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和授权
应该是行政授权。
行政确权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予以确认裁决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
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2. 请问行政授权和确权的区别是什么麻烦具体点
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作需要,向有条件的组织授予一定版的行权政权力。授权之前,有关组织是没有该权力的。
行政确权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进行确认。确权前,该公民、组织已经享有该“权利”。
3. 是商标授权,还是商标确权
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版注册商标权。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确权包括两种,一是与他人的商标权利归属纠纷,则是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按二审终审制审理,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另外是商标注册与撤消的行政诉讼,则按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概括地说,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专利,专利申请,申请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其次,应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5. 是商标授权,还是商标确权
商标确权是指:
1.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确定商标归属的行为。
2.商标确回权制度
3.商标确权程序答
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6. 知识产权登记是行政确权还是行政授权
以专利为例,授权的时候需要登记,这是一项专利的首次登记,此时应该是行政授权,后面涉及该专利权的转让登记则应为行政确权。不知道对不对,请你参考。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 商标授权确权后和实际经营债权债务有关联吗
r和tm表示的是商标是否已注册成功的状态,与授权使用无关。依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授权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商标已注册成功;2、授权人是商标注册人。
8.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司法解释吗
您好,该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于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但并非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只是审判的指导意见。区分是否是司法解释可以从“发文字号”区别,以下两个文件举例说明:
一、【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2010-4-20
二、【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7〕2号
【颁布时间】2017-1-10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9. 商标授权确权“审查统一性原则”,最高法院怎么看
法发〔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2、实践中,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3、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6、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诉争标志中的外文虽有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