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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1-27 17:57:23

Ⅰ 什么是表见代理他和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的区别。我国对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内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容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Ⅱ 为什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不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呢

1. 代理是代理人依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构成表见代理要求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因此, 举证责任在善意第三人一方, 若其没有证据证明, 则其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而不能追究本人的责任.

3. 典型的比如买卖合同: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在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若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构成表见代理的, 为保持经济活动的相对稳定性,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立法专门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由本人承担责任, 然后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Ⅲ 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赖的无权代理(即表见代理)和欠缺信赖价值的无权代理的经常发生,常伴随着责任纠纷。在真正的权利人与善意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虽然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堪称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保护所有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但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原则已经被众多的例外弄得千疮百孔,而通过权利虚象代替权利实象的方法,保护第三人对由真正权利人所造成的表见事实的信赖,即“动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民法所追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虽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仍然认定为有效,即:行为人的代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最典型的就是表见代理。

Ⅳ 什么是表见代理合同效力

王某把李某的空白合同托带到了B市,王某到了B市看到B市的玉米价格很低。于是把甲公司的空白合同购于B市丙公司10吨玉米,先发货后付款。后王某发现A市玉米价格也在下降,致使王某不能按约执行合同。这起案件属于什么纠纷?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须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首要条件;(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外表现象。如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第三人为善意。指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知道表见代理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效力表现在:表见代理对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产生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有权以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受其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抗辩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遭受损失的,他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如果损失是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双方过错造成的,依过错程度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分担损失。

Ⅳ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可以举一个表见代理的例子么为什么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因为第三人并不知道你已经丧失了代理权,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自己没有即使的履行通知义务,比如通知他人该人已经丧失了代理权,所以要自己承担。代理人一般都不是善意的,所以就不告诉别人自己丧失了代理权。

Ⅵ 法律对“表见代理”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1、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 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4、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Ⅶ 表见代理中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1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法院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 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 ,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3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 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

Ⅷ 期货法规中提到的表见代理条件指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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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的一种,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何为“有理由相信”?这里审判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还是依据“按一般人的智力水平,在特定的环境和情景中可能作出的判断”。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上述规定可以简单表述为:即使是未经期货公司授权的非公司人员的行为,让相对人有理由误认为是经过期货公司授权,期货公司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将成都会议纪要规定的从业人员责任又一次进行了加深和拓宽。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要件
表见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即:
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又包括以下部分: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形式合法。无效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代理效果,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特别要件
表见代理的成立还须具备下列特别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客观上须存在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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