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
⑴ 代理法律的一般特征有哪些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谓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1)代理法扩展阅读: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⑵ 代理法案例分析
甲公委托乙公司购买水泥是否签订委托合同或委托手续,相关材料上是否写明购买水泥的价格限制?该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乙公司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确实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且乙公司代理的事务在委托范围内,乙公司与水泥厂买卖合同的义务应由甲公司实际承担。
⑶ 按各国代理法的规定,本人的义务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1、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专务;
2、公民必须属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除以上五方面基本义务外,公民还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⑷ 想代理多家保险公司怎么代理法呢
那么你必须与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联系,然后和他们签订相关的代理协议就可以进行代理了。
⑸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
一 、两大法系代理理论之比较
(一)两大法系的思维方式
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呈现出一种建构理性主义,“认为理性是依据明确前提的逻辑推理,理性行为是完全由已知和可被演示证明的真理所决定的行为。所以,对任何不能从无可置疑的明确前提逻辑推演出的事物,他都否认其真实性。建构理性主义者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把理性主义的方法论应用于人类事物,他们相信,社会、语言、法律及各种制度都是由人创造的,可以通过对人类生活的理性设计而重构或彻底改变它们”。
进化论理性主义思想家发展了一种独立于人类设计的社会制度进化论。“他们认为,没有人能从基本原则出发精心设计出一种理性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则的体系是存留下来的规则逐步发展的结果。因为人们发现这些规则是便利的、符合自己需要的,所以选择了它们。”同理,市场秩序、货币制度和语言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它们是人类选择的结果,而非人类思想的创造物。“哈耶克认为,思想与社会是共同进化的。正是人在社会中的发展和已学得的习惯与习俗,扩大了群体的生存机会。这些难被人的理性所理解,更不能被设计,但普遍存在于社会和人的思想中的习俗构成人类文明的真正来源。”正是由于不成文立法习惯,英美法能够不断顺应时代,发展出新的代理观念和规则,这体现了英美法系进化论的思维方式。
(二)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之法理根据比较
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区别论。所谓区别论,是指把代理制度中的“委任”与“授权”严格区分。委任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它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授权则是代理人为实施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尽管被代理人在委任合同中对代理人权限予以限制,但该限制并不拘束第三人。
英美法系的代理理论基础为等同论。该理论认为,“本人与代理人等同,这个理论可以用‘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的短语来表述。”与抽象思维所决定的区别论不同的是,等同论表现了一种直观形象的思维方式,英美法系代理法既不区分委任与代理,也不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代理权及代理权的授予未能得到法律概念上的抽象。
(三)概念
普通法就概念定义而言,采取“目的导向”或“效果取向”的思维模式,即对特定法律行为的定义,通常不注重其成立要件的分析,关注的多是其具体的法律效果。例如契约在普通法下就定义为“一方于他方未依约定履行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这其实是在描述契约成立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而非成立要件。普通法上代理的定义,非常典型的体现了这一思维模式。他们把法律关系描述为一种法律关系。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学者弗莱德曼认为:“代理是存在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合意关系,其中一个人(代理人)在法律上被认为能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通过订立契约或处置财产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而《美国代理法重述》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代理是当事人明示合意由一方当事人遵照他方当事人的指示,为其利益为一定行为的忠实关系。可见,普通法对于代理,更强调因代理行为在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代理行为的来由以及如何表现对代理的形成并不重要。
然而,与普通法系刚好相反,大陆法系就概念定义采取的是“要件导向”的思维模式,这一特点同样反映在代理的概念立法之中。《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的表述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或如我国民法学者胡长清认为:“代理者,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对于本人发生效力之行为也。”不难看出,大陆法上的代理概念注重构成要件的规定,代理行为如何发生是构成代理与否的关键所在。
二 、两大法系代理立法的比较
从大陆法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与罗马法上的委任制度一脉相承,并未将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看待。立法者认为,代理权的发生与委任契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委任即是代理权的授与。法典只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的第十三章规定了委任。受法国民法典这种影响的国家并不普遍,比较突出的是泰国民法,在其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作了类似规定。受区别论的影响,即授权并非当然是委任的法律后果,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与罗马法传统发生了质的飞跃,开始将“代理”与“委任”作为不同的内容予以规定,代理列为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三章“法律行为”中的第五节“代理和代理权”;委任列入第二编“债的关系法”中的第七章“各种之债之关系”中的第十节“委任”之中。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对法典化国家产生非常普遍的影响,代理权及代理权的授与理论也被奉为经典。
⑹ 代理法:适用代理法的行为;什么是代理;代理人的义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⑺ 我问一下,我是做的一件代发代理,怎么再招代理怎么个代理法合适
去推广的地方把自己的号推出去,代理一开始不收费会比较合适,也会比较多人愿意做的。代理价不要定太高,款式好的同时给代理大一些的差价空间比较好。
⑻ 公司代理法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生活中的法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指的都是法定代表人。委托法人正确的叫法是委托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办理办理某项事情。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过错,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应向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⑼ 代理法律行为和一般法律行为的区别 思考生活中的代理行为。
还是从概念出发抄吧。
代理行为,要求代理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需要代理。其次,代理的后果,是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代理的都是法律行为,那么,代理行为所事实的行为,自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一般法律行为。
⑽ 代理法人合同
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具体要看是法定代表人变更还是将需要法定代表人的一些权利授权于别人,如果是变更法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要是权利授权给别人的话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写明需要办理事宜的权限。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也可以委托律师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