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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则授权

发布时间: 2020-11-27 15:31:05

㈠ 法律中什么叫做权利推定

法律中的权利推定,是近现代物权法上颇具特色的一类法律规范。它包括两种形态:即占有权利(所有权)之推定与不动产登记簿之权利推定,其概义大致为——不动产依其登记簿设权利人、动产依其占有人而行使所有占有权利之推定效力。

在我国司法中,已明确规定:对罪犯的权责界定,遵循着“权利推定原则”和“克减明示原则”。意即若法律未明文对罪犯权利作出限制、剥夺,那罪犯应享有这些权利,就算其因监禁状态无法行使其权利,也不影响其权利主体资格。

比如罪犯在服刑期间,虽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其财产权未被剥夺,仍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的授权与允许,他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不能处置与占有。国既否定封建的有罪推定,也没有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强调在侦査。

审判过程中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通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准确揭露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明则授权扩展阅读

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过程,但与一般的执法人员日常推理有别,是经过理论和实践的长期的总结,成为了一种已经形式化、先定的作出某种结论的规则,即推定规则。所以要特别注意将事实推定与事实推理或推断区别开来,不能将一般推理误认为推定。

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

㈡ 非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未经书面授权,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你没有公司授权,但是对方有理由相信你有授权(比如,单位以前内给你开具的有委容托手续,委托期限未到),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签订合同是有效合同。有关法律责任由你的原单位承担。
如果你没有代理权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在你的原单位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单位追认的,合同有效。如果没有追认,则有关法律责任由你本人承担。如果单位授权不明,则单位和你要承担连带责任。

㈢ 什么叫“德鲁克原则”

1、德鲁克原则

德鲁克在《有效的管理者》中所阐释的“有效管理理论”不仅适用于管理界,也适用于其他各界,,其主要包括管理者必须有效、有效性是可以学会的、管理者必须学会管理自己的时间、管理者必须着眼于贡献、管理者必须重视“长处”、管理者必须集中精力于少数主要的领域和管理者必须做有效的决策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2、德鲁克的四项基本沟通原则

他提出了四项基本沟通原则:沟通是理解、沟通是期望、沟通创造要求、信息不是沟通。

3、基本内容

1)沟通是理解力

在沟通时,无论采用何种媒介,第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这个沟通在接收者的理解范围之内吗?他能收到它吗?”只有那些被理解的东西才能被沟通。

与他人说话时必须依据对方的经验。如果一个经理人和一个半文盲员工交谈,他必须用对方熟悉的语言,否则结果可想而知。谈话时试图向对方解释自己常用的专门用语并无益处,因为这些用语已超出了他们的知觉能力。接受者的认知取决于他的教育背景,过去的经历以及他的情绪。如果沟通者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的话,他的沟通将会是无效的。另外,晦涩的语句就意味着杂乱的思路,所以,需要修正的不是语句,而是语句背后想要表达的看法。

有效的沟通取决于接受者如何去理解。例如经理告诉他的助手:“请尽快处理这件事,好吗?”助手会根据老板的语气、表达方式和身体语言来判断,这究竟是命令还是请求。德鲁克说:“人无法只靠一句话来沟通,总是得靠整个人来沟通。” 所以,无论使用什么样的渠道,沟通的第一个问题必须是,“这一讯息是否在接受者的接收范围之内?他能否收得到?他如何理解?”

2)沟通是期望

70年的研究就以下基本观点达成共识:人们喜欢听他们想听的话。他们排斥不熟悉和威胁性的语言。只有通过理解听众的兴趣和期望,才能使他们从新的角度来看待某个问题。

对管理者来说,在进行沟通之前,了解接受者的期待是什么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知道是否能利用他的期望来进行沟通,或者是否需要用“孤独感的震撼”与“唤醒”来突破接受者的期望,并迫使他领悟到意料之外的事已然发生。因为我们所察觉到的,都是我们期望察觉到的东西;我们的心智模式会使我们强烈抗拒任何不符合其“期望”的企图,出乎意料之外的事通常是不会被接收的。

一位经理安排下属主管去管理某个生产车间,但是这位主管认为,管理该车间这样混乱的部门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经理于是开始了解主管的期望,如果这位主管是一位积极进取的年轻人,经理就应该告诉他,管理生产车间更能锻炼和反映他的能力,今后还可能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相反,如果这位主管只是得过且过,经理就应该告诉他,由于公司的业务重组,他必须去车间,否则只有离开公司。

3)沟通创造要求

沟通总是要求接收者成为某种人、做某些事、相信某些话。话句话说,沟通通常请求接收者付出注意、理解、洞察、支持、信息和金钱。可能最重要的是,沟通需要时间,这是这个时代中最有价值的物品。企业在任何沟通前,必须问自己,我为什么要在这上面花费时间?是什么鼓励其他人把他们最宝贵的时间留给我,他们在结束时相信物有所值吗?

