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❶ 长春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专供:《粮食收购许可属》换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粮食收购许可》换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3.一般情况需提供:场地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4.一般情况需提供:场地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5.一般情况需提供: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和质量检验、保管人员专业知识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6.一般情况需提供: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和质量检验、保管人员专业知识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❷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两次了,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变更,该收购证可以注销吗
该收购许可证已自动注销,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以前老的收购许可证,已自动失效,必须重新办理
❸ 粮食收购许可证怎样会被吊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撤销、取消)<!--end-->发布日期:2010-12-30浏览次数:
471字号:[ 大 中 小 ]<!--begin-->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1、注销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收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手续: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被许可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被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收购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收购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取消)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收购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许可的办理。粮食经营者申领填写《收购许可注销审批表》或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罚决定等为依据,对粮食经营者的注销事项进行审批,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发表注销许可公告。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撤销
1、撤销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购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收购资格许可。
(1)粮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对(1)、(2)两种情形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撤销许可的办理。
可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撤销许可的,可以做出撤销许可决定或向原发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撤销许可。撤销许可决定生效后原发证机关应依法办理收购许可注销手续。发表注销许可公告。
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取销
1、取销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购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取销收购资格许可。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
(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节严重的;
(4)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严重的;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情节严重的;
(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节严重的;
(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的;
(8)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节严重,不符合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的;
(9)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时,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情节严重的;
(10)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未经出库质量鉴定情节严重的;
(11)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违反规定导致粮食污染、损坏情节严重的;
(1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13)审核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不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
2、取销许可的办理。
由原发证机关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罚决定做出取销许可决定,依法办理收购许可注销手续。并发表注销许可公告。
❹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期限是多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注: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最快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
❺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什么用处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许可证就是证明取得粮食收购的资格
❻ 如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5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❼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年收购量在50吨以上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规模达到3万元以上;
二是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能力达到50吨以上;
三是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拥有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和保管人员。对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
(7)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扩展阅读: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