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施工许可证
① 向广州建设工程律师咨询下,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办理哪些许可
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律师港湾建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② 广州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规费各是多少
,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乡规划法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做了一定的说明:加上缴纳各项规费以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有施工许可
③ 现在广州农村装修房子要施工许可证吗
家装不用,工装的话就要了
④ 广州报建问题,从立项到城建档案馆交资料备案流程
【法规名称】广州市〈简化建筑报建、施工、验收程序办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所属分类】全国法律法规库|省市地方法规库|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颁布单位】广州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服务基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建筑报建:指建筑工程正式报建到报建批出,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施工:指对施工单位核发《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通知书》替代)。
验收:指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包括建筑管理验收、建设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或试产前验收和全面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筑报建、施工、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报、核发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申报单位必须委托经审查考核合格领取了《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的特许人办理建筑报建事宜。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按设计管理规定委托持有设计证书并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项建筑工程的报建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持土地使用证件、建筑设计和有关图纸、资料正式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报建,经综合审定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收》。对涉及专业管理如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市政、供水、交通、治安、劳动保护、文管、绿化、民航、铁路、港务岸线、水利、有线无线电讯、电力军事设施等,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2)市规划局委托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接到施工单位放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安排人员,根据《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意见进行建筑位置放线。放线后市规划局两天内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从正式受理建筑报建之日起,第七条第(1)、(2)款情况30天内审批完毕;第七条(3)、(4)款情况40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在核发该审核书前,凡涉及专业管理部门与土建方面有关的问题都要确定下来,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申报审批程序图:
申报单位备齐资料、图纸正式报建--发给《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建筑位置放线--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市规划局受市政府的委托,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对建设工程涉及有关专业管理的报建审批,应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由市规划局一次性批出。凡涉及有关专业管理,但不涉及建筑物位置、高度、立面、地下人防等土建方面的,由市规划局一次性批出。必要的在《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中明确须向有关专业部门报审专业要求,并按其要求办理,市规划局不要求补送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2)联合审批。凡涉及公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等专业管理,又涉及土建方面的,由市规划局每周一次主持召集上述四个专业管理部联审。对符合专业要求的,在会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市规划局按第(1)款做法办理。
(3)凡涉及第(2)款以外的专业管理、又涉及土建方面、市规划局可以综合协调确定的,即按第(1)款做法办理;问题比较交复杂,市规划局认为需要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的,由市规划局书面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综合协调确定后按第(1)款做法办理。市规划局发出征求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10天内未收到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答复意见的即视作同意。凡市规划局经综合协调确定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予认可。此类报建案约占总报建案20%以下,批出时间不超过40天。
(4)成立由市建委牵头、组织第(2)款即联审以外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的审查小组进行审定。凡市规划局难以综合协调确定土建方面和有关问题的案件,及时提请审查小组审定。审查小组受市政府委托,具有最终审定权和仲裁权。审查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审定有关大型的、重要的和难于协调的建设项目案件。
此类报建案件约占总报建案10%以下,批出时间不超过40天。
(5)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分期拨款的建设项目,凡总投资额已批准的,又征求了有关专业部门意见,实行按已批准的总投资额一次性批准报建、分期交费发证制度,建设单位按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分期实施。其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缴交问题,建设单位不用每期重新报建,续建时,由建设单位持续建申请报告及市政建设配套费收据,到市规划局办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收费处办理。交费发证时间不超过3天;不缴交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则要采取措施,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安排施工、不供水、供电、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和全面的验收。各区的报建收费发证工作,由市向各区规划分局派出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组,按上述规定执行。
(6)建设工程凡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征地通知书》,而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只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意见,市规划局可以受理的批准其报建,经审批报建完善手续后进行施工,到土建验收时须补回《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核发《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凡属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单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的(外地来穗的施工队伍,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可按现行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投标工作细则》及其《补充通知》执行,定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及市计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委施工处办理《建筑安装工许可证》(目前暂以《施工计划通知书》代替),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天内发给。
第九条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及单项工程不适宜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需要直接委托市属施工企业承包的,可凭市计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委施工处申请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天内发给。
第十条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不适宜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需要委托经批准已在市注册的外地施工队伍承包工程的,应先征得主管区、局(总公司) 同意后,向市建委施工处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委托外地施工企业承包申请审批表》代替),并凭市计委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委施工处申请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7天内发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委施工处核发的《建筑安装施工许可证》(目前暂以《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计划通知书》或《委托外地施工企业承包申请审批表》代替),到所在区城监中队当天办理登记领取《施工标牌》手续,逾期不发的施工单位可先行施工。)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建筑管理验收。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未全面竣工前进行。市规划局在接到建筑管理验收申请后,凡资料齐全的在7天内安排对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数、高度、平面布局、立面、轮廓等进行建筑管理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两天内发给《建筑管理验收合格证》,有关部门凭此证给予办理接水、接电、入户、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在交付使用前或试产前的验收,由施工单位持工程竣工的有关资料向建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建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全面验收,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将建筑物有关资料交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属各区规划分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⑤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广州市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哪些资料
