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理许可 » 重庆人大授权

重庆人大授权

发布时间: 2020-11-30 12:28:52

A. 到底什么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我一个老百姓能怎么参与其中分得一杯羹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注入了新的内容,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同时强调,“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使之成为深化国企改革新的有效载体、新的动力。
经济的又一趋势面前,参与混改的金融服务商参差不齐。区别于机构投资者,面对形形色色的宣传信息,投资者个人往往因信息不对称难于分辨金融服务商的质量进而导致投资受损。
通过项目主体资质,混改力度,金融企业风险控制方式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分析,帮您鉴别专业致力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金融服务商。
1投资者对混合所有制的认识
投资者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态度从盲目跟风回归理性分析,着眼点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落实到混合所有制金融服务商的盈利模式和核心竞争力。随着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混改政策,国内各大券商研究机构也陆续将行业研究重点放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分析显示:
·国企改革是大势所趋,央企改革是今年的重点。
·地方政府的改革决心和扶持力度
·混改金融服务商的盈利模式和风控措施。并非所有的政府项目都具备优质信誉,这时,判断混合所有制经济金融服务商的风控措施就显得至关重要。
其中,投资者对混改的关注可以从项目入手,如魅力江城——重庆合川小安溪生态新城;武当山静乐港镇国际旅游项目园区;葛洲坝集团配餐中心等。关注项目的预期盈利可以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
2决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效果的常见问题:
1.民营企业进入国有企业持有股份,必须是基于自愿原则,绝对不能强迫命令,这是最基本的法则。
2.股权比例的合理适当安排。民营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以后,很重要的是它的比例如何安排,这就有一个预先设计的问题。现在民营企业入股国有企业的也有不少,但这样的一些民营企业入股,实际上是陪衬、点缀的作用,没有起到在机制体制方面发挥彼此优势的作用。如果民营企业进入国企,所占比例不能太少,不能只搞占比1%、2%的混合所有制,要占到10%以上甚至达到30%,应该说就能起到在管理中的补充作用。国企有国企的优势,民企有民企的优势,能够实行优势融合、互补,是一个关键。
3.要有经营管理权和分红派息权。民营企业入股后,作为混合所有制中的股东,必须充分保障它的合法权益。这个合法权益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经营管理的权利,一是分红派息的权利。
4.要有员工及管理层持股。混合所有制应该从更大的角度去看,务必加入员工及管理层持股的“混合”。通过员工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可以促进国企的活力和效率机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通过这个方式,可以监督、制约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内部人的权力,对国企反腐倡廉形成体制上的保障。
5.混合所有制经济需奠定一些社会属性的基石。
第一是契约。要定一个契约。从法律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定义的权利和义务,又是共同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按照法律契约论的观念,没有契约就没有正义和公正可言,没有契约经理人是不可能“混”在一起的。这里的核心在于有没有一个契约能够保证所有股东按照自己的目标和诉求进入这个经济体,在这个经济体里其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第二是法治。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核心是要讲法治。不讲法治,游戏规则没法进行到底。具体体现在三个“化”:去行政化,公司治理要严格按照公司化进行运作,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督导体系;法治化,所有股东要按照签订的契约,实现契约主体的公平,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特殊股东;市场化,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导向,就是要探索由“三管”变为“一管”为主,由掌控国有企业变成掌控国有资本,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市值管理是资本管理的重要实现形式。

