规定的取水量。
第十三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⑤ 取水许可申请书 主要是格式 内容数据乱填行
1、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2、供水水源的水资源分析报告或水文地质勘探版报告。权
3、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4、取水方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时,与第三方的承诺书或协议书。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⑥ 取水许可申请书中“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如何填写
这一栏不用填,由县级水政主管部门填写,并签名盖章。
⑦ 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的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施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格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设计所规定的取水量。
第十三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地下水的许可申请可以授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这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薄,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下列取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时,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行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因自然原因等需要更改取水地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人同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批准,需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必须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持证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份报送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持证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达售的。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登记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登记规则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和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水资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同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⑧ 请问取水证要那些手续,在哪里能办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地下水的许可申请可以授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这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薄,定期公告。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