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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7 20:12:51

㈠ 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 (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 (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 (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 (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 (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 (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㈡ 事业编制的采用人事代理制度,还是事业编制吗

事业编制在政府人事管理体制中仍然存在,人事代理制度是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受各类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与办理人事关系和人事业务,提供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目前只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及自行聘用的编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原事业编制仍然由人事局按原来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㈢ 聘用制的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区别是什么

所谓人事代理制就是在代理法人下存在的特定的人事制度。现实中可以理解为在某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就业。比如,首钢或其它大型企业有它的总部也有很多分公司,许多分公司(注意:不是全部)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又不能从法律上根本脱离母体,所以就有代理法人的说法。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聘用制的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的具体区别:
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
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
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
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㈣ 请问聘任制,人事代理制是什么

很多高校都对新进入其内部工作的职工实行人事代理制度。而且,这些人目前绝大部分集中在硕士这个层次。如果是博士的话,则不实行人事代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要和高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的期限从1年到3年不等。同时,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等都由高校委托教委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但是,党团关系依然要转入高校相应的党团支部。合同到期后,如果高校和人事代理人员不再续签合同,则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
很多高校之所以对硕士实行人事代理制度,而对博士依然延续传统的事业编制,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同时,这些原因也构成了人事代理制度的特点。

第一,伴随前几年高等院校大规模扩招,高校的师生比例失调,教师队伍急需扩大。一开始,由于博士稀少,高校教师队伍扩充的目标就主要盯在了硕士身上。开始的几年,硕士进入高校还可以享受传统的事业编制,他们的名字还会出现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高等院校教师名册上。后来,硕士也急剧扩招,市场供应旺盛甚至相对过剩,而毕业的博士人数也逐年扩大。于是,高校就逐渐把“扩军”的目标转移到了博士身上。但是,博士毕竟还比较稀少,招收博士依然较为困难。可是高校教师编制有限,为了日后能够为博士进入留出空间,同时也要缓解眼下的人员缺口,所以,很多高校便对硕士实行起人事代理制度了。这样,新近招收的硕士既不用占用高校事业编制,为更高层次的人才流出位子,又有效地缓解了高校的人员需求,所以,人事代理制度大受欢迎。

第二,人事代理制度有效地减轻了高校的用人成本。进入传统的事业编制的教师,如果不出特大事故,即使平时在教学科研上有个磕磕绊绊,也不会被辞退。同时,事业编制的教师的生老病死全部都由高校和财政担负起来。但是,人事代理的教师就不同。高校会像公司一样,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会从高校自己的账户上为这些人员支付工资。这个群体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在编教师名册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只和其工作的高校有关系。如果这些人在平时的工作中稍有错误,他们就要担心高校是不是会解除和其签订的聘用合同。他们也会担忧,等到合同到期的时候,高校是不是还会和其续约。高校也会在自身经济状况良好的时候维持聘用,在财政缩紧的时候辞掉这批人。这种十分灵活的用人方式,被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是中国多年来经济可以保持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

综上,高校中的人事代理制度将教师分为两个群体,用形象的比喻说,那就是进入传统事业编制的教师就好像是“正规军”,而人事代理教师就如同“游击队”、“民兵”、“土八路”。用中国劳动领域的术语称,那就是前者是“正式工”,后者是“临时工”。正是这一特点,直接导致了人事代理人员的各种显性和隐性危机。

首先,在目前以及今后很长时间内中国劳动力市场供明显大于需的情况下,由于担心合同被解除和日后合同的续订问题,所以人事代理人员普遍不敢对院系的事务直言不讳的发表意见,而是变得谨小慎微。在这种谨小慎微的过程中,高校的教学科研纪律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但是人事代理人员的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也同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和高校提倡思想自由格格不入。

其次,高校可以抓住人事代理人员的这种“天生的弱势”,在某些待遇上采取歧视性措施。例如,参加科研学术会议的名额、晋升高级职称的人选等等。而人事代理人员碍于“保住”饭碗的考虑,未必敢对高校的做法提出强烈的异议。

再次,即使人事代理人员兢兢业业的完成了工作任务,他们头上的紧箍咒依然不能去除。随着博士供应的增加,高校今后的录用人员将只能是博士,这对提高高校教师整体学历水平无疑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也不能绝对,因为有很多博士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教课能力实在让人不敢恭维。也有很多博士,虽然头顶着博士学位,但是其科研能力甚至不如很多硕士)。如果,人事代理人员不能在段时间内取得博士学位,那么等到高校院系新进入的博士越来越多、师生比平衡之后,高校很可能就会对尚未取得博士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实行“一刀切”似的裁员。