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9、施工组织设计; 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既不按时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⑥ 广州夜间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理
广州夜间施工许可证要具备以下;
申办条件:
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
提交材料清单:
首次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证、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方案(以上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夜间建筑施工申请(内容包括:准备进行夜间施工的项目、工序、理由,需进行夜间施工天数及周边居民情况等),夜间施工征求意见表。
企业需做好的工作:
①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并委派专人负责。
③建设单位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申办流程: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窗口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夜间建筑施工征求意见表”→按要求填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携带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夜间建筑施工征求意见表”→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夜间施工规定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受理;对准备工作不到位、不符合夜间建筑施工规定或所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下发“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许可证”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提交窗口审批→区环保局审批→将审批后的“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返回建委窗口备案、存档。
⑦ 广州市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哪些资料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9、施工组织设计; 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既不按时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⑧ 广州市哪个部门可以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在广东南沙航道局服务窗口,苗先生高兴地从窗口工作人员手里接过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应该是在航道局办理。
http://www.chinahighway.com/news/2007/216987.php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办理有关水上作业施工许可证
项目部与航道局、海事局、水利局及地方政府部门及时取得联系,并如实填报了水上水下作业施工申请书。目前,航道局已经正式下发《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其它有关部门已经同意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正式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了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还有
⑨ 广州市海珠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有哪些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专地批准手续;属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⑩ 在启东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期资料
1、如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
二、办理范围:
以下范围为可到区或县市办理。如超过以下范围可到地级市办理。
1、28层(含28层, 包括地下室,地下室或者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房屋建筑工程层数以最高塔楼计算)以下和单跨度36米(含本数)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市政工程。
2、高度70米(含本数)以下的构筑物。
3、区计划立项或区组织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工程+0.00以下基坑施工深度10米(含本数)以内或软土层厚度不7、 超过7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6、单独敷设的不10、 涉及市管道路开挖的管线工程。
7、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
三、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办人收齐资料后,查看现场,并提出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发出许可证。
四、受理时限:
收案后,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出。
五、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施工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
3、承发包合同(对已确定分包单位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 );
4、监理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监理合同 ;
5、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证明或对建设单位支付和履约的担保;政府投资项目仅需提供财政拨款证明文件;
8、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审查的证明文件;
9、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10、余泥渣土排放证;
11、监理单位总监的注册证书、资格证、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或安全主任的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及上述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2、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框架图(包括人员分工、职务等内容),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员证书;
13、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电工、焊工等)列表;
14、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
15、 *监理单位项目人员名册;
16、 *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17、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A4纸清晰打印);
18、 *临时设施搭建情况说明表;
19、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20、 *施工进度计划;
21、 *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22、 *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列表(包括型号、数量等内容);
23、 *劳动保险统筹金缴纳凭证;
2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
25、 印花税收据。
26、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前面加*者,要提供原件;其他资料核对原件。
2、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居住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申报材料齐备后,由承办人审核,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下发《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报材料:
1.申请《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提供下列材料:
①扩初设计图、环境效果图及说明;
②消防、环保、卫生防疫意见;
③建筑扩初设计审定申请表;
④红线图。
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下列材料:
①建设项目当年计划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③土地证件及权属文件;
④勘察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
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⑥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及说明 (包括:水、暖、电、绿化、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⑦消防、卫生防疫、环保、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⑧建筑施工图三份和基础图三份。
⑨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报件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规划土地分局规划管理部门
本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凡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因此,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文件和规划许可证,其目的是证明此工程已经规划部门定点允许建设,不允许无许可建设工程。
本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且所有技术资料中的建筑面积应以本证中的核计面积为准。
3、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审批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审核呈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我局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向我局报送下列文件和图纸。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4.地形图;
5.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
办理时限:报件齐备后七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规划土地分局规划管理部门
4、如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1、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3、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用地经审核,准予使用,特发此证。
3、经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建设用地处。
4、基本程序:在取得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资料后,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继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5、施工方案如何进行报审?
