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许可证
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基本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3、咨询服务费用:20000元、咨询公司收取(可以商量)
4、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收取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希望这些能帮上你 如果需要办理和其他问题可以给我发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络空间里面有我的详细联系方式。
❷ 怎样办生产许可证
项目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法律依据:1、???? 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时间:每星期周一、二、三全天和周二、四下午为办理时间,申请取证企业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向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办证申请。?办理地点:省政府北门省机械供销公司院内????????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1、 申请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 申请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及期限(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的要求规定)1、申请取证企业应如实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内容,填写要求见《工业产品申请书填写指南》;2、 省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发放《许可证受理通知书》;3、对已正式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审查部组织现场审查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的,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之日2个月内派出审查组完成对企业的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审查组对申请取证产品进行抽样,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产品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相应的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范围内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4、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均合格后,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该产品国家审查部。5、国家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在45日内完成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总局颁发证书。????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2002]19号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标准为2200元,同一个企业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需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规定为每申证单元为400元。
❸ 哪些产品需要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3)产品生产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❹ 怎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4)产品生产许可证扩展阅读:
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生产许可证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参考资料:生产许可证-网络
❺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区别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后者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❻ 哪些行业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您好
生产耐酸碱、耐油、绝缘、浸塑等劳保防护手套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看您的产品需要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最明显的标志是:产品的使用说明、包装等是否标识了耐酸碱、耐油、绝缘等属性的其中之一,如未标识可以只当普通的劳保手套使用(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如标识了上述功能,则是特种劳动防护手套,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❼ 农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看情况啊 自己做的话是检测费+10000左右 不办也行的有关系不来查的话不要紧 怕的是同行什么的鸟人举报啊 上面不来查都不行 查到的话按政策指导文件上说是没办许可证以前的营业额的1~3倍(就是说倒闭快了),查到么人客气点 找点关系去说说情 也不要想着一分都不出 多少点罚10W左右吧 查到么马上开始办许可证(还是逃不掉啊)
❽ 是不是每个行业都有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第九条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批准发布产品实施细则。对产品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组织或者配合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安排,以登报、上网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并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第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第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第十九条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第二十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应当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二十四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第二十六条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第二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第二十八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相关产品的发证情况还要及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第三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第三十一条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项目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第三十二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第三十三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第三十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机构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企业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5年。第三节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机构实施抽查;审查机构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抽查。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等内容。第三十七条检查计划应当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第三十九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第四节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第四十一条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第四十四条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第五节委托加工备案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第四十六条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七条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第四十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第五十条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第三章核查人员的管理第五十一条核查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五十二条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五十三条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四)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第五十四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注册,并批准后颁发审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五十五条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按规定申请换证,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三)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四) 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第五十六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员期满换证申报工作,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为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换发证书。第五十七条审查员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并担任6次以上审查组长;(二)每年参加20小时以上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三)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八条申请晋级人员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提出晋级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上报的申请晋级人员进行考核,符合晋级要求的,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颁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第五十九条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为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有关人员。第六十条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三)精通相关产品专业知识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权威。第六十一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第六十二条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做出审查结论。第六十三条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申请补领。第六十四条核查人员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第六十五条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第四章审查机构的管理第六十六条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有与开展相关产品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四)掌握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五)了解相关产品的行业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六)没有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符合第六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承担相关产品的审查机构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承担相关产品审查机构的书面申请;(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四)相关产品的行业发展水平、企业分布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五)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经历。第六十八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员实地考查核实,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择优批准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审查机构工作。第六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审查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设置等基本情况。审查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第七十条审查机构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第七十一条审查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查工作;(二)出具虚假审查结论;(三)擅自增加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条件;(四)未向企业说明企业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样检验;(五)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有偿咨询;(六)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或者技术资料;(七)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八)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第五章检验机构的管理第七十二条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后,方可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第七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提出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书面申请。第七十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检验机构的申请进行必要的核实。第七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度竞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范围。