3企业实践的初探
具有BOT项目经验的上市公司通过减持和公开募集的方式回笼资金,寻找可供对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这一利好消息曾推动基建类企业股票的短暂上涨。随着投资者的理性回归,更多券商及普通百姓更多的把投资焦点集中在:从事混改的金融服务商本身的资质和项目经验,以及政府的改革决心,下面我们通过“魅力江城——重庆合川小安溪新城”项目分析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实践。
项目名称
魅力江城——重庆合川小安溪生态新城
合川生态城(小安溪生态产业园)是合川建设城市发展新区的“主战场”,是合川主城区向西南拓展的重要组团,是完善大小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建设是集居住、商业购物、文化产业、生态旅游、健康休闲为一体的生态新城。项目符合生态新城建设的定位和特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项目优势
  生命健康产业被称为未来十大“朝阳行业”之一,是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新兴产业。
启动区包含了园区建设条件最成熟的花园村片区、小安溪生态产业园核心区4号湖片区和龙游寺佛教文化区,其选址有以下7大优势:用地条件优越、区位优势突出、综合物流优势明显、生态环保优势明显、人文优势明显、盐卤养生文化盛行、与渭沱物流(医药)产业园成互补优势。
(一)湿地公园项目
结合“北斗七星湖”景观策划,4号湖为湿地公园的核心区,蓄水后常水位达到208m,形成湖面约1400亩,现正进行口门工程设计。湿地公园基础及配套设施计划总投资约33.6亿元,建成后的湿地公园将为健康休闲项目的入驻提供便利条件。
(二)文化旅游项目
目前已完成龙游寺佛教文化园项目、恋水金沙盐浴文化休闲项目、合家欢·游乐园项目、金沙水岸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巴山夜雨文化园项目等5个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包装,预计总投资约21.4亿元。上述项目的推出,将有效提升周边土地价值、带动相关建设项目,从而达到以点带面有效推动园区的整体发展的效果。  
项目金融服务商
上海棕石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传统P2C金融模式的基础之上,连接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市场,致力于帮扶混合所有制金融发展合作、为有意与国有企业携手的民间资本提供精准的金融信息导航服务。利用P2C金融模式来引导疏通国有企业资金不平衡所导致的民间资本无法进入的问题。在为混合所有制金融体系实现资产收益增值的同时,也为国私双方的资金融汇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渠道。
棕石金服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商,用五重风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为客户保障风险。
·稳健的投资风格
集团的风控机制是基于自我运营和第三方合作的原则建立。其自身建立了一支完善、高效的复合型人才团队,同时也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合作团队。专业的人才队伍确保投资项目能够在事前尽职调查,事中过程管控及事后退出机制上选择最佳的合作方式。同时根据每个项目的运营需要,我们联合其他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提供有效支持,确保项目成功。
对于项目投资而言,风险控制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初审、尽职调查、项目组内部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要求受资方(即资金的使用方)提供完善的等值抵押,或股权,或实物,或由地方人大通过的财务偿付决议。
·项目的资信实力
项目运营的主要合作方由政府公共类项目、国有资产平台公司、民间大型资本企业项目组成,运营对接促进混合所有制。项目由政府批准,投资方参与持股、控股、参股的形式实现获利。
·公正的还款保障
项目统一由人大授权实施,以立法形式保障还款来源。同时,与央企的捆绑合作,利用双方的风控机制,实现平台独有的双保障体系。
·资金双重监管
资金流向透明---所有资金都设立相关的专款专用账户,且由账户开设银行对资金进行监管。
资金通过银行进行监管,双方一旦达到成交意向,并完成交易,银行接到双方成交指令,很好的规避了部分交易的信用风险,真正解决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互相担心的问题。银行可谓是最值得信赖的地方。银行资金监管的介入,可提高双方的诚信度,构建安全交易平台。同时加强银行账户开设及融资资金监管的力度,一是明确新增银行账户开设的审批程序,二是对新增融资资金实行共管,通过财政对公司每笔融资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融资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在使用过程当中,由微通股权[206060]对所有的资金进行使用监管,保证专项款不挪作他用。资金流向公开—上市公司、证监会双重监管。
上海微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实现上市,提高了公司信用等级,完善了公司资本结构,此外,上海得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技术模型采用国内先进成熟的模式,并针对优质企业运营的特点进行了优化创新,使其从基金构建模型到运营管理等各方面达到最佳状态。公司秉承“诚信、服务、团队、创新”的价值观与“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经营团队、管理品牌”的理念,凭借先进的人本思想和良好的制度安排,有能力对所有的资金进行使用监管。
·投资人优势
资金注入项目中,反向持股,保证资金回款,落实专款专用。