一个人一般不会做不必要的沟通。沟通永远都是一种“宣传”,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例如发号施令,指导,斥责或款待。沟通总是会产生要求,它总是要求接受者要成为某人、完成某事、相信某种理念,它也经常诉诸激励。换言之,如果沟通能够符合接受者的渴望、价值与目的的话,它就具有说服力,这时沟通会改变一个人的性格、价值、信仰与渴望。假如沟通违背了接受者的渴望、价值与动机时,可能一点也不会被接受,或者最坏的情况是受到抗拒。

宣传的危险在于无人相信,这使得每次沟通的动机都变得可疑。最后,沟通的讯息无法为人接受。全心宣传的结果,不是造就出狂热者,而是讥讽者,这时沟通起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

一家公司员工因为工作压力大,待遇低而产生不满情绪,纷纷怠工或准备另谋高就,这时,公司管理层反而提出口号“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更加招致员工反感。

4)信息不是沟通

沟通和信息是不同的,实际上它们大部分是相对立的。在人类的历史中,有过大量的沟通,但留下记载的却微乎其微。因近一世纪的信息爆炸,大量的数据使我们不知所措。高中生可以通过E-mail和比尔·盖茨联系,并可以接触大量的数据库。我们能得到大量的零散信息,但我们怎样对其作出界定,并分出主次呢?这种情势也产生了新问题,我们想何时沟通?我们想披露何种信息?在何种环境之下这两者是一致的?我们的听众为什么必须选择并注意我们?

信息与人无涉,不是人际间的关系。它越不涉及诸如情感、价值、期望与认知等人的成分,它就越有效力且越值得信赖。信息可以按逻辑关系排列,技术上也可以储存和复制。信息过多或不相关都会使沟通达不到预期效果。而沟通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信息是中性的,而沟通的背后都隐藏着目的。沟通由于沟通者和接受者认知和意图不同显得多姿多彩。

尽管信息对于沟通来说必不可少,但信息过多也会阻碍沟通。“越战”期间,美国国防部陷入到了铺天盖地的数据中。信息就像照明灯一样,当灯光过于刺眼时,人眼会瞎。信息过多也会让人无所适从。

㈣ 电子竞价不需要授权文件或则检测报告或则投标产品的厂家证明吗

第一招标合同说明此点,第二要求对方出具国家承认的资质证明(是可以查询到的)一般合同上重点写明你要求的产品规格,这点一定要注意。

㈤ 如何申请发明专利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

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撰写一份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需 要,可先行检索

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文件,取得专利申请号,并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费用;

4、进入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于申请日起的18个月后,将在专利公报和网站上公开该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请日起的15个月内随时要求提前公开;

5、进入实质审查(实审)阶段: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可随时向专利局提起实审,也可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后提起实审,提起实审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实审费用;

6、经实质审查,该专利符合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授予专利权,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维持费、当年年费、印刷费、证书工本费,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授权的发明专利将予以公告。

7、如果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则应当提供在先申请的相关情况。

二、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

1、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该内容是指该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

2、说明书摘要:概括说明该发明(300字以内)。

3、说明书: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说明本发明的目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说明该技术方案的达到的效果和优点;证明该效果和优点的相关实验和数据。具体地:

涉及机械领域的发明,应提供该产品专利的结构示意图,说明产品的结构、形状特征,各部件名称及连接关系,工作原理。

涉及电学领域的发明,应提供各元器件名称,及元器件之间的电气关系。

涉及化学领域的发明,应提供具体化学物质的名称,制备方法、工艺条件。

涉及化工设备系统的发明,应当提供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具体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设备的结构特征、连接关系。

涉及药物发明的,应提供药物的成分、含量、制备方法、临床或动物实验的方法和试验数据。 涉及微生物和生物工程领域的发明,应提供须保藏的证明。

4、附图说明(如果需要)

5、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具体举例说明本发明。

三、申请发明专利的时间

申请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大约需要2年半以上的时间,取得专利权后,每年须按规定交纳年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从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不能续展。

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利用技术成果向社会公开,以换取一定区域和时间内的垄断权,那么专利技术是否容易形成垄断,是否容易得到保护就决定了技术成果是否适合申请专利。

如果以技术专利入股注册公司,必须拥有专利证书且经过评估。

㈥ 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授权文件是什么意思

你好!
你所指的规则全称为《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其中第三章规定了限制性规则。
其中部分条款供你对照,企业名称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如果没有授权或证明,你就改个名称试试。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如有需要可追问。

㈦ 民法总则为什么没有保留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最明显的区别是《民法总则》删除了书面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由此可理解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将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理论,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委托书授权不明是被代理人(授权人)的过失,相应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民法通则》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代理人作为善良管理人,应对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同时,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相对人损失,被代理人可能因此间接受益。所以,《民法通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规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学理上,关于代理人是否应对授权不明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说分别是“补充责任说”和“有偿无偿代理说”。前者认为要求代理人承担一般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应限于被代理人履行不足部分的补充连带责任。后者认为代理人的责任形态应视代理形态而论,在无偿代理中,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在有偿代理中,只有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连带责任。可见,无论哪种学说都认为代理人责任过重应予减轻。现在《民法总则》直接将该条款删除,改变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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