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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管理

发布时间: 2020-12-01 04:33:11

1.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体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1)行政许可管理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见上文“范围”

如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 可实行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

首先,该律师的观点可能存在一点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由于上述部门为政府的不同部门,所以应当按照第二款之规定,但是第二款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许可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
企业版核准登记权(含私营企业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个体工商户登记(含个体工商户验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
(二)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7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烟草广告审批
户外广告登记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商品展销会登记

4.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命令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其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审批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查批准。以下事项为典型的行政审批:一、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每一个行政机关通常都承担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属于管理者;但同时它们也是被管理者,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财、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划拨和监督等项工作,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正,促进行政机关的协调运转。例如,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部门预算,这些预算是本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这些预算只有经财政部门批复之后,才可以执行。财政、外事部门对这些事项的审批,虽然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二、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我国的法人组织中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其中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是为发展特定的事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文艺团体等。这种审批权来源于国家出资,来源于资金划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管理。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一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它不包括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人事、财务、外事事项的审批;而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上述审批。
三、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6. 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的区别。最好有例子

行政许可:1、直接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设置依据;2、是外部行政行为;3、相关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4、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不可以转交由事业单位实施;5、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等。

非行政许可:1、以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出台的条例、政府的管理规定作为设置依据;2、是内部行政行为;3、相关收费可以是发改、物价部门的文件依据;4、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5、申请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申请人即使不经许可也可以自行作为,但事后要受到处罚,一但许可后,行政机关要进行后继管理监督的事项,比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人不经许可也能开办黑诊所,只不过是黑的事后要受罚。

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申请人不经许可就无法作为的事项,比如:户口迁移、机关工作人员病故抚恤审核、政府采购审批等。
当然,这只作为一般性区分。

7. 行政许可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义有:

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促进行政机关管理理念的更新。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产生的深远影响,首先是观念的冲击和更新,观念的更新将促使行政机关树立现代的行政管理理念。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来自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是对相对人的“恩赐”,而是对申请人行使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核实和认可。行使行政权要权责统一,不能只要权力,不负责任,不受监督,违法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使行政权既要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又要遵守法定程序,忽视法定程序,就难以保证实体的公正,也是一种违法。这些行政管理理念的确立,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着许可事项过多、过滥问题。在某些领域,一讲管理就要审批,审批就要发证、年检,行政机关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行政成本付出很多。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权责脱钩、监督不力以及忽视、剥夺公民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与责任相统一,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的主体、依据、内容、过程及结果,规定了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等。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并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行政管理分为事先、事中和事后。行政审批是事前管理,还有事中和事后的管理。过去行政机关往往只重视事前管理,而忽视事中、事后管理,管理方式陈旧落后,管理成效差,群众有意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要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同时,许可法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度和程序,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对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作风有着重要的作用。第

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政许可法规定必须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可以不到现场,而通过信函、邮件提出申请,以及对某些许可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统一考试、实地检测等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极大地增加了许可的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暗箱操作、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现象的发生。

8. 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区别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

9.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区别是什么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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