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壹』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区别是什么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关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在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贰』 行政许可指的是什么
一、行政许可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实施?
答:行政许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答:制定行政许可法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和清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立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三、什么是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政审批,它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要创办企业,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哪些行政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答:(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如:市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经费审批。人事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人事管理审批。这些审批虽符合行政许可的特点,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大多管理着二级事业单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审批,但这种行政审批是基于行政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直接隶属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社会事物的管理。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如教育局对其下属的学校进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卫生局对其下属的医院进行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4)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种审批是因为资产所有权所产生的,是行使所谓的“老板权”。它是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5)行政机关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证登记、特定事项登记等。这类登记,行政机关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6)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在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可以使用这种发明、技术或者商标。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和约束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七、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是什么?
答: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公开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是法规、政策公开。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允许新闻媒介对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公布。第二是行政行为要公开。(1)行政行为的标准、条件要公开,在办公地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开,让公共知晓。(2)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3)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允许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八、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原则是什么?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平等对待相对人,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种族、性别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视。
九、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国家性质、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从法律的制度上解决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等问题。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防止多头受理,多头对外。四是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其目的是尽量减少“多头审批”。五是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许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许可的效率原则是什么?
答:效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其要求:一是严格程序,严守时效。二是机构设置要精干,职权分工要明确。三是注重行政行为的成本。
『叁』 如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纲要的学习
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2015年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及中央和地方的纵向贯通。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肆』 ,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5项行政许可事项。这体现国务院A依法行政B扶贫减贫C科学立法D公正司法
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5项行政许可事项。这体现国务院依法行政。
『伍』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什么意思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定义: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
今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彻底成为历史。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去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怎样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能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廉政的原则,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进行认真对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在理顺部门审批职责、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区分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基础上,逐项提出保留、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省政府已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予以落实,防止出现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继续推进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对取消审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现象。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核把关。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依法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公开收费依据及标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禁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挂钩或指定服务。
(五)落实和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减放并举、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对放权事项进行全面对接。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对下放的审批事项,部门窗口需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律进中心,未进中心的要创造条件进中心办理,确保下放权限规范高效运行。深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工作,进一步依法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办事。
(六)加快推进县级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审监分离、上下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梳理行政职能及相关审批事项,将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审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和监管。各县(市、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严格掌握工作标准和进度,确保改革工作在今年内完成。市级部门要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省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市、区)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对上报的改革方案及时予以批复。
『柒』 如何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应该做这样几点: 加大对行政审批事项削减力度,减少滋生腐败的条件和机会。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腐败发生的机会和条件,也增加了监督的工作量和难度,影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发展环境的优化。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应大力削减审批事项,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和机会。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既要解放思想又要依法依规进行。凡是法律法规明令取消的应全部予以取消;凡依靠市场机制能够配制生产要素的,应大刀阔斧地进行削减;凡一个事项多次、多项审批的,应大胆地进行调整、整合,变多项、多次审批为一项、一次审批;凡法律法规允许实施主体既可以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市、县有关部门实施的,应一律下放到市、县有关部门实施。 强化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许可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力的核心体现。可以说,开展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效能监督检查,规范许可行为,抓住了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的要害,抓住了机关干部转变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当前应重点规范五个方面:一是规范行政许可时限,解决效率低下、超时限许可的问题;二是规范行政许可范围,解决超法定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继续审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三是规范审批事项的设定条件,解决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擅自增加审批环节,抬高审批门槛的问题;四是规范行政审批相关制度,主要是一次性告知制度、AB岗工作制度、公示制度等,解决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服务不规范、质量不高的问题;五是规范收费依据和标准,解决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通过运用科学、细致的方法,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定期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地的问题,使其不断改进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促进行政权力正确行使。 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要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搭建多种平台,创办多种载体,让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权力有更多的监督机会,不断加大监督的力度。一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地评价政府部门及公共行业作风,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有效遏制和防治腐败现象及其不正之风的强大社会监督力量。在具体实施中,应扩大评议范围,将政府所有部门列为评议对象;完善评议内容,着眼于政风行风建设、廉政勤政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丰富评议形式,通过阳光服务、阳光热线、听证质询、践诺公示、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改进评议结果的运用,按群众的满意度将被评议单位由高到低排序,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把社会压力转化为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的动力,实现纠建结合,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