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发电许可证
⑴ 风力发电施工许可证哪个部门办理
风力发电施来工许可证是自没有单独的证书办理的;
如果说有一个风力发电项目,它包括风力发电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交通运输、基础工程施工、风力发电设备安装、风电场的调试与试运行、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及工程验收等过程,风力发电工程施工每个期间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每个过程也都有相关的技术标准;而这其中每个项目过程都会根据施工标准交给拥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因为标准不一样,资质认证要求也不一样,而且有些资质一个公司是不能同时认证的;
不过这种项目的资质认证部门都是各个地区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⑵ 发电业务许可证与电力业务许可证一样吗
一样的,我厂正在办理的就是电力业务许可证
⑶ 发电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证
发电企业不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三大类需要行政许可的企业,不用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⑷ 新建电厂发电并网条件需要办多少个证件及批文
一、1、申请报告;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件;3、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4、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文件;5、能源主管部门备案资料等。
二、1、引起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2、项目业主和光伏建设用地提供方的合作协议(包括合同能源、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运行维护协议等)。
⑸ 如何申请办理余热发电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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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哪些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⑺ 水电站发电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发电项目可研阶段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
1、可研报告通过审查后,筹建单位申请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同时附带: 国家发改委(或国家能源局)和省发改委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路条;
2、《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3、《省电力发展规划》;
4、《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意见》;
5、若是热电联产项目,还应附带省、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报市供电公司。
2、市供电公司初审同意后省电力公司 初审同意后,同筹建单位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 筹建单位行文申请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市供电公司初审同意后省电力公司 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上报 国网公司 下达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函 开展下一步工作。
二、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审查:
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合格后,有国家路条支持筹建单位协同电网公司,与省、市地方政府的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落实报建需要的各类支持性文件和材料,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可研工作。
发电项目送出接入系统工程可研报告编制、审查和核准工作流程与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管理流程相同。
三、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
由电厂项目控股方或母公司 正式行文向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公司提出申请省电力公司 初审同意后上报国网公司发展策划部 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
1电厂申请接入电网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
(2)、有明确的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或范围;
(3)、取得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同意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5)、完成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
⑻ 怎样办理柴油发电机生产许可证
受理单位是: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3、咨询服务费用:20000元、咨询公司收取(可以商量)
⑼ 哪些发电机组可以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容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专30日内到许可机属关办理事项变更相关手续。
豁免变更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证明)变更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工商变更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发电机组项目批文;
6、 机组启动验收报告或并网调度协议(证明);
7、 许可证豁免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