复次,一旦不能和高校续订合同,那么人事代理人员将可能会面临再就业的难题。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竞争力如何,取决于几个因素:学历、工作经验、年龄、社会阅历等。在学历上,这个群体不占劣势。但是,在目前高学历人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他们也不再像其刚刚毕业时那样占有或多或少的优势。在工作经验上,这个群体有着较为丰富的高校教学科研经验。但是,这个工作经验如果不用在寻找高校工作领域,那么其价值大打折扣。毕竟,人家公司、企业等招收的是工作的员工,而不是天天给老板上课的先生。在年龄上,这个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将会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失去当初的年龄优势。在社会阅历上,由于高校中的人际关系相对简单,所以一旦踏入复杂的外部社会,如何适应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另外,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聘任制”和“聘用制”。前几天,国家发布消息,明年开始在全国所有的事业单位中推行聘任制。这里的聘任制是指单位职工依然属于事业编制,只是在具体的岗位实行聘任。例如,一位教授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会被高校聘任在副教授的岗位上;一个助教可能被聘任到教学行政岗位上。但是,不管聘任到什么岗位上,都不是高校辞退职工或者接触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不会产生人事代理制度所发生的效力。事业编制人员在和单位的关系上依然稳定。可是,聘用制则不然,高校如果在合同期内不满意该人员,可以通过付出微小代价或者不付出代价而解除该聘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高校也可以非常主动地选择不再续签聘用合同,从而使人事代理人员“失业”。

同时,鉴于中国社会由来已久的正式工、非正式工之分,加上《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出现的种种令劳动者担忧的现象,所以,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人事代理人员身上潜藏着各种危机,不可不察。

㈤ 请问人事代理制就是合同工吗

个人,也就是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4%。

单位办理社保需要:

  1. 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 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 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5)人事代理制度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㈥ 人事代理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

总体来说三类人员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三类人员在专身份上有本质的区属别:
公务员是行政编制,档案在组织部存放;
事业单位的老职工是是事业编制,档案在人事局存放;
事业单位的新近人员(必须是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共同组织的公考招考进入的)也是事业编制,但只是占有编制,但编制不具体到某个人,其档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
事业单位自己招聘的人员(即:没有通过人事部分、与单位主管部分的批准)无编制,虽然也与单位签订合同,但仅仅充其量也就是劳动合同而已。
因为现在正值事业单位改革,全国各地情况不尽一致。总体趋势是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定编不定人!采用灵活的用人机制!切实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新近人员都只是占编制、属于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但都无编制!因为以后的编制是单位的,不是个人的!
参考资料:人事法规政策

㈦ 谈谈人事代理制度!!

一、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在我国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有关人事业务。简单地说,就是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社会保险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1995年12月人事部正式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使之规范化、法制化。预示着人事代理将促进人才产业化,最终使人事管理变成一种公众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内容有那些?
目前,全国各地人事代理发展迅速,代理内容不断丰富,代理形式趋于多样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围绕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的低层次的人事代理,包括存放或转递人事关系、调整档案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办理因私因公出国政审、出具各种人事证明等。
2、围绕社会保障进行的新形式的人事代理。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3、围绕人力资源开发进行的深层次代理。包括: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才考核和人才发展规划。
4、围绕信息咨询进行的服务性代理。如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代发招聘广告和公司形象设计、工薪制度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咨询等。
人事代理的对象、规模也不断扩大。人事代理最初服务对象大都是三资企业、民办科技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国有单位,现已发展到代理一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部分大中城市人才中心主任会上,人事部副部长步正发在谈到人事代理,讲了三个方向:(1)主动开拓,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 变我要代理什么就代理什么为用户需要代理什么就代理什么,变仅靠自身力量代理为借助专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社会各类力量代理。(2)寻找好拓展代理的主渠道,要从实际出发,从代理的质量和效果出发。实力强的代理机构要面对各类企业、跨国公司、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从新增人员的代理做起,逐步扩大人事代理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所有人事代理机构都要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面向流动人员,面向社会各界,扩大代理范围,丰富代理内容,增强代理功能。(3)依靠提高专业化、法制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人事代理。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才测评、人才设计等现代人才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人事代理运作方式,满腔热情为用户服务,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办事,维护资产所有者在用人方面的权利和企业用人自主权。

三、人事代理的特点?
人事代理制度首先是个制度,它的特点是法制化、系统化、社会化和专业化。
法制化-就是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要以人事法规政策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
系统化-就是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宏观的人事规划到具体的人事管理业务。
社会化-就是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的特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其它多种经济成分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单位可以委托,个人也可以委托; 既可以全权委托,也可以单项委托。
专业化-就是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能力和相关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提供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服务。