B. 重庆市审计局的职责有哪些呢

机构概况
重庆市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9月,是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市人民政府和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审计署领导为主。审计管辖范围为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按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
重庆市审计局下设25个职能处(室):办公室、综合处、人事教育处、法制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计算机应用管理处、内部审计管理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经济责任审计处、财政审计处、金融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经贸审计处、农业审计处、移民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运用审计处、工业审计处、市政建设审计处、教科文审计处、商贸审计处、资源环保审计处、交通审计处;1个事业单位:重庆市审计中心(重庆市审计科研培训中心)。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团委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市审计工作,确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审计工作地方法规、规章。

三、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向市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下级的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按《审计法》规定和审计署、市政府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市属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在渝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按照审计署授权对移民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按审计署授权和市政府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五、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六、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组织进行全市行业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并受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十七、负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八、组织全市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全市审计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九、负责本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称评审考试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8号

邮政编码:401147

工作联系电话:67518599(工作时间) 67519108(夜间及节假日)

群众举报电话:67519175

C. 求《〈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

我有pdf版,给我邮箱我发给你。pdf太长,没法复制。给我邮箱call我一下。
司法解释解读11. 2010 人民司法·应用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文/ 李晓
为依法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
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 号)(以下简称《解
释》),并于2010 年3 月26 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
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笔者对《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
内容介绍如下:
起草背景和过程
2003 年12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
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
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
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之《会议纪要》
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所限, 致使纪要一些条款在部分
地区、个别案件中得不到贯彻执行,迫切需要将其修改
完善后上升为司法解释,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
罪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烟草打假过程中, 还存在一些制售假烟的行为
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定罪量刑的问题。例如,生产伪
劣烟草专用机械及卷烟辅料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需要细化,在生产、
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定罪、
定性问题等等。上述问题的不明确,影响了对生产、销
售假烟、劣烟行为的惩处力度, 造成国家大量财税流
失。还有一些假烟制造商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
精喷染烟丝,或者使用罂粟水喷烟叶,致使吸烟者上瘾
并引起矽肺病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两高”提出了
《关于恳请联合制订关于办理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函》。最高法院
研究室、刑二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
2007 年10 月17 日召开座谈会,就《会议纪要》的实施情
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
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有必要制作
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完善,以加大对制售假
烟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烟草专卖品知识产权的刑
事保护力度。因此,“两高”研究室将起草关于惩处非法
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予以立
项,正式启动了涉烟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2008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调研
组,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针对烟草打假工作中存
在的主要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并在福建省厦门市
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来自福建、广东、河南、
湖南、重庆的高级法院、检察院、烟草部门的意见。根据
这次座谈会意见和调研情况,对《解释》稿修改后又征
求了全国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5 个刑庭的意见。
2008 年5 月,“两高”研究室会同公安部治安局、国
家烟草局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由云、桂、陕、浙、苏、
鄂等6 省公、检、法和烟草行政主管机关有关人员参加
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综合各高院、各刑庭和云
南会议参会省份的意见,对《解释》稿进行了反复修改
后又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
制局、治安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有关庭室的意见。
2009 年2 月26 日,在京召开了由数位著名刑法教授和
烟草打假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逐条对《解释》稿进
行了论证。2009 年9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专业
委员会讨论后原则通过了送审稿。会后,我们按照刑事
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对解释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论证
和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
2009 年12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1 次会议、2010 年2 月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
届检察委员会第29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非法生
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
《解释》共分10 条,分别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
013
人民司法·应用11. 2010 司法解释解读
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具体罪名, 完善了非法
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
明确了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
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对犯罪竞合、共犯、鉴定等问题
进行了规定。《解释》同时还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以及煽动群众暴
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妨害公
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
《解释》第1 条明确规定了涉烟犯罪涉及的5 个罪
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解释》明确列出办理非法
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适用的罪名,是为了
司法机关办案掌握和方便适用。
该条第1 款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
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
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烟草专用机械。《解释》中写明卷烟和雪茄烟,是因
为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烟草打假案件是伪劣卷烟和雪
茄烟,涉及其他烟草专卖品的案件较少。生产、销售伪
劣卷烟、雪茄烟的行为方式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
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 种行为方式。其中,掺杂、掺假
是指在卷烟、雪茄烟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
量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从
而降低或者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以假充真是指以不
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使用性能产品的行
为,例如用树叶冒充烟叶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以次充
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的卷烟、雪茄烟冒充高等级、
高档次的卷烟、雪茄烟的行为,例如用劣等卷烟冒充中
华、熊猫等高档次卷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
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