(1)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
(2)施工单位(或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再报送建设、监理审批同意后方能施工。
(3)高支模安装方案除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再报送建设、监理审批之外,还应组织专家审批。
(4)深基坑方案除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审批之外,再报送建设、监理审批还要经市科委审批。
6、怎么样进行施工图审查?
1、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技[2001]143)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穗建技[2001]287),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凡在2001年9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均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本市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属市政工程、大型市政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为特级、一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本区属中小型市政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和民用建筑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组织实施。
4、施工图审查分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是指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定、技术标准与规范、规定,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5、在技术性审查中,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具体以当地当时的要求为准):
(1)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要点、有关部门的批文;
(2)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等;
(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4)施工图一式二份、设计依据、结构计算书及电算软件资料;
(5)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有关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6)本部在广州的部属、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在穗承接任务须提供年度注册证,外地进穗设计单位提供进穗单项注册证;
(7)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6、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大口型工程、高层建筑及技术复杂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分两阶段(如地面以下及地面以上部分)进行施工图审查。
7、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8、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7、如何准备图纸会审?
1、图纸会审程序:先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熟悉图纸,将设计图纸的不足、不合理、难施工、有矛盾等的地方用文字以问题的形式提出来,约定会审时间,设计人员进行一一的答复,形成文字记录。
2、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经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监站参与会审人员签字及盖章后方有效,并作为施工使用及列入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
3、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是:
(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是否经济合理;
(2)设计是否符合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技术上有无困难,能否保证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3)有无特殊材料(包括新材料)要求,其品种、规格、数量是否满足需要;
(4)建筑结构与设备安装之间有无重大矛盾;
(5)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图纸尺寸、坐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点是否相符。
8、施工图审查结果怎么样备案?
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2、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设计要点、项目定点及其相应附图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规划部门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及审定方案图纸、设计说明及指标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民航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复函以及设计单位对以上部门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或报告。
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9、施工图审查合同复印件
10、市建委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和(或)超限审查批复复印件。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建筑面积单体两万平方米以上或小区三万平方米以上)和(或)超限审查的项目提供(需核对原件 )
11、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依据审查表》
12、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13、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
14、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单》
15、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6、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需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17、审查机构填写的《广州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二、办理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9、怎样才具备开工条件?
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
(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
(5)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6)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7)附属加工企业和职工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
(8)施工机械、设备已进场,并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
(9)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10)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11)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10、如何办理消防工程报建手续?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一、审核范围
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下列建设工程及变更用途、功能的建筑物,施工前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1、党政首脑机关、科研、金融、医院、广播电视、电信大楼、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教学楼、商场、娱乐场、集贸市场、酒楼、宾馆、招待所、办公楼、商住楼、宿舍楼、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等;
2、不论建筑规模大小的各类生产加工和贮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和厂房、综合性办公楼、汽车站、加油站、气站、燃气管道等;
3、人防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和临时搭建简易建崐筑(含工棚等)。
二、审核报批
(一)报批须提交的资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城市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审批表;
3、建筑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4、生产建筑应提供工艺流程、生产原料和产品性能资料;
5、仓库建筑应提供储存物品的性能资料;
6、消防系统的设计图纸两套。
(二)审批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认为符合审批条件的,服务窗口给予办理收件手续,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127;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特殊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方可前往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三、竣工消防验收
(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和中间查验意见及有关崐修改批复文件等;
3、工程监理公司的《消防工程监理评定报告》及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的自检报告;
4、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名单。
(二)验收时限
申请验收资料齐全,办理收件手续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消防验收,验收完毕3至7个工作日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收到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收到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并申请复验。
四、违规未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物已建成,须补办消防审核手续的:
1、按第二项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份补办消防审核的申请书,说明违规原因;
2、公安消防机构安排进行现场检查,视乎情况依法处罚;
3、没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符合验收条件的,给予补办验收,若违反建筑消防规范,存在隐患需按规范整改后方办消防验收。凡补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的,均不作出时限承诺。
五、注意事项
1、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须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3号文规定,&127;按建筑面积缴交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3元)。
2、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落实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措施,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11、如何办理人防报建手续?
一、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办公楼二楼)领取并填写《人防报建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按“申请免建免缴”“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申请自建防空地下室“或其他事项提交相关资料(详见《申请表》);
3、人防办经办人核实材料无误后,按“申请免建免缴”、“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申请自建防空地下室”或其他事项提交办理相应手续,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二、时限:三个工作日
三、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两项:一是人防工程使用费的收取;二是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