第七十六条被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需有检验人员、复核人员、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字。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第七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第七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第七十九条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二)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三)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上述产品;(四)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五)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六)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第六章证书和标志第八十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式样见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第八十一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第八十二条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第八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第八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八十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第八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八十八条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八十九条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九十条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九十一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九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第七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管理第九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第九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第九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办证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申请办证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九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产品检验时间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第九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获证企业名录,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全国有效。第九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九十九条本办法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一百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一百零一条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
❾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第一章第二条十这样规定的,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食品是工业生产中比较特殊的一类,直接关系人体健康。
❿ 什么是生产许可证制度
专家观点 刘兆彬(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部门运用行政审批的手段,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强制管理。一方面通过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执法对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以及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修订后的《条例》更充分体现出政府部门在服务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提升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确保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计民生以及老百姓反响强烈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把好企业生产条件关,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提高我国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第二,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投资建设的产品,淘汰落后工艺,防止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资源的状况发生,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之路,体现了质检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确保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为本,为民谋利,是《条例》的根本宗旨。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减少各类由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题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是依法执政,全面提升质检工作有效性的需要。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生产许可证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标志着这项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使我们对重要工业产品的监管工作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为全面提升质检工作的有效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纪正昆(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 《条例》明确了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3个目标: 一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以人为本,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首先要将食品作为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坚定不移地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同时,要切实加大对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以及危险化学品、保障劳动安全产品的发证力度。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民消费水平和消费层次普遍偏低,缺乏鉴别产品质量优劣的基本知识,要进一步严格对水泵、机动脱粒机、内燃机、化肥、农药、饲料粉碎机、棉花加工机械等农资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严厉打击生产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 二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服务宏观调控,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中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依然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现象十分突出。生产许可证工作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依靠行政许可的强制手段,设定科学合理的生产技术要求,大力支持推广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铝型材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努力提高行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促进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必须切实加大对税控收款机、伪钞验钞仪、无线电卫星发射设备和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等涉及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产品的发证力度,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是生产许可证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始终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生产许可证工作要始终以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把生产许可证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为此,要对生产许可证的发证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条例》的规定,紧紧抓住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通信安全、劳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五个安全的产品。凡是产品质量安全能够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市场竞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评价得到有效保证的,就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妥善处理好生产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关系。这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是指引生产许可证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方向。 问题一: 哪些企业必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答: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不断变化,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的范围进行了多次调整。在《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对六大类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是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是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是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是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是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的产品目录用了列举的方法。如第一项中的米、面、食用油、酒类等加工食品,不是说只对列举的产品发证,而是对加工食品发证。而加工食品实际上有28大类,525种。 另外,目录并非固定不变,它将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即适时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 问题二: 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条例》规定,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7个条件: 一是有营业执照; 二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是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是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是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这7项基本条件以及具体要求,实际上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问题三: 企业如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 问题四: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为了保证发证程序合法、便民高效,《条例》规范了发证工作的时限制度。对生产许可证的受理、现场审查、送样检验、审核发证等各个工作环节都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增加了工作透明度,缩短了企业取证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条例》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中涉及的“日”,是指工作日,不是自然日,中间也不包括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 问题五: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另外,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也要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 《条例》对企业获证后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是生产活动的主体,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应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为防止企业获证后放松自我要求,忽视内部管理,防止后续投入不足,企业素质下滑的情况,《条例》对企业取证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规定了企业获证后必须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义务,持续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必备的生产条件、必要的检测能力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不得降低取证时的生产条件; 二是要求企业应定期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三是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不能持续保证生产条件,未按规定标注标志,无证生产、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为无证生产和无证产品提供便利,未妥善保存被查封扣押财物,有证生产不合格产品,伪造和冒用证书涂改,转让证书,骗证等各项违法行为,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采取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吊证、罚款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问题七: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另外,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工业产品许可证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问题八: 未获证企业擅自生产或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擅自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