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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1-28 07:12:38

1. 节能减排内容

节能减排指的是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节能减排的措施 1.首先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2.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4.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5.夯实基础,强化节能减排管理。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6.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 7.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8.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宣传日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理念渗透在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意识。 9.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中央政府将率先垂范。今年全国要推广高效节能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将率先更换节能灯。

2. 国家对集中供暖的法定温度是怎样规定的

集中供暖的温度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推出的条例规定的,例:《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专试行办法》、《西安市集中属供热条例》、《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等。

1、以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为例子。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2、以西安市的集中供热条例为例,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

(2)供热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特许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2、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3、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4、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遇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告知热用户,报告供热、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3. 求一份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办法

http://wenku..com/view/130cf9691eb91a37f1115c51.html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文号:鲁建发[2006]7号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
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
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
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 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

50
热水能力在 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
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100
供热面积在 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

50
能力在 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

1
— —
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
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

15
发文公布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
(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
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100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供热面积在 万平方

50
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 吨/小时(含)

500
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万元,区域锅炉房

300 100
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万元;供热面积在 万平方米以

50
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 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

200
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

100
资金不少于 万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
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

5
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

2
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人。

2
— —
(八)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
险人员、设备。
第七条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3 1
(一)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 份,电子版
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
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
(三)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原件)。
(四)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
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
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
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
公章)。
(六)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七)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
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供热经营企业

10
的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 个工作曰内做出初审决定;设
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

3
— —
20
定后,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供热行政主管

20
部门接到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 个
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或者核准决

10
定后 个工作日内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3
第十条《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供热经营企业需
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

3
证》有效期满 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20
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
的供热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再符合《山东省城市
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
作规程及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责令供热
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供热企业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由原批准
机关撤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进行分立、

4
— —
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不应对供热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l0
供热经营企业完成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 个工作
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经营许可证》作废,
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经营企业的名
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

l0
后 个工作日内,向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供热设施
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供热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
检查。在对供热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
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
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接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

l0
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 个工作日内,将
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

10
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
部门可注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5
— —
(二)进行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
关注销手续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
开展供热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
理供热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
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6

4. 房子拆迁,户口怎么办

房子拆迁,户口可以移到新的分配房屋中,身份证上的地址就是新房屋的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办理即可。

拓展资料:

补偿安置协议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 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

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参考资料:网络-户口

5. 开热力公司需要办什么证件

办理复营业执照,经营制范围要有供热或经营供热、(是生产型还是经营型)
办理供热许可证。到本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由市供热办登记审批报省供热办批准备案。供热面积的不同审批的级别也不同。
以上内容供参考
青岛佳汇热力管道有限公司
苗学发 0532-84698029

6. 林地和有林地的区别是什么

农村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可以买卖,只可以按照林地期限进行流转!
林地如何进行转让?
林权证是证明林地权属的维一合法依据,林地可以流转,要有林地流转合同,再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证登记,注意一定要到林地所辖乡镇填写《非国有林林权申请审批表》,还有相应的文档资料备齐,方可审办林权转让手续。
农村林地可以申请建房吗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如:
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分别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所以,农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首先应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然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可以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和有林地的区别
林地和有林地的区别:
1、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
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
2、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林地。
林地中的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天然、人工林地称为有林地。林地中树木的郁闭度是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整个林地面积之比。
占用林地需办理什么手续?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7. 某某公司有供热经营许可证,这个经营里边包括该公司收取供热面积的收费权吗

某某公司有供热经营许可证,就说明该公司经营供热业务,拥有供热面积的收费权。

8.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法定期限是多少年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是行政许可的种类之一,行政许可法没有统一规定经营期限。看当地法规是否有规定,如没有可申请商定,一般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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