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的判断,
是打假工作的重点,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产品解释》)
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解释》第1 条第2、3、4 款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
卷烟、雪茄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
犯罪分子在生产和销售假烟的过程中, 一般都假冒他
人的烟用注册商标或者标识。同时,烟草专卖法第二十
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
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
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规定: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
定的企业印刷; 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刷烟草制品商标
标识。”对于制售假烟犯罪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
为,应当予以惩处,因此,《解释》规定:“未经卷烟、雪茄
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
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
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
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
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
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
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
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
处罚。”关于侵犯上述知识产权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
题,依照2004 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
号)和2007 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 号)的
相关规定办理。
《解释》第1 条第5 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
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
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
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
款规定的4 种许可证明是依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
规定列举的。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没有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
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
处罚。也就是说,没有准运证不能运输烟草专卖品,这
种行为同样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应当认
014
司法解释解读11. 2010 人民司法·应用
定为非法经营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品与毒品
等违禁品不同,运输烟草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没有烟草
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的行为一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二
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似不太妥当。经研究,我们采
纳了后一种意见, 认为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
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但是,这种运输行
为毕竟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有所不同。但是,虽然
该款内容没有包括准运证的问题, 但不意味着没有烟
草专卖品准运证而运输的行为一律不以犯罪处理,对
于明知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而提供运输等
便利条件的,按照《解释》第6 条的规定,以共犯追究刑
事责任。
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按照犯罪处理的问
题,即有经营许可证件,但是违反了相关法规经营合格
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我们
认为, 有许可证但超范围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进货渠道
进货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对社会的
危害性不大,不宜按照犯罪处理,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涉
案金额的计算方法。
《解释》第2 条第1 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
草专卖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 倍以上的,或
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 万元, 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
达到15 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定罪处罚。该款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
未遂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参照2001 年4 月“两
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第(2)项伪劣产品尚未销
售,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的规定,沿用至今;第二种情形,是指销售金额和未销
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也就是说销售
金额不足5 万元,未销售金额不足15 万元,但两者相
加的数额达到了15 万元,按照未遂处罚的规定。这样
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不轻纵罪犯, 也符合刑法理
论。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
仅仅是伪劣烟草本身, 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
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解
释》借鉴了2001 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主要理由
如下:1.符合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生产、
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就是为了销售, 已经生产和购买
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
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 将会使
绝大多数制售假烟的人逃避法律追究。2.符合刑法关
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
了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
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而没有实施完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
假烟, 尚未来得及销售, 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
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
处罚。3.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
犯罪, 则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难以发挥应
有的作用。如果对尚无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
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货值金额
的概念,是“两高”2001 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该
规定借鉴了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 货值金额
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
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4.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
用了2001 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
有销售, 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 为缩小打击
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的销售金额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
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15 万元是入罪的标准,并不是
指数额要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各个量刑档次的3 倍
以上,该问题依然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即“伪
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 万元以上
不满20 万元、20 万元以上不满50 万元、50 万元以上
不满2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解释》第2 条第2 款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
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
定刑幅度的, 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
罚。该款是关于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达到不同
量刑标准或者均达到同一量刑标准的处罚原则。实践
中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均已
达到,但是分别处于不同的量刑档次,例如:已经查清
的未销售金额达到了第三个量刑档次, 处7 年以上有
期徒刑,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是第一个
量刑档次,即2 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处
015
人民司法·应用11. 2010 司法解释解读
罚较重的量刑标准处罚。另一种情形是既遂和未遂的
标准均已达到,且在同一量刑档次,但是数额又不能简
单相加。考虑到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比单纯的一个
金额大,为不轻纵犯罪,同时也体现公平原则,故规定
了从重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的
计算方法, 分为在不同环节查获的伪劣卷烟或者无品
牌卷烟的价格计算,以及散支烟的计算等。一般分为两
个步骤:一是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
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二是无法查
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
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
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涉案数额的计算方法。
《解释》第3 条规定了按照非法经营犯罪处理情节
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第4 条规定了非法
