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转让
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可转让。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内和标准颁发的,它与容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相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被许可人转让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秩序的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行政许可法专门规定,对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题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㈢ 烟草专卖许可证能转让给他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如:国家允许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产权的归属等所有权的转让或者车辆使用、所有权的转让等等),其他的有效行政许可证件是不得非法转让。因此,转让人,以买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取消持证人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作出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涉及行政许可(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请自行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部门政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㈣ 材料一:《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违法转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了时间限制--
(1)①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对国家和社会回的影响也最大,能否依法行答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②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2)有关国家机关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人民群众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行使监督权。 |
㈤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能转让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证是不允许转让、出租、转借的,因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能转让。如果你不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到原发证机关注销即可。
㈥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到底有没有行政许可
有行政许可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㈦ DM广告申请经营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DM广告即固定印刷自品广告,需要单独的经营许可证,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时广告公司要具备公司名号里含有“广告”字样;公司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金150万以上这3个条件,才能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因此,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否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㈧ 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吗具体条款是
转让是个中性词,买卖、赠与、出借、租赁等都可以叫转让,是个含义不清的词语,根据不同语境,有不同的确定含义。比如房屋转让,那就可能实际是房屋买卖。
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如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㈨ 关于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是行政许可立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现实中,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通过不正当关系,取得行政许可,然后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针对这种情况,行政许可法对转让问题作了规定。既防止转让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又适当允许通过转让配置许可资源。
一、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因此,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通过考试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者根据法定条件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不得转让。正是被许可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才颁发许可。如果被许可人转让这种许可,实质上是对整个资格资质制度的破坏,也侵犯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2)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转让。因为这种许可是针对特定的物品作出的决定,如果把这种许可转移到其他的物品上,就破坏了原来许可的基础。(3)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登记取得的特定主体资格,也不得转让。(4)被许可人按照法定条件申请取得的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不得转让。如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如果获得批准,被许可人并不能将此项许可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实施集会、游行、示威。
在这类不能转让的许可中,对获得行政许可的主体要求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主体才可以获得许可,因而不能转让。行政机关所颁发的许可与被许可人的条件和情况是紧密联系的,被许可人转让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得转让。本法对此专门规定,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得转让的例外情况
某些由申请人支付一定的价款......
㈩ 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是行政许可立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现实中,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者通过不正当关系,取得行政许可,然后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针对这种情况,行政许可法对转让问题作了规定。既防止转让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又适当允许通过转让配置许可资源。
一、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因此,依法颁发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通过考试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或者根据法定条件赋予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不得转让。正是被许可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才颁发许可。如果被许可人转让这种许可,实质上是对整个资格资质制度的破坏,也侵犯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2)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转让。因为这种许可是针对特定的物品作出的决定,如果把这种许可转移到其他的物品上,就破坏了原来许可的基础。(3)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登记取得的特定主体资格,也不得转让。(4)被许可人按照法定条件申请取得的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不得转让。如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如果获得批准,被许可人并不能将此项许可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实施集会、游行、示威。
在这类不能转让的许可中,对获得行政许可的主体要求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主体才可以获得许可,因而不能转让。行政机关所颁发的许可与被许可人的条件和情况是紧密联系的,被许可人转让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得转让。本法对此专门规定,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