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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1-28 10:33:06

『壹』 办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 三、条件 (一)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等。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6张; 4.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4.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期限 20日(行政许可法42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交额6%。 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成交额4%。 3.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表演、展览:纯收入50%。 4.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2%。 5.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一般保护动物:(1)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4%;(2)、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3)、科学研究的:成交额2%。 (二)收费依据 1.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贰』 请问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怎么样办理

应提供的材料
1、特许猎捕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
2、申办单位或个人填写的书面申请;
3、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事程序及期限
申办单位或个人提交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核查申请经营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及来源等相关情况,凡经营以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海南省林业局审批:
1、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子二代以下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子代以下野生动物;
2、经调出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行调入我省的野生动物;
3、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同意发给许可证的意见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收费标准
1、经营省级保护野生动物或经营其产品的,必须向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其销售价的5%收取。
2、经营非保护野生动物或经营其产品的,必须向各市、县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其销售价的4%收取。
3、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叁』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申请办理程序及资质

【野生动物经营利来用许可自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肆』 拥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授权给他人经营吗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不可以授权给他人经营,经营单位需自主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你想要出售暹罗鳄,自己要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的动物要带有人工养殖的标识才算合法,而且如果买家没有证,对方只能接受宰杀以后的肉体,不能接受活体暹罗鳄。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林业和水产管理部门。

『伍』 怎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野生动物分国家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级别,一级保护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到国家林业局办理,二级保护在省厅办理,一般保护在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办理.

属于一般保护动物.
到县林业局办理就可以了.
要提交的材料有:
1\来源证明,就是蟾蜍是从什么地方引进的,对方应该有驯养繁殖许可证,证明蟾蜍不是从野外来的.
2\场地证明,证明你有足够的场地来养殖.
3\资金证明,证明你有足够的资金来养殖,不至于让它们饿死
4\兽医证,证明出来问题有技术人员来处理.
大概就这些了吧

『陆』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条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理
1 .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由森保站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市野保站负责人复查。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市局野保站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按许可条件及超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交县野保站工作人员。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批复意见,制作许可文书;到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申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并发给申请人。
( 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的权利。
( 3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县野保站予以公告。
( 4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柒』 办理省野生动物销售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和经营加工土地或场地所有权使用权)。
2、有经营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相关生产、加工技术资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4、有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二、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加工活动。
3、申请人应在醒目位置展示《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4、申请人不得随意改变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种类,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县林业局办理有关手续。
5、野生动物经营加工企业应建立库存、购进、销售、损耗数量登记台帐,并于月底前报县林业局。
6、《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毁损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7、需要终止经营加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本行政机关将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并注销登记。
8、野生动物经营加工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1—12月县林业局将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年终检查,审验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捌』 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有什么不一样

可能是一样的吧,一般都说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没听说过经营加工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玖』 请问如果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有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多少资金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版县林业局提交书面权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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