四、人事代理的意义?
1、是对人才社会化观念的再认识,促进了人才使用权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主义的人才观是人具有社会性,是全社会的财富,为国家和人民所用。而传统的人事管理是人才单位所有,致使人才对单位产生依附关系,普遍对下岗、失业有恐惧感, 而真正能干的人又不放不用。人事代理是对人才的社会化管理,把人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区别开来,使各类人才割断了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对单位的依附关系,保证人才有充分择业的自由,又增加了他们工作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刻苦学习、努力工作、提高素质。
2、适应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小而全"、"大而全"、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益、效率低下的问题不仅在经济领域存在,在人事管理上依然存在。我国单位众多,管理体制错综复杂,每个单位都设有人事机构,都在进行着同一方式的人事管理,造成资源浪费。而改革开放后出现了大批新型企业,原先的人事管理对这些单位管不了、管不好。而人事代理正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把社会大生产和专业化协作原则运用于人事管理。
另外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深入, 国有企业开始转换机制,每年将有300万职工下岗,国家机关改革和人员分流也要在三年内完成,解决再就业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关键。而现有企事业普遍存在的"人才流失"与"富裕人员流不动","该走的走不了、该进的进不来",已阻碍了企事业的发展。而实行人事代理制正是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重要内容。
3、人事代理制是面向21世纪,适应知识经济对人事管理高水平要求的重要内容。世纪之交的世界经济发展日益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经济"已经到来。知识经济定义为: 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即知识经济同以往的农业、工业经济不同在于不是以物力资源和体力资源为依托,而是以人的知识和智慧为依托。知识经济给人事管理带来的变化主要表观在人才素质复合化、人才流动加速化、人才劳动分散化、组织结构虚拟化、人事协调复杂化。而人事代理正是适应这一趋势,使企事业单位能从繁杂的人事工作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选好人用好人上,而人事代理进行集约型管理,更有利于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如何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需准备以下材料:
1、"人事代理"申请及单位简介;
2、单位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
3、人事代理需存档的人员名单;
4、单位详细地址、邮编、人事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甲、乙双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㈧ 人事代理制度跟劳务派遣制度的区别

人事代理制度多半发生在个人或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如人才服务中心)之间,他们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委托人(个人或单位)向人事代理机构支付一定费用。
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前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而后者不是。
以上只是我的个人一点观点,仅供参考。

㈨ 什么是人事代理制,是临时工吗

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属于临时工性质,合同期满单位可以不继续聘用,不需要任何理由。有的单位还有规定人事代理最长连续聘8年,而且不能享受分房,在职进修等福利。地位在正式人员之下,属于二等公民。科大大人事代理人员可以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工资岗贴也和正式人员一样,但不能参加分房不能在职进修,也没有各类保险,一旦不聘,什么都没有。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9)人事代理制度扩展阅读

人事代理制的特点

1、法制化

人事代理制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承办。人事代理单位和委托单位有严格的合同约束,有明确的权利、责任、义务保证,以人事政策法规定为依据。其代理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2、系统化

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宏观的机构设置与方案、人事规划与诊断,到具体的人员招聘与档案管理,社会保险与职称评审(考试),各种相关人事管理业务与政策咨询等。人才服务机构已从单项服务向全方位的设计与服务扩展,逐步走向系统化。

3、社会化

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特点,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人事业务。

4、专业化

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职能和高效率的服务质量。人事代理机构应有一支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从事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员应精通人事政策,具有丰富的人事管理知识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㈩ 备案制和人事代理的区别

1、主体行为不同。备案制,是指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等的全方位服务。

2、待遇不同。备案制人员待遇,与原事业编人员是完全相同的,但备案制定岗不定人,岗位还是编制岗位,但是人员没有编制。人事代理是合同工。其工资、人事关系、社保等,都是和用人单位直接发生关系的。

3、合同方式不同。事业单位和备案制人员签订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了,双方可以继续签约或者不签,使双方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是事业单位逐渐收回编制的一种方式;人事代理是和用人单位或者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代理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

(10)人事代理制度扩展阅读:

1、人事代理,是一种人力资源外包形式,是企业根据需求将一项或多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由专业的第三方代理。

2、人事代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科技手段,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规定,代办有关人事业务。

3、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档分离和人才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而言,可减轻大量的人事事务性工作,解决在人才引进、毕业生接收、职称评审、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对各类人才而言,个人不再是“单位所有”,流动变得十分方便,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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