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壹』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考试题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4个科目中,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三个科目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贰』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和免考条件有哪些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内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容。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免考条件
2002年12月18日前以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叁』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2、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3、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6、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7、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扩展阅读:
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界址认定的要求
1、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0.5m时,宗地界址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指界、认定。宗地界址临街、临巷、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大于0.5m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上的界线与实地界线吻合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2、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户口簿及其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肆』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考试教材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土地登记代理内人考试大纲容
2、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
3、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实务
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5、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伍』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方式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方式:笔试。
共考4科:《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5)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扩展阅读:
报考条件
按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 1年。
『陆』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条件
可以啊,不过条件比较严格。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内之一的,可申容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柒』 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哪个更难
土地估价师更难,因为我多年前土地登记代理人就考上了,但土地估价师一直不敢去考。看版了估价师的一些备权考资料后,觉得比起土地登记代理人难掌握一些。在现实当中,土地估价师含金量高一些,一旦能进入中介评估公司后,待遇是不错的,但土地登记代理人往往是一些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去考,为了掌握一些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几年前,通过后,单位还愿意把你凭成经济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进入中介房产所或机构,往往不能发挥技能,房产中介更侧重于喜欢房地产估价师。
『捌』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考试介绍
1、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2、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3、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4、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5、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6、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8)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扩展阅读:
1、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办法: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玖』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考试时间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2013年6月15、16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版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权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2012年6月16、17日。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考试题型 土地登记代理人 6月日 上午 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客观题 下午 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上午 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主观题
『拾』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自协商确定。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 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 个科目,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为保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 , 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 ) 的人员 , 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 , 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