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驶
1. 业主在外墙立面安装雨蓬违反了国家的哪些法律法规
业主在外墙立面安装雨蓬,原则上,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建筑的外立面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法律的严谨角度审视,业主使用外立面时,应当经该幢楼全体业主的同意。在现实中,主业也应当遵守当地对市容市貌的管理要求。
一、《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法》第70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外立面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房屋的外立面俗称外墙面。
当某业主对独栋别墅或者某小区一栋建筑物独自享有所有权时,该独栋别墅或者该建筑物的外立面应认定为专有部分;除此之外,应当将建筑物的外立面认定为共有部分。外立面为共有部分的,从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的权利产生基础、权利义务对等、物尽其用、公平合理及实践趋势等角度,应当认定某幢楼的外立面归该幢楼全体业主共有。使用时,应当经该幢楼全体业主同意。
2.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具体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的业主享有处分、收益,使用,占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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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权法里提到的业主专有部位指的是什么
不是专有部位,是专有部分,定义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驶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如何规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案例
答案:1、王某和其他业主都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71条;4、法院应支持。(此答案比较简单,如果回答问题时,自己去概括、总结。)
5. 物权法关于专有部分的解释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解决办法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专有部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驶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6. 物权法,二手业主与一手业享有同等权利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何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各国的表述不完全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严重的住房危机,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出现了高层建筑物,从而产生了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情形。按照学界的通说,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
7. 确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明确是业主出钱还是物业公司出钱,是利用维修资金还是业主自付资金;如果是公共部分的,业主不用承担,属于物业的开支,如果是业主专有部分,只能业主来承担。如果都分不清楚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则需要业主共同自筹资金来支付;
2、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
3、有利于明确业主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的责任,便于后期管理;
4、有利于创建和谐物业管理格局和和谐社区建设,减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双方的和谐生活和办公环境;
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
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9. 法院对小区绿地是否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认定
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共有道路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回共和国答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公共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小区是居民共同的生活场所,每个人都有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的义务。...
10. 如何认定业主对共有部分屋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
安装太阳能还是有法可依的。不论有没有物业都没有关系。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如果你们的楼在建筑之初就为太阳能安装提供了便利条件,就是说防水和承重都没有问题可以安装太阳能,并且通过了国家的验收,那么,你的邻居就有权利安装太阳能。不过,对于老楼,就是没有为太阳能的利用提供便利条件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你的邻居要安装太阳能的话,就得跟你协商,征得你的同意。如果他能证明安装太阳能不会给你造成不便,不过损害你的合法权益,那么在你同意的情况下,他可以安装。但是,如果他安装太阳能,对你造成了损害,你不但可以请求其拆除,并且可以请求其赔偿你的损失。如果你们小区有管委会,你可以通过管委会协调、仲裁。再高一级的主管部门就是所在区的房地产管理局,再高的就是市级的。不然还可以通过诉讼到法院解决。有一个案例有相关的参考法律:给你看个案例吧。[案例] 市民李先生住张家村附近某小区2楼,李先生等几名业主准备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顶楼一业主黄某不同意,该业主对物业说:“楼顶是全体业主的,单个业主无权使用,如果你们让别的业主装了太阳能,我就去砸了!到时候你们物业也脱不了关系!”此举导致物业不敢给李先生等人开放去楼顶的通道。李先生咨询黄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马文龙律师解答]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椐以上法律规定,李先生等几名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安装太阳能,且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也没损害黄某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认定为侵犯全体业主的共有权,黄某无权阻止安装,黄某如果将李先生等人的热水器砸坏,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