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代理
①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什么?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②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行为
1、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哪些情节之一,委托代理会终止
有下来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自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④ 关于代理,《民法总则》有哪些新意
您好, 第一,规范了代理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即三分法。《民法总则》采取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分法,取消了指定代理。
第二,增加了共同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上述4种代理,《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民法总则》是根据审判实践经验以及各方意见作出的。《民法总则》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充实了职务代理的内容。《民法通则》第43条对职务代理作了规定,放在第3章法人部分。《民法总则》总结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将职务代理放到代理一章中更符合立法体系,并对职务代理的内容加以完善。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⑤ 2019年最新民法总则有删除指定代理的相关内容吗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但是在1991年我国已经取消了指定代理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只有两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在我国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⑥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