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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1-29 00:17:03

A. 开广告经营部需不需办理广告经营许可

不需要的
现在广告公司的管理是有代理、发布权,但是一些长期的影视广告和户外媒体都需要到工商主管部门审批(审查广告的合法性),给广告公司一个“**(地名)广**(数字)号”,就可以发布了,其他形式的广告发布,一般自己备案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现在的广告发布审查权让工商部门收回了,所以说不用经营许可证(2005年前就不用了)。

B. 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需带什么证件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广告登记、审批,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1、申办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审批表(2份)(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2份)(3)组织章程(2份)(4)广告管理制度。依据《广告法》制订,包括: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2份)(5)申请公司人员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3个(复印第一页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2份)(6)申请公司人员《广告审查员证》2个(复印件第一、二页并加盖广告审查员专用章、一式2份)(7)具有发布外商来华广告的可行性报告,包括承接外商广告的具备的条件,外商来华来源及市场情况。(一式2份)(8)六级以上外语翻译人员证明2人(一式2份)毕业证复印件。注: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提交上述(5)、(6)两项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A: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登记表(一式2份)B:中方合资者申请报告C:中方合资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D:成立合资(合作)广告公司的意向书可行性报告(一式2份)E:合资(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一式2份)F: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见申请表第四页)G:住所证明(见申请表第五页)2、媒介单位兼营广告企业,申办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广告经营者登记表(一式2份)(2)申请报告书(一式2份)(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一式2份)(4)报(期)刊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2份)(5)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社团登记证、事业法人单位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2份)(6)法定代表人证明(一式2份)(7)住所证明(一式2份)(8)广告经营机构证明(一式2份)(9)广告负责人、广告从业人员证明(一式2份)(10)广告收费价目表、发行量证明(一式2份)注:按申办专业性广告经营企业第D、E、F、G、H项提交文件证件。3、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1)北京市户外广告登记表(一式2份);(2)市户外广告办公室设置批准文件及复印个加盖本单位公章;(3)《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4)《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注:自设广告只需提交前三项4、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5、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备案应提交文件、证件 6、广告显示屏登记审批应提交文件、证件7、烟草广告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8、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9、申请发送印刷品广告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0、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申请登记表(一式2份)

C. 广告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和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告和职业首先,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口才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商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地 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阅书面合同,明确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殊荣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颂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 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
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欺骗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 法常委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D. 广告经营者是否需要广告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企业登记申请资料时,一并审查申请人从事广告经营的资格和条件,直接在企业经营范围中核准广告项目,不再专门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才须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E. 广告公司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后便不需要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了,这个是根据国家哪个规定~``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 事业单位;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如果你不属于以上单位,就不用《广告经营许可证》,直接到工商局的企业注册大厅申请企业登记即可。

F. 北京的公司到哪办理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

网络企业到工商局领取到《广告经营许可证》办理须知后,就会了解到许可证办理的主要事项。但还有一些细节性的问题没有提及,一旦做错就会白白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笔者就有过这方面的体会,现在将辛苦得来的经验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办理程序,公司可通过电话向工商局广告处咨询。根据笔者的经验,最佳程序是:

1、 公司首先携带《企业法人职业执照》副本(最好不用复印件)到广告处领取申请表格和办理须知等有关文件。

2、 须知上要求公司具有《广告专业技术网位资格证》和《广告审查员证》,没有上述两证的公司请到市广协领取报名表格,市广协位置在同一院落的四号楼2楼,电话为63469955-4207。

3、 填好市广协发放的报名表后,请带钱到市广协正式报名,注意请对方开具证明。

4、 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前,在www.HD315.GOV.cn网站上办理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登记,取得合法的网上经营资格。
5、 仔细填写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准备须知上证明文件。

6、 带所有资料到工商局广告处接受审核。

7、 当面审核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后到工商局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在申请过程中,还有几点需要多费些口舌,肯定对您有帮助。

1、 因为表格涉及很多内容,领取表格时最好当场仔细阅读须知和表格,就不清楚的事项进行咨询,避免将来填写麻烦。

2、 《广告专业技术网位资格证》与《广告审查员证》要考试合格后才能领取,但办理许可证只需市广协出具的该公司已经报名参加学习的证明。

3、 如果该网站只做广告的发布,只需申请上述两证各一个,如果既发布,又设计制作广告,则须申请上述两证各两个。一个学员可以同时申请《广告专业技术网位资格证》和《广告审查员证》。

4、 公司会领到"企业广告管理制度的必备条款",公司需要上交的网络广告管理制度 ,必须包括上述必备条款,但不能照抄,还需结合广告法的有关内容进行扩充。
5、 公司所上交的所有证明文件都要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

6、 所需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一致。

北京地区办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

G.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 上海

1、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广告业现在已经完全向外资开放;版
2、现有的企业法权人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到广告业务;
3、根据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已经废止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换句话说:开办广告公司不用先获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4、关于广告经营资质,请在获得相关营业执照后,向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协会咨询评定标注。国家级的资质由中国广告协会制定标准并评定,地方级别的由地方广告协会制定标准并评定。

H. 开广告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是否还需要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有经营许可证后,是不是可以不用办公司也

广告经营许可证不是想办就能办下来的,它的办理条件应该相对苛刻些。
个人认为,如果不是经营和制作大型的户外广告,是可以打擦边球的。可以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招牌制作、安装,企业CI形象设计之类内容的经营范围即可。

不论是以个体户登记还是开办公司,营业执照都是必须的。

I. 广告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内机容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办理程序
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J. 广告行业_—是否取消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一事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的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其职能没有取消。根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广告业务的这些单位: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10)广告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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