经营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情节严重的情形分为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
额,卷烟数量和两次行政处罚后再犯等3 种定罪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2 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关于非法经营数额定在5 万元的问
题,主要考虑有两个因素:一是从司法实践中涉烟刑事
案件的统计数据分析, 进入刑事处罚的涉烟案件只占
到所有涉烟案件的1.1%,数量不多,非法经营犯罪案
件打击面不大, 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案
件占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一半左右, 如果把非法
经营数额提高到5 万元以上或者10 万元的话,有5 成
多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得不到处理, 总体考虑还是继
续沿用《会议纪要》非法经营数额5 万元的标准比较合
适。二是考虑到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协调和平衡问题,如
“两高”2004 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非法经营数额是5 万元,即本《解释》第1 条第2 款适
用的数额。也就是说,若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犯罪的标准
是达到非法经营数额5 万元, 而非法经营烟草犯罪的
标准不是5 万元的话,执法上会存在不平衡的情况。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问题,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17 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从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案件看, 非法经营烟草的利润在
50%左右,即非法经营5 万元的话,获利数额大约2 万
多元。
非法经营卷烟20 万支以上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
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一是打假现场
经常查获的是散支烟,没有品牌和标价,但数量多,造
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是考虑20 万支卷烟的价格,
按照全国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基本和非法经营
数额5 万元的标准相当。
《解释》规定:“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 年内受
过2 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
在3 万元以上的”, 也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
形。主要考虑是前两次非法经营烟草行为虽然已经受
到了处罚, 但行为人在明知这种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再
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对国家
烟草专卖制度的危害比初犯者更大,社会危害性大,这
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应与单纯
的数额或者情节区分开来, 同时也兼顾到前两次行为
已处罚过,因此在规定情节的同时又规定了低于第(1)
项数额的情形,即第1 款第(3)项的规定。
对情节特别严重,比照情节严重的5 倍计算,即:
非法经营数额在25 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100 万支以上的。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解释》第4 条对
数额的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非法
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
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二是无法
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非
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
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
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
零售价格计算。(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
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
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2)项
规定的价格计算标准的1.5 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
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
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
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非
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
016
司法解释解读11. 2010 人民司法·应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
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 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
的, 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
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犯罪竞合的问题。
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可能触
犯数个罪名,例如,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首先要假
冒他人注册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如果假烟是伪劣
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不是伪劣烟草
专卖品,则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法规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则是一种想象竞合, 按照犯罪
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刑法理论,《解释》第5 条规定: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
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
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共犯的问题。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涉烟
刑事案件中突出的问题是为制售假烟的人提供生产、
仓储场所,提供运输或者邮寄等便利条件,甚至有的为
行为人提供制假技术和卷烟的配方, 还出现过提供烟
草专用机械的装配图纸等行为,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关
于共犯的规定。
《解释》第6 条规定了3 种情形:一是明知他人实
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
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二是明知他人实施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
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
利条件;三是提供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
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上述行
为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问题。
1997 年7 月3 日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
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
量检测站进行。”依据该规定和《会议纪要》第10 条规
定,目前假冒伪劣烟草的鉴定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机构,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
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
定进行。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
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
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解释》第8 条规定: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
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 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烟草专卖执法保障的问题。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依法保障烟草专卖执
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释》第8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
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犯罪
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
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
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涉及的专业术语。
《解释》第9 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
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
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
械, 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
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
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
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 可以独立操作的机
械设备。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
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 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
设备。” 该条规定主要为了办案人员的方便和准确理
解。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的概念来源于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的规定, 卷烟辅料和烟草专用机械的规定参考
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解释是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
有关专家提供的意见确定的。
《解释》的效力问题。
《解释》第10 条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
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
卖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涉及“两高”《伪劣产品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及《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
件,按照后解释优于前解释的原则,对此问题作出上述
规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017

D. 农村土地最新政策

如果不是当地政府公布的文件,这种传言基本上都是谣言,因为国家不可能出台一亩地补偿10万这种,有的地方高得离谱有的地方且远远不足补偿损失,因为它从根本上无视土地位置的增值条件。
农村农民的财产除了宅基地,就是承包地,目前国家为了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农业发展,出台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政策,承包地有偿退出每个地方的补贴不一致!
自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出台以来,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开展了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
在“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条中,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 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地有偿退出补多少钱?当前来看,承包地有偿退出还只在少数地方展开试点,且试点地价格也会有所差别,以下面几个地方为例:

重庆市梁平县: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试点期间每亩承包地退出补偿指导价为1.4万元。
四川农门村:永久退出按每亩每年1000元,补偿30年,也就是3万元/亩。长期退出每亩每年850元,补偿14年。(注意,永久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交还给村集体;长期退出:将当地土地剩余承包期限内(2029年之前)的 承包经营权交还给村集体。)
江苏金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合并补偿,以退出的承包地实测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2.7万元/亩。
从我国农业长远发展来看,要想实现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的转型,土地规模化集中利用是必经之路,而当前“农业劳动力人均耕作土地面积不到10亩”的现状显然不能发展规模农业,因此让条件成熟的进城农民有偿退出承包 地意义重大。
承包地退出迎合了部分进城落户农民的需求,但是最终农户退还是不退还得从自身利益切实考虑,谨慎选择。

E. 重庆航空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存在

重庆航空作为重庆市直辖10周年的献礼,为重庆市政府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共同组建,与中国南方航空共享机票预订系统资源。其主基地机场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总部:重庆市

主营基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IATA代码:OQ

ICAO代码:CQN。

呼号:CHONGQING

公司组成: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是国内运输飞机最多、航线网络最密集、年客运量最大的航空公司。国际国内航线600余条,形成了以广州、北京为中心枢纽,密集覆盖国内,全面辐射亚洲,连接欧美澳以及非洲的强大航线网络,通往全球超过150个大中城市。2006年,南航年承运旅客超过4921万人次,在国内航空公司中率先进入世界航空客运前十强。
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是1994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投资公司。目前总资产达到111亿元;拥有全资、直属、控股企业6家,参股企业6家;经市政府授权现在主城区专项储备土地约40平方公里,有力地支持了重庆市的重点项目建设。
中国航空龙头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的通力合作,使重庆航空公司成为目前国内民航业界组建速度最快的航空公司,来自南航与重庆开发投资公司的骨干和精英们在仅有的三个月时间里,用最专业的付出诠释着激情与梦想,真诚与关爱的传递和延续让重航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重庆航空现有7架A320飞机,其中4架A320飞机、3架A319飞机。目前已开通北京、上海浦东、广州、桂林、太原、昆明、厦门、温州、三亚、南京、宁波11条往返航班。公司自开航以来,截止到2008年4月30日止,共安全飞行8690.67小时,4200个起落架次;实现运输收入27557.05万元、运输总周转量6453.62万吨公里、承运旅客470178人;空防、飞行和地面安全形势平稳,期间未发生过一起事故症侯和差错,同时还处理多起不安全事件,并以优异成绩圆满完成"十七"和"人大"专机任务,实现了第一个安全年。一年来,我们的飞机从无到有,飞行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日复一日,每一个航班,每一个起落,都承担着重大的企业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
空客320飞机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先进的单通道飞机,率先使用了电传操纵系统进行飞行控制。重庆航空公司空客320机队飞行员全部来自南航,安全飞行逾60万小时,曾经出色地完成了多次专机任务,其中多名飞行员曾经执行过跨洋远程航行,并以最专业的飞行技术出色地完成了每一次的飞行任务。
企业文化:
"激情、高效、责任感、有所为!"重庆航空公司立志成为重庆市场的领导者,用特色服务营造温馨旅程,用热情和爱心成就尊贵之旅。
全新的头等舱和商务舱服务,结合川粤饮食特色的功夫茶和风味美食;重庆航空乘务员亲切的微笑全程陪伴品牌航线,彰显旅客尊贵价值。
机务工作者是"飞机"的医生。重庆航空的机务骨干都来自南方航空公司,这支精英团队都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维修工程背景,飞机每一次的平安起飞和着陆是对他们辛勤工作最好的奖励。
"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将不再是梦想。依托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强大支持,重庆航空拥有国内最完善IT管理系统,和一流的飞行运行控制系统,为重庆航空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历史见证梦想,重庆航空,引领蓝天新航向,谱写未来华美乐章!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